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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治理设施运营服务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运营资质及运营场所环保、消防、安全验收情况,日常运营合法合规情况;
(二)公司已进入运营期阶段的重大项目履行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业务类型、运营期限、产能情况(如废弃物处理量、发电量等)、价格调整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回款情况等;存在无法收回投资成本的风险或存在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情形的,应说明情况及影响,并做重大事项提示;
(三)项目运营涉及特许经营权的,应披露特许经营权取得情况、相关权利义务、期限、投资回收方式等;若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披露原因、变化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作为主要参与方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环境治理项目的,公司应披露项目来源情况、项目审批情况、项目公司相关合作模式及范围、权利及义务划分、项目开展方式、资金来源、相关的信用风险、投资回报机制、项目运营绩效考核情况、相关会计核算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结合具体业务模式和结算方式披露收入确认方法,包括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时点、计量依据。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应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确认完工进度的依据及其内控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期末存货中存在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公司应披露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等明细情况。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末主要已完工未结算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已完工未结算的余额、施工期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研发支出情况,包括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费用明细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
如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应披露开发阶段资本化及开发支出结转无形资产的具体时点和条件,研发支出资本化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及公司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方面的内控制度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资本性支出计划总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利息资本化金额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发与项目运营涉及衍生金融产品的,应披露该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核心合同或协议条款、产品类型、现金流、盈利模式及相关风险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获得的政府补助、资助及公司的使用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水污染治理业务的,应披露污水来源、报告期内各项目的管网权属情况、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与调价机制、实际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量的计量情况、项目产能利用率等;并根据污水处理类型(如城镇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农村生活污水等)、地区分布分类列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治理业务的,应披露治理的主要污染气体及其来源,治理后副产物回收或处置情况;并按照业务模式、工艺流程等分类披露报告期内收入构成、污染气体处理量、产能利用率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治理业务的,应按照垃圾处理类型分别披露各类垃圾处理量、垃圾处理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及毛利率情况。
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治理并发电业务的,应按项目披露垃圾处理量、发电量、上网电量,并按照垃圾处置收入和补贴电价收入等分类披露收入构成。
固体废物治理涉及垃圾焚烧的,应披露焚烧产生的污染物适用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危险废物治理业务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取得、办理情况;
(二)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业务的,应披露报告期主要处置工艺、各处置工艺的处置量、处置收入、对处理后垃圾的处置情况;开展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业务的,应披露再利用的方式、销售收入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环境治理业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环境治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环境治理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环境治理业的挂牌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五条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二章 年度报告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揭示和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如行业政策风险、业务占用资金较大且现金流紧张的风险、项目运营风险、重大合同履约风险等。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对所属环境治理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环保政策、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与环境治理业务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的变化情况及其影响等;应披露取得的环境治理业务相关许可资质情况,包括许可证类型、资质等级、有效期、取得主体、发证单位、适用范围以及变动情况等。
公司存在业务承包、业务分包、劳务外包或外协生产的,应披露分包方、外协方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使用的主要技术或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原理、知识产权、技术优势、风险因素、发展前景等。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治理方案设计等环境治理技术服务业务的,应按照产品(服务)类别及业务、地区分布列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及同比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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