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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8-09-25 11: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市污水污水再生城市杂用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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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采样与监测

i. 采样及保管

5.1.1 水质采样的设计、组织按GB/T 12997及GB/T 12998规定。样品的保管按GB/T 12999规定。

5.1.2 再生水水质监测取样点宜设在再生水厂总出水口或再生水补水点。

ii. 分析方法

本标准控制项目分析方法按表3和表4进行。

ii. 监测频率

5.3.1 供水能力5万m3/d及以上的城市杂用水集中式供水的基本控制项目采样检测频率应符合表4的规定。

5.jpg

5.3.2 分散供水及供水能力低于5万m3/d的城市杂用水集中式供水的的采样检测频率由使用本标准的地方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

f) 安全利用要求

i. 再生水水源及禁止应用用途

6.1.1 再生水厂水源宜优先选用生活污水,或不含重污染、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城市污水

6.1.2 使用再生水的城市杂用水,不得应用于饮用、生活洗涤及可能与人体有全身性直接接触的活动。

ii. 标识

6.2.1 城市杂用水的管道、设备、设施的外部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及说明。

6.2.2 下列场所应设置标识:

a 供水点;

b 水箱、闸门井等设备、设施外部;

c 管道的直管段、起始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终点及管道穿过楼板、墙等阻隔视线处。

6.2.3 管道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管道涂色应符合CJ/T 158-2002回用水管道的相关规定;

b 识别符应包括 “再生水”、“不得饮用”字样及流向箭头。“再生水”字样的字体高度宜符合表5的规定,宽高比宜为0.6~1.0;管道内介质流向应以箭头表示,如果管道内介质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箭头颜色应与标志字体颜色一致,箭头高度宜与字体高度相当。

6.jpg

6.2.4 城市杂用水的水箱、用水器具的标识参照6.2.3的规定执行。当涂刷或缠绕标识有困难或不够醒目时,可采用悬挂标志牌的方式。

6.2.5 闸门井井盖应铸上“再生水”字样。

iii. 再生水管道的连接与敷设

6.3.1 再生水管道应避免接入和污染饮用水管道、设施,包括并不限于:

a 再生水管道严禁与饮用水管道连接;

b 再生水管道上严禁安装饮水器和饮水龙头等饮用水设施。

6.3.2 再生水管道与给水管道、 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 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设时,再生水管道应位于给水管道的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 其净距均不得小于0.5m。

g)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i.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杂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负责统一监督和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ii. 本标准应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与管理。

iii.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实际需求和设施条件,制定水质达标考核办法和具体要求。

iv.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宜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开展再生水杂用水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工程应用,必要时制订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v. 再生水企业,宜依据当地实际需求、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企业标准。

vi. 城市杂用水的水质项目与水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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