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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鉴定情况
(一)危险废物检验情况
2017 年 12 月 18 日,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报告显示,青岛海湾公司交由鑫广绿环公司处置的危险废物中,2 号桶、3 号桶、4 号桶、7 号桶、9 号桶、10 号桶、11 号桶、12 号桶检材(现场取证检材编号)检验出二氯乙烷、三氯甲烷、二氯甲烷、吡啶、溴乙酰氯、氯乙酰氯、二甲基苯胺、丙烯酸、氯苯胺等 27 不同成分的化学物质。
2018年1月25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报告显示,青岛海湾公司交由鑫广绿环公司处置的危险废物中,处置的的 1 号桶、7 号桶和 9 号桶均检出硫化氢。4 月 9 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报告显示,上述检材硫化氢含量分别是180mg/ml、71.1mg/ml 和 148mg/ml。
(二)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情况
2018 年 1 月 28 日,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根据尸检检验结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作出检验报告,认定事故死亡人员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鑫广绿环公司违反核定处置工艺以及与青岛海湾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约定方式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危废处置中心作业人员向 1 号投料坑违规直接倾倒含有硫化氢的危险废物,造成投料坑内积聚大量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辅助工候喜勇违章进入投料坑内捡拾坠落的危险废物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死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盲目违章施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二)间接原因
1.鑫广绿环公司未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及时对危险废物样品进行分析。鑫广绿环公司驻青岛市办事处未将青岛海湾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样品及时送达鑫广绿环公司进行分析并处理。
(2)违反规定接收危险废物。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未对照随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内容核查送达的危险废物,在青岛海湾公司的 21 桶标志为废试剂的危险废物没有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违规接收危险废物。
(3)处置危险废物前未按规定进行取样、分析、配伍。没有了解危险废物的毒性,违规直接投料处置。
(4)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应急管理不到位。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不深入,应急管理存在短板,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缺失。
2.青岛海湾公司未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未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按规定向青岛市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及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鑫广绿环公司交付处置的危险废物包含 27 中不同化学物质与合同约定的种类、成分不符(根据危险废物名录,HW06,900-402-6 仅包括苯、苯乙烯、丁醇、丙酮四类物质)。
3.绿环运输公司违规运输危险废物
未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核查规定。
4.福莱物流公司违规运输危险废物
未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核查规定。
5.烟台开发区环保局未依法认真履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管职责
(1)疏于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鑫广绿环公司违规接收、处置危险废物监管失察。
(2)监督不力,对鑫广绿环公司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不力,对其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处置制度、规程失察。
(3)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缺失。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督促鑫广绿环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教育培训、应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6.烟台国际综合物流园区管委(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管理局)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全面督促鑫广绿环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12·12”危险废物处置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5 人)
1.候喜勇,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辅助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李学文,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辅助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3.顾兆宜,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叉车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4.苗海柱,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辅助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5.李树金,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叉车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处理建议(2 人)
6.闫澄,鑫广绿环公司驻青岛市办事处业务主管。2018年 2 月 2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杨文浩,鑫广绿环公司生产部技术总监。2018 年 2 月2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 月 3 日,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8.杜高勤,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物控主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李帅,鑫广绿环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分管危废处置中心、环安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蔡水源,中共党员,鑫广绿环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事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4 人)
11.许大福,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物控班组班长。组织作业人员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自我保安意识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入投料坑施救;对本班组其他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加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鑫广绿环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12.于宝磊,中共党员,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经理。未按规定接收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开展安全检查不力,对本部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及时督促消除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投料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鑫广绿环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13. 张先庆,鑫广绿环公司环安部安全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公司危废处置中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鑫广绿环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14.孙振光,中共党员,鑫广绿环公司环安部安保经理。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鑫广绿环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五)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人员(7 人)
15. 迟峰涛,烟台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借调工作人员。借调期间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鑫广绿环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事业)。
16.纪龙,中共党员,烟台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大队存在的日常监督缺失、指导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事业)。
17.康亚男,中共党员,烟台开发区环保局党支部委员、副调研员,分管烟台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环境监察大队存在的日常监督缺失、指导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8.齐云亮,中共党员,烟台开发区环保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环境监察大队履行职责,对环境监察大队存在的对鑫广绿环公司日常监督缺失、指导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和相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9.任志友,中共党员,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管理局主任科员。监督不力,未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鑫广绿环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宋鉴,中共党员,烟台国际综合物流园区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认真督促指导园区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事业)。
21.范吉宏,中共党员,烟台开发区工委委员,烟台国际综合物流园区管委党组书记、主任,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管理局党组书记,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不力,未认真督促指导区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 号)第三条和相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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