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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检测指标
6.2.4.1基坑土壤的检测指标一般为对应修复范围内土壤中目标污染物。
6.2.4.2相邻基坑目标污染物不同时,基坑交界线两侧 2m 之内应同时检测相邻基坑中目标污染物。
6.2.5 评估标准值
6.2.5.1基坑土壤评估标准值为地块调查评估与修复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
6.2.5.2若土壤暴露情景有变,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效果评估标准值。
6.3 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技术要点
6.3.1 评估对象
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的对象为开展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
6.3.2 采样节点
6.3.2.1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再利用之前采样。
6.3.2.2按照堆体模式进行异位修复的土壤,宜在堆体拆除之前进行采样。
6.3.2.3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可根据修复进度开展分批次采样。
6.3.3 布点数量与位置
6.3.3.1修复后土壤原则上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应超过 500m3 ;对于修复效果比较均匀且去除率较高的技术,例如热脱附技术,在设施运行稳定情况下,原则上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应超过 1000m3 。
6.3.3.2也可根据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分布特征参数计算修复差变系数,根据不同差变系数查询计算对应的推荐采样数量(见表 4),差变系数计算方法见附录 B。
6.3.3.3对于按批次处理的修复技术,建议符合前述要求的同时,每批次至少采集 1 个样品;对于按照堆体处理的修复技术,若在堆体拆除前采样,建议符合前述要求的同时,结合堆体大小采用推荐采样点数量,推荐数量参见表 5。
6.3.3.4修复后土壤一般采用系统布点法在堆体内均匀布点,布点位置见图 4;对于修复效果不均匀的技术,应根据修复效果空间差异,在修复效果薄弱区设置采样点。
6.3.3.5修复后土壤堆体的高度应便于效果评估采样工作的开展。
6.3.4 检测指标
6.3.4.1异位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为地块修复的目标污染物,若外运到其他地块,还应考虑可能对接收地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污染物。
6.3.4.2化学氧化/还原、微生物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应包括产生的二次污染物。
6.3.4.3可增加土壤常规指标、修复设施运行参数等作为修复效果评估的依据。
6.3.5 评估标准值
6.3.5.1异位修复后土壤的评估标准值应根据其最终去向确定。
a) 若修复后回填到原基坑,评估标准值为调查评估与修复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
b) 若修复后外运到其他地块,应考虑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确定评估标准值,可选择接收地土壤背景浓度与接收地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中的较小者作为评估标准值。
6.3.5.2化学氧化/还原修复、微生物修复潜在二次产物的评估标准值可参照 GB 36600 中一类用地筛选值执行,也可根据暴露情景进行健康风险评估确定其评估标准值。
6.4 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技术要点
6.4.1 评估范围
6.4.1.1修复效果评估范围一般与地块修复方案中的修复范围一致。
6.4.1.2若由于地块利用方式变更、污染物毒性参数变化或调整等因素 致使修复范围有变,应结合修复工程实际情况与管理要求调整修复效果评估范围。
6.4.1.3修复效果评估范围应包含潜在二次污染区域,潜在污染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a) 修复设施所在区;
b) 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堆存区;
c) 修复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
d) 其他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
6.4.2 采样节点
6.4.2.1原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进行采样。
6.4.2.2原位修复的土壤可按照修复单元分区域采样。
6.4.3 布点数量与位置
6.4.3.1原位修复后的土壤横向上一般采用系统布点法,可采用推荐采样数量(表 1);也可根据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分布特征参数计算修复差变系数,根据不同差变系数查询计算对应的推荐采样数量(表3),差变系数计算方法见附录 B。
6.4.3.2原位修复后的土壤垂向上采用判断布点法,采样深度应覆盖污染深度。
6.4.3.3应结合地块污染分布、土壤性质、修复设施设置等,在高浓度污染物聚集区、修复效果薄弱区设置采样点。
6.4.4 检测指标
6.4.4.1原位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为地块修复的目标污染物。
6.4.4.2化学氧化/还原修复、微生物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应包括产生的二次污染物。
6.4.4.3必要时可增加土壤常规指标、修复设施运行参数等作为修复效果评估的依据。
6.4.5 评估标准值
6.4.5.1原位修复后土壤的评估标准值为地块调查评估与修复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
6.4.5.2化学氧化/还原修复、微生物修复潜在二次产物的评估标准值可参照 GB 36600 中一类用地筛选值执行,也可根据暴露情景进行健康风险评估确定其评估标准值。
6.5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按照 HJ 25.1 和 HJ 25.2 的规定执行。
6.6 土壤修复效果达标判断
6.6.1 可采用逐一对比和统计分析的方法进行土壤修复效果评估。
6.6.2 当样品数量<8 个时,应将样品的检测值与评估标准值逐个对比。
a) 若检测值低于或等于评估标准值,则认为达到修复效果;
b) 若检测值高于评估标准值,则认为未达到修复效果。
6.6.3 当样品数量≥8 个时,可在修复单元内采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修复效果评估。一般采用样品均值的 95%置信上限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进行比较,下述条件全部符合方可认为地块达到修复效果,否则认为未达到修复效果。
a) 样品均值的 95%置信上限小于等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
b) 样品浓度最大值不超过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的 2 倍;
c) 超过评估标准值的样品不集中在某个区域。
6.6.4 若采用逐个对比方法,当同一污染物平行样数量≥4 组时,可结合 t 检验方法,分析采样和检测过程中的误差,确定检测值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的差异。 t 检验方法见附录 C。
a) 若各样品的检测值显著低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或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差异不显著,则认为该地块达到修复效果;
b) 若某样品的检测结果显著高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则认为地块未达到修复效果。
6.6.5 对于低于报告限的数据,可用报告限数值进行统计分析。
7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
7.1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的工作程序为:在更新地块概念模型的基础上,确定采样节点,制定布点和采样方案,明确评估范围、采样频次和周期、布点数量与位置、检测指标、评估标准值,开展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当地下水中目标污染物逐点稳定达到评估标准值时,方可认为地块达到修复效果;若未达到评估标准值但判断达到修复极限,可在实施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启动残留污染物风险评估。若地块残留污染物对未来受体和环境的风险可接受,则认为可达到修复效果,应根据情况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并编制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若风险不可接受,则需要对控制措施进行优化。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见图 5。
7.2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技术要点
7.2.1 评估范围
7.2.1.1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的范围包括地下水修复范围上游、内部、下游,以及修复可能涉及的两侧扩散区域等潜在二次污染区域。
7.2.1.2若由于地块利用方式变更、污染物毒性参数变化或调整等因素 致使修复范围有变,应结合修复工程实际情况与管理要求调整修复效果评估范围。
7.2.2 采样节点
7.2.2.1须初步判断地下水到达修复目标且达到稳定状态时,方可开始修复效果评估阶段采样。修复效果评估采样节点见图 6。
7.2.2.2地下水达到修复目标且达到稳定状态的判断依据包括:
a)地下水流场稳定:若修复过程未改变地下水系统,则地下水水位、流量、季节变化等与修复活动开展前应基本相同;若修复活动改变了地下水系统,则需要达到新的稳定状态。
b) 污染物浓度稳定:即污染物浓度及其统计特征(均值、标准差)不随时间发生较大的波动,若浓度均为未检出或低于修复目标值,则可初步判断地下水污染物浓度达到修复目标值;若部分浓度高于修复目标值,则应采用均值检验和趋势检验方法分析污染物浓度趋势,判断是否可达到修复目标。均值检验和趋势检验案例见附录 D。
7.2.2.3建议最少采集 4 个批次样品进行修复达标初判,采样周期应涵盖地下水丰、平、枯水期。
7.2.2.4建议每个季度采样一次,两个批次之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7.2.3 采样周期和频次
7.2.3.1地下水采样频率和周期应根据地下水修复方式及其地块水文地质条件来确定,如水力梯度、渗透系数、季节变化和其他因素等确定。
7.2.3.2修复效果评估阶段建议最少采集 8 个批次样品,采样周期应涵盖地下水丰、平、枯水期。
7.2.3.3建议每个季度采样一次,两个批次之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7.2.4 布点数量与位置
7.2.4.1地下水采样点设置在修复范围内部及其上游和下游。
7.2.4.2地下水采样点原则上应优先设置在修复设施运行薄弱区、污染源浓度高的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利的区域。
7.2.4.3可充分利用地块调查评估与修复实施等阶段设置的监测井,现有 监测井应符合修复效果评估采样条件。
7.2.5 检测指标
7.2.5.1地下水的检测指标一般为地下水修复方案中确定的指标。
7.2.5.2化学氧化/还原、微生物修复后地下水的检测指标应包括产生的二次污染物。
7.2.5.3可增加地下水常规指标、修复设施运行参数作为修复效果评估的依据。
7.2.6 评估标准值
7.2.6.1修复后地下水的评估标准值为地块调查评估与修复方案中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
7.2.6.2若暴露情景有变,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效果评估标准值。
7.2.6.3化学氧化/还原技术二次产物的评估标准值可参照 GB/T 14848 中的 III 类标准值执行,也可根据暴露情景进行健康风险评估确定其评估标准值。
7.3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按照 HJ 25.1 和 HJ 25.2 的规定执行。
7.4 地下水修复效果达标判断与评估
7.4.1 地下水修复效果达标判断
7.4.1.1原则上每口监测井中的检测指标均持续稳定达标,方可认为地下水达到修复效果。若未达到修复效果,应对未达标区域开展补充治理和修复。
7.4.1.2持续稳定达标可采用趋势分析法进行判断,在 95%的置信水平下,趋势线斜率显著大于 0,说明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呈现上升趋势;若趋势线斜率显著小于 0,说明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呈现下降趋势;若趋势线斜率与 0 没有显著差异,说明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呈现稳态。趋势分析案例见附录 D。
a) 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呈现稳态或者下降趋势,可判断地下水达到修复效果;
b) 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呈现上升趋势,则判断地下水未达到修复效果。
7.4.2 判断修复极限与实施控制措施
7.4.2.1对于地下水治理和修复,若未达到评估标准,但判断地块地下水已达到修复极限,可在实施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对残留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
7.4.2.2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判断地下水修复达到极限:
a) 地块概念模型清晰,地下水修复范围及其周边监测井可充分描述修复实施情况;
b) 现有修复工程设计合理,并在实施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操作和足够的维护;
c) 通过概念模型和监测资料等,可说明现有修复技术继续实施不能达到预期目标;
d) 通过文献资料和地块特征分析、以及必要时采取实验室和现场测试,证实不存在适用于本地块的其他修复技术。
7.4.2.3控制措施包括水力控制、工程阻隔、制度控制等。
7.4.3 残留污染物风险评估
7.4.3.1残留污染物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a)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掌握风险管控与修复后地块的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潜在暴露途径、受体等,考虑控制措施设置情况,更新地块概念模型,具体参照第 5 章。
b) 分析残留污染物环境风险:判断地块内 NAPL 等已清除、污染源浓度降低或趋于稳定、污染羽范围逐渐缩减、地下水中污染物存在自然衰减,地下水使用途径暂无改变。
c) 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残留物污染物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可参照 HJ 25.3 执行,相关参数根据地块概念模型取值。对于挥发性污染地块,可设置土壤气监测井采集土壤气样品辅助开展残留污染物风险评估。
7.4.3.2根据残留污染物风险评估结果,判断地块是否可达到修复效果评估标准:
a) 若残留污染物对未来受体和环境产生的风险可接受,则认为达到修复效果。
b) 若残留污染物对未来受体和环境产生的风险不可接受,则需要对控制措施进行优化并开展残留污染物风险评估,直至可达到修复效果。
8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8.1 主要内容
本章规定了固化/稳定化、封顶、阻隔填埋、地下水阻隔墙、可渗透反应墙等风险管控措施效果评估的技术要求。
8.2 评估指标和标准
8.2.1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指标包括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
8.2.2 工程性能指标包括抗压强度、渗透性能、阻隔性能、工程设施连续性与完整性等,工程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或不影响预期效果。
8.2.3 污染物指标包括关注污染物的浓度或浸出浓度,风险管控措施下游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应保持稳定,固化/稳定化后土壤中污染物的浸出浓度应达到接收地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
8.2.4 地下水水位、地球化学参数、流速等指标可作为风险管控效果的辅助判断依据。
8.3 评估周期和频次
8.3.1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的目的是评估工程措施是否有效,一般在工程设施完工 1 年内开展。
8.3.2 工程性能指标应按照工程实施评估周期和频次进行评估。
8.3.3 对于污染物指标,应采集 4 个批次的数据,建议每个季度采样一次。
8.4 布点数量与位置
8.4.1 地下水监测井设置需结合风险管控措施的布置,在地下水水流方向的上游、两侧、下游设置监测点,监测井位置参照 GB/T 18772 第 8.1 节设置。
8.4.2 可充分利用地块调查评估与修复实施等阶段设置的监测井,现有 监测井须符合修复效果评估采样条件。
8.5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按照 HJ 25.1 和 HJ 25.2 的规定执行。
8.6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8.6.1 若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均可达到评估标准,可判断风险管控达到效果;
8.6.2 若工程性能指标或污染物指标未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未达到效果,须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维护、修理或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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