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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标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18-09-30 17: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地块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土壤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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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9.1 后期环境监管要求

9.1.1 下列情景下,应开展后期环境监管:

a) 修复后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达到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但未达到地块使用功能对应筛选值或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的地块;

b) 地下水中污染物未达到评估标准、但残留污染物对受体和环境产生的风险不超过可接受水平的地块;

c) 接收异位修复后土壤的地块;

d) 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

9.1.2 后期环境监管的方式一般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

9.2 长期环境监测

9.2.1 上述 b)、c)、d)情景下应开展长期监测。

9.2.2 一般通过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进行周期性地下水样品采集和检测,也可设置土壤气监测井进行土壤气样品采集和检测,监测井位置应优先考虑修复效果评估阶段污染物浓度高的区域与污染羽下游,可参照 GB/T 18772 第 8.2 节设置。

9.2.3 应充分利用地块内符合采样条件的监测井。

9.2.4 原则上长期监测 3 年开展一次,最长时间间隔不大于 5 年。

9.3 制度控制

9.3.1 上述 a)、b)、c)、d)情景下均需开展制度控制。

9.3.2 制度控制包括限制地块使用方式、限制地下水利用方式、通知和公告地块潜在风险、制定限制进入或使用条例等方式,多种制度控制方式可同时使用。

9.3.3 原则上制度控制直至地块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分别达到 GB 36600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 GB/T14848 中的 III 类标准值为止。

10 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10.1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效果评估布点与采样 、检测结果分析、效果评估结论及后续环境监管建议等内容。

10.2效果评估报告的格式参见附录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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