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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污油泥利用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陕环固管函〔2018〕38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省内各石油天然气开采集团公司: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8月6日至8月10日在榆林、延安两市对石油开采行业污油泥自行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我省石油开采行业污油泥自行处置及污油泥污染环境防治尚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石油开采行业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不到位;自建污油泥处置设施能力薄弱,处置量远小于产生量;绝大部分污油泥自行处置项目技术工艺落后,不能满足污油泥无害化处置要求;各污油泥处置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污油泥利用处置环境管理,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产废企业的主体责任
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规定的“谁产生,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对其产生污油泥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防治负责。污油泥处置企业对其自己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污油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对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其提供污油泥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
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污油泥的,其利用处置的设施、技术工艺应当符合包括《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陕环办发﹝2018﹞22号)、环评、环保验收、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等环境保护要求;委托第三方利用处置的,污油泥产生单位应当对第三方利用处置污油泥的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核实确认,不得将污油泥等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污油泥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利用处置。对于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油泥产生单位和第三方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我省各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应当强化日常污油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计划,依规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建设合格规范的污油泥贮存设施,完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台账等,达到国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要求。污油泥利用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核准许可的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等开展污油泥利用处置工作,同时加强污油泥利用处置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管理和贮存场所无组织排放管理。不得超量、超经营范围接收、处置、转移危险废物,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
二、加强技术升级,规范污油泥产生单位自建处置项目建设
以长庆、延长为主的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污油泥产生单位,要按照油气田发展规划编制污油泥自行利用处置规划,确保年产生量和处置量平衡。自建的污油泥处置项目必须坚持先环评后建设,完善相关环保手续。设施设备、技术工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自建的污油泥利用处置项目原则上只能收集、处置自己产生的污油泥,不得对外经营,在完成建设项目环评等相关手续、建成、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运行,不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确需对外经营的自建污油泥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陕环办发﹝2018﹞22号)的相关要求,并按照《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自建污油泥处置设施能力包括清罐油泥、落地油泥、油泥沾染物和包装物以及事故油泥等的处置能力。处置设施建设能力要与所处置污油泥种类和产生量相匹配,现有自建污油泥处置设施能力若不能满足产生量,特别是没有落地油泥和油泥沾染物和包装物处置能力的,应对其技术工艺进行提标改造。
三、规范转移行为,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污油泥产生地点向污油泥利用处置地点转移污油泥等危险废物时,因距离长,经过社会公共领域,为确保污油泥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必须要有联单。污油泥产生单位自建的污油泥利用处置设施,提取完原油后的尾渣达不到《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DB61/T 1025-2016)的,其尾渣仍然属于危险废物,若交给第三方利用处置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转移必须要有联单。污油泥利用处置场产生的废水不能自行处置达标排放的,必须交由具有相应废水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运输必须要有台账和运输联单。
污油泥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拉运污油泥等危险废物的运输车辆须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装GPS定位系统,并与省固体废物信息系统联网,随时打印转移联单。污油泥利用处置企业应在各厂区人车通道、贮存设施、经营设施和污染物排放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智能地磅、电子液位计等设备,其中视频监控须连续记录,24小时内不得中断,视频资料保存不得少于3年。集成视频、称重、贮存、工况和排放等数据实时传输至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实行污油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监控。
污油泥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油泥等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转移的基本情况,依规向环保部门申报。完善保存各项档案资料,其中污油泥利用处置情况记录簿需保存10年以上。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污油泥产生和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对污油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转移等环节的环境风险防范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订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工作方案。市环保局负责本区域内危险废物流向管理,承担转移联单监管职责,并对县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转移要求情况进行督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辖区内污油泥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依法取缔无证从事污油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污油泥的,高限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情况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
五、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原环保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突出考核重点”的总体要求,每年开展省、市、区(县)三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推进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能力。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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