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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续强化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管控
29.严格管控秋季秸秆焚烧。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秋收“零火点”目标。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对违法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等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市农业局牵头,市城管局参与)
30.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县(市、区)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供销社按职责推进)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全市统一应急联动。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地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住建局、城管局、气象局参与)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清单编制,并报市环保局备案。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不低于10%、20%、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继续实施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数据实时共享的监管机制,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33.实施“一厂一策”管理。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2018年11月10日前,纳入应急管控的企业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34.强化大宗物料运输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区)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八)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35.因地制宜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按照《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和《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要求,2018年10月底前,科学制定全市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重点对全市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医药(农药)等行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对符合错峰生产豁免条件的,原则上免于错峰,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实施停产整治。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市工信委、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对钢铁企业实施限产,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配套烧结、焦炉等设备同步停限产。对焦化企业采取延长结焦时间方式,实施限产。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熟料企业,未实施无组织排放二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建筑陶瓷、岩棉、耐材、有色金属再生企业,除掺烧污泥外的烧结砖瓦企业,实施错峰停产。对达不到排放建议限值50%的涉VOCs医药(农药)企业,实施错峰停产。(市工信委、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九)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36.加快编制“三线一单”。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按照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37.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0月底前,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加快完善监控监测体系
38.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配合完成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省级上收,加快推进乡镇空气质量监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乡镇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任务。全面推进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39.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覆盖范围。扩大涉气工业企业监控范围,对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企业进行全面筛查,2018年年底前,全市涉气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应装尽装。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40.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市本级完成10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及网络监控平台建设任务;4个县(市)各完成1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1套移动式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及网络平台建设任务,建立全市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确保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参与)
41.强化科技支撑。借鉴国内其他地区尤其是京津冀“2+26城市”等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引入国内先进的第三方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在我市驻点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贴身技术服务,突破灰霾成因分析和科学调控等关键技术难题,为短期应急和长期达标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为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预警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专题研究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结合2018年和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细化治理要求,厘清工作责任,落实治理项目,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照目标任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县(市、区)要结合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治理任务及本方案各项目标任务,组织开展秋冬季督导检查,限期督促整改,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积极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处罚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保持监管高压态势。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工作进行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错峰生产组织不力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并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秋冬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统筹做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等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市县两级每月应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主动向公众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各级电视台在当地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市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坚决避免引发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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