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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2018-11-19 08:57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LDAR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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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泄漏认定与标识

泄漏检测值大于或等于表 2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值时,即认定发生了泄漏。泄漏设备应即时系挂泄漏标识牌。泄漏检测值小于 20,000 μmol/mol时系挂黄色标识牌,泄漏检测值大于或等于 20,000μmol/mol时系挂红色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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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修复及复测

4.3.1 泄漏修复

设备泄漏应及时维修,首次维修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 5日内(系挂红牌的泄漏点应在60小时之内首次维修),修复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 15日。

4.3.2 延迟修复

泄漏设备未能修复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标识为延迟修复:

a)停产条件下才能修复;

b)泄漏设备与涉VOCs物料隔断(即设备中不含涉VOCs物料);

c)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泄漏阀门修复产生的VOCs排放量大于延迟修复的排放量。

延迟修复的泄漏设备应按 4.2.2条规定检测频率进行检测。

延迟修复的泄漏设备应在下一个停工检修期间修复。

4.3.3 复测

修复作业后应于 24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浓度低于泄漏认定浓度值后认定为修复。设备完成修复后应立即摘除泄漏标识牌。

5 记录与申报

5.1 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数据应进行记录并保存至少 5 年,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附录C所列示的信息。

5.2 数据记录与传输宜采用电子化形式。

5.3 泄漏检测与修复实施情况应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申报备案。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OHAPs名录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HRVOCs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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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申报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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