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未取得资格的,不得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利用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纳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格许可和检查中。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对回收拆解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贮存,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或者处置。
第三十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擅自倾倒、违法转移、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四)未按相关规定填埋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国家规定豁免管理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出借、出租、违规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信息发生重大改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办理变更;因不可控制因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详细记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去向、成分和有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应当保存十年以上。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并在填埋场地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识别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地进行监测。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七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依法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退役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场所退役后的维护和监测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原则。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危险废物运输管理会商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与危险货物运输品名的对接管理,协同推进本省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监管系统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等进行重点督查。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危险废物,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脱落、扬撒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倾倒、遗撒危险废物。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或填埋处置。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种类和利用处置方式等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和核对转移联单。实际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时间等信息与转移联单记载不符的,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受单位不得运输或者接受。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填写电子联单。不具备条件填写电子联单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填写纸质联单。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依法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含汞荧光灯管等。
鼓励和支持在工业园区内依法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工业园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服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焚烧和填埋处置设施。
鼓励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第四十四条 设立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管理,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将机动车维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纳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检查和考核中。
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
第四十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代为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加强监控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动态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依法申报登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报登记信息发生重大改变未及时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的,或者因不可控制因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未及时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后未依法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移交存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2025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2024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公告显示,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升,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继续改善,重点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管辖海域海水水质基本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重金属含量整体呈下降趋势,土
当地时间6月1日,中国能建中标阿布拉瓦须垃圾发电厂项目,这是埃及首个垃圾发电项目,标志着公司在埃及市场实现新突破。该项目是埃及为推动市政固体废物再利用,缓解城市环境污染而实施的战略性工程。项目中标不仅是中国能建在埃及市场取得的重要突破,更是深入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落实中非“
当地时间6月1日,中国能建国际集团与江苏院共同推动的埃及首个垃圾发电项目——阿布拉瓦须垃圾发电项目成功中标,实现了中国能建在埃及市场新突破。业主Renergy公司首席执行官Robert,国际集团副总裁、西北非区域总部执行总经理朱洪刚参加授标仪式。项目位于埃及吉萨省,总装机容量30MW,垃圾处理量为1
6月3日,旺能环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龙兴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简称“龙兴能源”)、合资方Dragonventures投资开发股份公司近日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太平省人民委员会代表太平省农业与环境厅在太平省共同签署了《生活固体废物处理服务原则性合同》,约定由公司、Dragonventures投资开发股份公司和龙兴
5月29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征集《2025年山东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的通知。通知指出,可参加申报的绿色低碳技术领域及技术类型有水治理技术、大气治理技术、碳减排技术、土壤及地下水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固废利用处置技术、海洋生态治理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环境监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土壤污染源头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总体上,天津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高于危险废物产生量,部分类别危险废物利用负荷率较低。详情如下:天津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理性建设危险废物
5月2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5月29日,克拉玛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体建筑安装工程(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中标,投标报价:107623520.54元。克拉玛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单位为克拉玛依市深能环境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生活垃圾规划容量为400t/d,掺烧一般固体废物总处理规模不超过入炉
近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建立2025年云南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共纳入382个项目,总投资3456.62亿元,覆盖能源工业、能源以外工业、农业、文化旅游、数字经济、商贸物流、交通、社会事业、生态环保等行业领域。其中包含新安硅材料(瑞丽)有限公司1-4#炉余热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临
5月29日,石家庄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锅炉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公告显示,该项目招标人为石家庄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石家庄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锅炉提升改造项目对原有锅炉本体进行改造。主厂房改造(1号炉锅炉间改造、1#炉出渣间),将现有1#800t/d循环流化床焚烧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在工程建设、生态修复等领域拓展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途径。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开发区配套建设或者就近依托其他符合标准的利用处置设施,保障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利用处置。开展工业固体废物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由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于12月6日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
河南人大网站发布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河南省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充分利用,最大
11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新修订的《名录》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鉴别后危险废物管理归类,精
10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废光伏设备回收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光伏设备在生产、安装、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零部件、边角余料等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处理企业应具备集中的运营场地,并实行封闭式规范管理。处理场地面积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利用能力不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8月15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面向全社会征求《日喀则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告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公告显示,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规范的固体废物包括农业固体废物、一般工
近日,江西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案例一:上饶市铅山县某科技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案情简介】2024年4月,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铅山县某科技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的“年产汽车天窗30万套、汽车支架紧固件1500万套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等12种轻微违法细化了不予处罚情形,探索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罚包容审慎
日前,《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上通过,并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方面做出规定,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
近年来,利川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积极拓宽固体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路径,全面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添能蓄势。突出关口前移,拓展精细管理路径完善治理机
近日,辽宁省就《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广东省委金融办,广东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等九部门制定《关于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美丽广东建设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统筹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025年6月,北京聚智合众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1.1亿元人民币A轮融资股权变更交割。本轮融资完成后,聚智合众股权结构发生战略性调整。本次融资资金有两大核心投向:技术攻坚:加大氢电混合动力系统、无辐式氢能两轮车等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产品能效,成本降低;联合清华大学、中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5日,优优绿能在深交所创业板正式挂牌上市。截至收盘,优优绿能报151.06元,涨幅68.64%,振幅32.22%,均价157.38元,成交额10.22亿元,换手率79.54%,总市值63.46亿元。优优绿能成立于2015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公司专注于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NOx和VOCs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有关事项的复函。详情如下:关于进一步明确NOx和VOCs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有关事项的复函粤环办函〔2025〕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你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NOx和VOCs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的函》收悉。经研究,有关情况函复如下。一、
过去一年,得益于可再生能源的高速发展,中国电力系统碳排放强度下降明显,发电碳排放强度同比减少5%[1],以风电和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也在引领着全球绿色产业的蓬勃发展。当前,中国正站在能源转型的十字路口,2025年既是“十四五”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碳达峰攻坚战的起跑线,无论是国家层面还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五大发电“旗舰”上市公司——华能国际、华电国际、大唐发电、国电电力、中国电力2024年报,披露了未来的发展战略及经营计划。整理如下:华能国际》》》》》一、发展战略华能国际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统筹能源安全和绿色发
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以下简称“花都区分局”)牵头组织编制的《广州市花都区小迳±800千伏换流站地块(CG1202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划成果获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实施,标志着列入《“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的国家重点能源项目藏东南至粤港澳大湾区±800千伏特
“绿电直连”11类应用场景测算(来源:微信公众号“孙小兵”作者:孙小兵)2025年6月4日202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650号文”)。作者结合近期在零碳园区策划上的实践和思考,对绿电直连专线缴纳输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由南网新能院负责设计的“兴宁市工业园200MW/400MWh新型共享电站项目”在梅州兴宁顺利开工。此项目是梅州兴宁首座电网侧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业主单位是梅州市界电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规模为200MW/400MWh,采用磷酸铁锂电池技术,储能系统由80套5MWh储能预制舱组成,配套建设一座
近期,山东、广东、内蒙古相继发布省级“136号文”配套细则,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推动新能源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但相较陆上风电起步略晚、且已经在上一轮的国补退出中快速降本的海上风电产业,在造价、成本分摊、供应链韧性、消纳能力及国际竞争力等多方面存在发展难题,亟待优化。电价不确定下,地方
5月29日17时06分,江苏吴中区太湖街道雷山路与东太湖路交叉口处往西60米一货车运载的磷酸锂电池组起火。消防员立刻同步调派叉车转移起火电池组至安全区域,结合锂电池起火的特殊性最终决定使用“围堰淹没处置战法”快速控制火情,有效避免次生灾害。约半小时后,火势已被控制,一小时后明火已完全扑灭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