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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1月10日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2018年11月15日起,对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16.加大落后产能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局)
17.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七)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全市67家重点工业行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20.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1月10日前,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市级预警预报能力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市级预报中心实现7天预报能力。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我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确保应急措施启动及时有效。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要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实行差别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气象局)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2018年11月15日前,市经信委制定出台我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县市区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局)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进高新区、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按要求开展空气质量VOCs监测,继续加快推进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县市区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推进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微观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0.强化科技支撑。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配合国家驻我市“一市一策”工作团队继续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完成PM2.5源解析更新工作。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对研究形成的成果和共识组织专家统一对外发声。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本方案印发15日内,各县市区要在制定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十二)强化污染防治专项督查。
持续开展秋冬季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采取定点进驻、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在综合整治方面,“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在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柴油车管控、公转铁推进落实不力等问题;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上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贯彻落实上级经济政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与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改善相挂钩,各县市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机场岸基供电优惠政策,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要进一步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十四)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原则上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各县市区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国企、央企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承担天然气供应的燃气公司要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市供电公司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力度,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将我市“煤改电”工程纳入全省“煤改电”工程规划,推进我市建设实施输变电建设工程,提高以电代煤比例。
(十五)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市区,强化督察问责。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问责,压实基层责任。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县市区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长治电视台要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年11月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排名情况要定期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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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告重庆市2024年第一批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结果,详情如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2024年第一批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结果的公告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着力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熟料生产线。全年生产特种水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以电石渣为唯一钙质原料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垃圾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日均处置危废实物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促进烧结砖瓦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引导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在工艺装备、窑炉设备等方面开展极致能效和清洁生产优化设计,支持企业探索采用氢能、生物质能源、电能替代传统化石能源,推广厂房
日前,湖北省经信厅发布2024年度湖北省水泥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2024年度湖北省水泥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所列54条熟料线,停窑天数分别为40天、52天、65天、70天、71天、80、93天。2024年度湖北省水泥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公告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报2023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2023年,全省水泥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89家全能水泥生产企业、109条熟料生产线参与错峰生产,平均停窑天数超168天,总体完成140天的错峰生产任务。关于2023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通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对2023-2024年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及“错峰置换”清单的公示》。关于对2023-2024年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及“错峰置换”清单的公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贯彻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
娄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娄底市工业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文件全文如下:娄底市工业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提高工业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23〕13号)要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发布河北省水泥熟料企业2023-2024年度错峰生产计划公开信息,石家庄中通建材有限公司等61家企业参与错峰。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水泥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显示,2023-2024年度水泥错峰生产执行时间调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作为重要建筑材料,水泥行业的规模和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国家的工业实力。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水泥生产国,2022年生产了21.3亿吨水泥,占到全球产量的一半。这是宝贵的发展成果,却也衍生出一系列问题。由于经济增长放缓,基建规模收缩,房地产市场低迷等原因,近年来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愈发严峻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川渝地区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川渝地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每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年度错峰生产基准天数140天+X天。关于进一步做好川渝地区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材料〔2023〕183号四川省各市(州)、重庆市各区县
日前,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组织做好2023-2024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称,要求全省水泥熟料企业所有的熟料生产线(含特种水泥熟料生产线)从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停产120天。通知要求,强化舆论引导。利用传统媒体、新型媒体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错峰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23-2024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2023年11月1日-2024年3月31日期间,全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均要错峰生产150天,时限内未完成错峰生产的天数在2024年底前补足。钢铁、焦炭等行业,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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