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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源头产品限值标准规范
从源头削减有机溶剂的使用,更经济更环保。源头控制包括清洁生产和低VOCs原料替代。2017年首个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 11/3005-2017)颁布,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将适用该标准。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将促进区域内建筑涂料和胶黏剂产业升级,引导企业采用更环保的原料,改进生产和施工工艺,降低VOCs排放。
2016年,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完成《生产、生活类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对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VOCs检测做了具体规定。《家具成品及原辅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也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限值要求。该标准的实施,意味着深圳的家具产品制造过程将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胶黏剂等。2017年深圳市发布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54-2017),是我国首个低VOCs产品技术规范。江苏在制订《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涂料中的VOCs含量,立足于从源头有效控制涂装过程中VOCs排放。
1.2.4 过程控制规范
化工生产、储存、运输过程的VOCs无组织排放约占企业总排放量的1/3,美国和欧盟通过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的长期运行管理,可以大幅降低石化、化工等行业设备及管线组件的VOCs无组织排放。我国“大气十条”要求石化企业全面推行LDAR技术,加强石油化工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管控,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实施《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提出,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此,近年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新疆等省市纷纷制定了LDAR实施技术要求。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了第一轮的VOCs综合整治工作,初步建成了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了30%以上。
1.2.5 检/监测标准规范体系
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该方案是“十三五”时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今后一段时期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2016年天津市发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技术要求(试行)》,2017年北京市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DB11/T 1484-2017)。2017年3月广东省正式实施首个地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标准—《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DB 44/ T 1947-2016),用于指导PID法监测仪器的应用选型、性能检验和验收。2017年11月我国首个《大气VOCs在线监测系统评估工作指南》发布,该指南是大气VOCs在线监测系统评估的框架性和指导性文件。2017年12月29日,《恶臭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发布,规定了环境空气各类污染源以不同形式排放恶臭污染的监测点位、样品采集处理、实验室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等内容,将在恶臭领域、监测领域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2017年底,环境保护部印发了《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该方案对于VOCs监测的城市及具体点位布设要求、监测项目、监测时间频次、监测方法、数据传输及监测操作规程等做了详细规定。
2018年初,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用于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VOCs的监测是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由于种类繁多,排放条件复杂,VOCs的监测是目前制约VOCs排放管理的一个瓶颈问题。
由于管理工作需要,进入“十三五”以后我国VOCs检/监测标准体系以及技术指南等的制订工作已经开始推进。但由于VOCs检/监测仪器方面还有较多短板,检/监测的技术规范还需大力加强,检/监测标准体系亟待完善。
1.2.6 排污许可制度相关规范指南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环境保护部正在按行业分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2017年国家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并启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编制。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编码、精准定位、信息公开。目前河北、上海等地正在试点排污口信息化管理,融合排污许可、在线监测及执法监督信息。有机衔接环评、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强化执法信息化、规范化,加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基础、精简高效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国家总体指导、省级总体协调、地市负责核发三级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支持服务,分行业、分阶段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当前排污许可法律框架已经基本确立。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环评制度,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并由此改变从上至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逐步推进按证排污。
1.3 环保税法即将实施,部分VOCs装备将享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继续贯彻落实,到2017年底,共有21个省市发布了VOCs排污收费办法和实施细则。新的《环境保护税法》以及《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出台并于2018年正式实施,实施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废止,但VOCs的核算和收费制度的探索为环保税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经验。《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19种挥发性有机物为应税污染物,与收费相比,环保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中只包含了VOCs中的一部分。
该税法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的目的。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引导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特别是高危污染物的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考虑到不同地区污染的严重程度不同,治理的紧迫性不同,所以不同地区的税额税目不同。从目前各地发布的方案来看,环保税税额标准相对较高的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等地。北京按最高上限收费,达每当量收费12元。其他一些地方则按照法定最低限额征收,如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地,多集中于西部地区。由于检测方法和计量办法等方面的限制,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条件,这将对VOCs的治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2017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溶剂回收、焚烧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入选。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部分减轻了企业进行VOCs治理的负担。
1.4 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环境保护督察是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2017年基本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并适时组织开展了督察“回头看”。同时,省以下环保税改正式启动,目前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等12个省市进行了改革试点。在制度建设的支持下,2017年进行了多批次多层次的环保督察,效果显著。环境保护部4月5日起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督察内容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情况,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通过督查,“大气十条”、《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得到了全面落实。
2017年8月,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联合京津冀、山东、山西、河南等6省市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第一次提出秋冬季大气质量改善目标,即“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和重污染天数双双同比下降15%以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依据“大气十条”、《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等相关要求,制定了《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要加快贯彻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在持续推动氮氧化物(NOx)治理的基础上,强化珠江三角洲地区VOCs排放控制,遏制臭氧污染。《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确定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要聚焦重点难点,实施精准化差别化防控。突出源头防控,重治本、抓源头,大气方面要强化PM2.5削减与臭氧协同减排并举,要优化协作机制,提升一体化程度,做好已有成果深化完善,加强共性难点问题联合攻关,提高共商共治共享水平。
2 行业经营状况分析
2.1 行业发展的基本状况
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在诸如原料药制造、合成革(PU)、软包装印刷、电子终端产品制造、人造板、纤维板、木制家具制造、化学纤维(黏胶丝)、造船、集装箱制造、煤化工(焦化)、农药制造等VOCs的重污染行业承担了全球大部分的产能,VOCs的排放总量巨大,需要进行治理的行业和企业数量之多在其他国家的发展史上是没有过的,因此VOCs治理任务艰巨,从近期来看由此催生的治理市场容量巨大。
(1)由于产业结构不同,各地涉及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亦有所差别。VOCs减排与控制需要从重点行业入手,行业减排是目前各地VOCs综合整治的重要抓手。在各地政府所制定的减排计划中,都是以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行业为整治重点,并根据各地的产业结构制定行业减排计划,从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做起,分阶段、有步骤逐渐推进治理工作。
(2)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工业生产的集中度不断提高,建立了众多不同类型的制造业工业园区。同时,近年来为了加强管理,更好地应对污染治理工作,各地大力推动制造业入园工作。由于VOCs污染排放的分散性,大部分的制造业园区都涉及到VOCs的排放问题,如石化、化工、制药、农药、制革、包装印刷、纺织印染、黏胶带、汽车、造船、集装箱、家具、制鞋等园区,园区内企业集中,VOCs排放强度大,对局地的空气质量影响巨大。从目前工业源VOCs的排放情况来看,园区内的排放占了绝大部分的排放量。因此,从园区的治理入手,对园区进行综合治理是目前我国实现VOCs减排的重点,园区的VOCs综合治理将是今后我国实现VOCs减排的主战场。
(3)前几年我国VOCs的治理重点区域主要集中在“三区”“十群”所规定的区域,其中京津冀地区由于空气污染最为严重,随着近年来京津冀一体化的推进,对VOCs的污染防治日趋严格,排放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推进迅速;其次为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从2016年开始扩展到中西部地区,如重庆、成都、郑州、太原、石嘴山等地区,虽然治理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来已经加快了治理步伐。
(4)“异味”的治理虽然对VOCs的总量减排贡献不大(通常异味成分中VOCs的浓度很低),但涉及到的行业众多,治理难度较大,特别是涉及到民生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政府部门对异味排放源的治理抓得也最紧,因此近年来异味治理的市场激增,从事异味治理的企业数量增长最快。
2.2 行业经营状况及主要(骨干)企业发展情况
2013年“大气十条”颁布实施后,VOCs治理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近三年(2015~2017年)来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趋势,从事VOCs治理、检测和服务(咨询、培训和运营服务)的企业大量涌现。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国从事VOCs治理相关的企业在800家以上,2017年预计在2000家以上。
(1)部分骨干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VOCs治理行业,2015年之前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就算是规模较大的企业,预计约为60家;2015年以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到2017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预计发展到200家以上。其中,产值超过1亿的企业预计约为50家,产值超过2亿的预计在20家以上。其中,一些具有核心技术的企业,主要包括焚烧技术(RTO、TO等)、催化燃烧技术(RCO、CO)、吸附回收技术、吸附浓缩技术、生物技术等发展速度最快,这部分企业是目前我国VOCs治理的主力。由于VOCs治理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虽然企业数量众多,但尚未形成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一些较大型的企业(产值在亿元以上的企业)处于齐头并进的发展阶段。
(2)2015年以后部分后起的企业也有了快速的发展。这部分企业主要是从污水治理、固废处置、除尘、脱硫脱硝和废气检测等环保领域转行到VOCs治理领域,依托其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融资能力,通过企业兼并、人才引进和技术引进等措施,发展速度普遍高于单一从事VOCs治理的企业。此外,还有部分是通过技术引进等近年来新成立的企业。在以上超过亿元产值的企业中,约有1/3的企业为2015年开始起步的新企业,有部分企业的产值甚至超过了3亿元,表现出明显的后发优势。
(3)由于近年来VOCs治理行业市场需求旺盛,涌现出了数量众多从事低端治理技术的小型企业,如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装置、简易的光催化/光氧化装置等进行治理的企业,占了目前VOCs治理企业的很大部分。大部分新成立的小型企业没有核心技术、设备加工能力和工程施工能力,仅以设备购置、代销为主。前几年在市场需求上升、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该类企业数量猛增,发展很快。2017年开展环保督查后,由于此类治理设施存在运行不稳定、达标排放困难的问题,相关技术的应用受到很多限制。目前此类企业发展遇到了较大的困难,盈利能力有限。
(4)从事VOCs检/监测的企业发展迅速。一些大型的环境监测企业,包括一些上市公司近年来纷纷拓展了VOCs检测业务,并逐渐发展成为主营业务之一。随着各地VOCs排放在线监测要求的实施,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生产的企业在2017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此外,一些小型的从事VOCs检测的公司近年来大量涌现,低端产品的企业竞争日趋激烈。
3 行业技术发展进展
由于市场需求巨大,近年来我国VOCs治理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主流治理技术,如吸附技术、焚烧技术、催化技术不断发展和完善,生物治理技术的适用范围不断拓宽,一些新的治理技术,如常温催化氧化技术、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解技术、光催化技术等也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中。
3.1 吸附回收技术
在有机废气治理领域,溶剂回收往往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很多行业的VOCs治理涉及到溶剂吸附回收技术。如油气回收、包装印刷、石油化工、化学化工、原料药制造、涂布等领域和行业。从吸附工艺来讲,低压水蒸汽脱附再生技术依然是主流技术,工艺得到了不断的完善;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氮气保护再生新工艺,避免了水蒸汽的使用,减轻了回收溶剂的提纯费用,并提高了设备安全性,在包装印刷行业的应用最为广泛。此外,采用真空(降压)解吸的再生技术在高浓度的油气回收和储运过程中的溶剂回收领域也得到了大量应用。
随着吸附回收技术的发展,开发应用了一些新型的吸附材料。如油气回收用的中孔活性炭材料,目前国内企业能够生产,技术指标基本达到了国外的水平,并已经开始在油气回收行业使用;树脂基的吸附材料在诸如丙酮回收等领域也已得到应用,其技术指标超过了普通活性炭的水平;新型的活性碳纤维,如聚丙烯腈基、酚醛树脂基活性碳纤维也在研究开发中。
3.2 吸附浓缩技术
在大部分的工业行业中,VOCs是以低浓度、大风量的形式排放,为了降低治理费用,通常是利用吸附材料首先对低浓度废气进行吸附浓缩,然后再进行冷凝回收、催化燃烧或高温焚烧处理。吸附浓缩技术的应用,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以沸石(分子筛)为吸附材料的旋转式吸附浓缩技术(盘式转轮和立式转塔,采用多种类型的硅铝分子筛配伍作为吸附剂)已成为很多行业低浓度VOCs治理的主流技术。该技术净化效率高,尾气排放浓度稳定,采用高温热气流再生时安全性好,是目前诸如汽车制造等喷涂行业的最佳可行治理技术,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3.3 饱和活性炭集中再生技术
在诸如喷涂(如4S店喷涂)、印刷(包装印刷和书刊印刷)、化工、制药等行业,存在大量分散的小型VOCs排放企业,VOCs的排放量小、排放浓度低,但不能达到目前逐步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这些企业的污染控制是目前VOCs治理中的一个难题。活性炭吸附技术是简单易行、低成本的治理技术,也是目前这些企业首选的治理技术。但目前碰到的难题是,对单个企业建立相应的活性炭再生系统费用高,小企业往往难以承担;如果采用更换活性炭的方式,由于吸附了有机物的活性炭是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处置活性炭的费用较高,企业同样承担不起。因此,虽然大量的排污企业安装了活性炭吸附装置,但是因为成本问题,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吸附装置实际上成为摆设。各地环保管理部门已经逐步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为了减轻单个企业的治理费用,采用集中收集吸附饱和的活性炭,建立统一的活性炭异位(地)再生平台,是目前最为可行且成本较低的一种治理模式。
该模式在VOCs排放集中的区域/城市/工业园区中得到了各地管理部门的极大重视,目前已在山东、河北和江苏等省地建立了活性炭集中再生基地,每个再生基地的活性炭年再生量都达到几万吨,很好地解决了分散吸附后活性炭的循环利用问题,被认为是工业园区(如化工园区、制药园区、纺织印染园区)等中小企业集中区域VOCs治理的一个可行的低成本的解决办法。
3.4 回收溶剂集中提纯利用技术
在很多行业中(如包装印刷、服装涂布整理、化工、制药、锂电池生产、化纤生产等行业)溶剂的使用量大,进行溶剂回收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但回收的溶剂往往是混合溶剂,或者含水量高,或者存在溶剂变质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回用于生产,需要进行精馏提纯以提高回收溶剂的价值。依靠单个企业建立溶剂提纯装置费用较高,企业难以承受。在企业集中的地区,如各类工业园区,由政府部门出面组织,引入第三方运营机制,建立统一的溶剂提纯回收中心,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负担。目前已经有锂电池行业、服装涂布行业、包装印刷行业等采用该模式进行VOCs的综合治理,并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效果。随着目前各地对工业园区综合治理规划的实施,预计该模式将会进一步得到推广。
3.5 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
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是目前VOCs治理的主流技术之一。传统的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由于换热效率低,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较低时需要大量能耗,治理设备运行费用高。为了提高热利用效率,降低设备的运行费用,近年来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RTO)和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得到了广泛应用,技术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升。蓄热系统是使用具有高热容量的陶瓷蓄热体,采用直接换热的方法将燃烧尾气中的热量蓄积在蓄热体中,高温蓄热体直接加热待处理废气,换热效率可达到90%以上,而传统的间接换热器的换热效率一般在50%~70%。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的发展,大大拓宽了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的应用范围,可以在较低浓度下使用,并在很多行业中逐步替代了传统的(催化)燃烧技术(特别是在低浓度范围的VOCs废气治理),近年来得到了大量推广应用。
3.6 生物净化技术
生物法最早应用于废气脱臭。近年来随着对有机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究不断深入,生物法逐步被应用于有机污染物的治理领域。生物法具有设备简单,投资及运行费用低,无二次污染等优点。但由于生物法对有机污染物的降解速率较低,只适用于净化低浓度的有机废气。此外,生物菌种对有机物的降解具有专一性,只适合于易生物降解的有机物的净化,普适性较差。由于具有绿色环保和处理费用较低等优点,近年来生物法处理有机废气的研究工作进展很快,各种生物菌剂和新的生物填料的开发不断取得突破,除了在除臭领域的应用外,近年来逐步拓展到酮类、醛类、酯类等多种类型的有机物的净化(在低浓度情况下使用),已经成为某些行业有机废气(特别是恶臭气体)治理的主要技术之一,适用范围不断拓宽。
3.7 常温催化氧化技术
长期以来,研究工作者一直在寻求一种能够在常温下将有机物进行氧化的方法,近年来在常温氧化催化剂方面的开发取得了较大进展,常温催化剂在臭氧辅助下可以促进大部分异味化合物的分解,净化效率高,近年来在制药、农药、化工、工业废水处理尾气等行业得到了较多应用。此外,采用低温等离子体和贵金属氧化催化剂的复合净化技术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前端低温等离子体产生的O3、?OH等氧化剂和后端的贵金属催化剂在常温下进行催化氧化,净化效率比单一的催化剂有了大幅度提高。
3.8 组合净化技术
VOCs治理的难点在于成分极其复杂,不同类型的化合物性质各异,在大多数行业中所产生的VOCs又是以混合物的形式排放。因此采用单一的治理技术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在经济上也不合理,通常情况下需要采用多种治理技术的组合治理工艺。因此近年来各种组合治理工艺发展迅速,如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技术、吸附浓缩+高温焚烧技术、吸附浓缩+吸收技术、低温等离子体+吸收技术、低温等离子体+催化技术等。采用组合治理技术,从净化效果上考虑是为了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从成本上则可以降低治理费用,以最低的代价实现治理效果。从目前的治理实践来看,大部分行业中的VOCs治理都需要采用组合技术,有些行业甚至需要采用两种以上的组合技术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4 市场特点及重要动态
“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我国VOCs治理市场开始启动,但由于涉及到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前期大部分涉VOCs污染企业尚在观望中,整体推进速度较慢。2016年开始环保督查,2017年在全国范围全面启动督查行动,大量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被关停并转,VOCs的治理市场开始爆发。在VOCs治理领域,2017年是政府监管、企业跟进、各方协作、全面提升的一年。VOCs的减排和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末端治理设施建设和检测/监测/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2017年VOCs的治理市场特点及动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4.1 源头减排工作开始全面推进
在很多行业首先是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从源头上实现VOCs的减排。涉及到对企业的提质改造,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变更与改进。如汽车和家具生产行业喷涂生产线的改造,更换水性涂料和低VOCs含量的涂料;包装印刷行业复合与印刷生产工艺改进,更换水性油墨和水性胶黏剂等。从短期来看,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改进投入大;但从长期来看,可以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目前我国很多行业尚处于粗放型生产阶段,源头减排的潜力巨大,由此催生的环保型原材料,如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的市场需求巨大。
在过去三年,北京、上海、深圳、江苏等省市纷纷制定了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等行业环保型涂料、油墨、胶黏剂替代计划。首个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 11/3005-2017)颁布实施,深圳市出台了《生产、生活类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家具成品及原辅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在家具产品制造过程将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胶黏剂等。另外在集装箱制造行业启动了行业自律行动,开始全面推动水性涂料的使用;包装印刷行业开始大力推进无溶剂复合工艺等。
4.2 末端治理市场开始爆发,治理任务繁重
据不完全统计,VOCs排放所涉及的行业至少在120个以上(按照工业行业分类表进行统计),其中年排放量超过1万吨以上的行业有50个以上,有的行业如包装印刷行业甚至超过100万吨,大量的污染源需要进行末端治理。除了工业源以外,尚有大量的生活源,如餐饮油烟、汽车维修(4S店)、加油站、垃圾转运与处理等所产生的VOCs和异味源也需要进行治理。随着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排放标准体系陆续颁布实施,特别是环保督查行动的开展,污染源的治理力度不断加强,治理市场在2016~2017年开始爆发。之前还在观望的企业已经没有退路,开始实施末端治理;之前应付式的末端治理设施难以实现稳定的达标排放,通过督查开始进行提标改造。由此催生了大量的工程公司介入到VOCs治理行业,具有成熟技术的工程公司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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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发布广船国际有限公司T206-207涂装车间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改造(二期)-公开招标公告,本次招标工程范围是对广船国际有限公司T206-207涂装车间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改造(二期)项目,范围包括相邻2套40000m3/h活性炭吸附脱附+5000m3/hCO系统改造为1套80000m3/h沸石分子筛吸附脱附+10000m3
2024年7月,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绵阳市高新区(科技城直管区)、涪城区、安州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业源、面源、移动源管控不力,油烟扰民问题反弹,环境空气质量出现下降。一、基本情况绵阳市是四川第二大经济体,2020年进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行列,但成效不稳定,2023年细
近日,江苏省环保集团所属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南化大气污染防治提标改造(EPC)总承包项目中交仪式成功举行。南化公司总经理刘振宁、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涂勇分别作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代表出席中交仪式。项目的顺利中交,标志着工程施工安装完美收官,项目已从单机试
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发布《有机废气治理活性炭吸附装置技术规范》团体标准,本文件规定了有机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一般要求、预处理要求、吸附装置及吸附单元设计要求、活性炭要求、施工与验收、运营管理以及监控要求。
近期,四川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发现部分涉气污染源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为充分警示、曝光典型,现公布2024年第四批大气环境突出问题污染源名单。绵阳市涪城区中国重汽集团绵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主要污染问题:1.车架喷涂车间地底吸附棉更换不及时,表面吸满漆雾,后端活性
2023年底国务院发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为未来一段时间大气治理工作画出蓝图,在颗粒物、硫化物、氮氧化物排放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无疑是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要措施。有研究报告指出,“十四五”期间我国VOCs治理市场规模年均超过千亿,并将保持稳定增长
各有关单位:医药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之一,是支撑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医药化工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及危废,其治理难,易引发环境纠纷,已经成为环境治理领域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加强对医药化工环境综合治理,才能更好的提升治理废水、废气、危废的能力,实
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立足执法普法,服务企业,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科技成果评价的标准及程序,本着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日前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24年10月15日在北京市组织并主持召开了由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
为进一步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污染排放,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大连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紧盯VOCs排放环节,突出主要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明确源头控制、深度治理、园区整治和面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一批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VOCs环境违法)今年以来,我省大气污染防控形势较为严峻。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持续组织开展“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利用无人机航拍、便携式设备检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共同前体物,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协同治理PM2.5和臭氧污染的有效途径。近日,北京市启动了2024年夏季VOCs治理攻坚行动(简称“VOCs攻坚行动”),聚焦交通、工业、生活三大领域,全力推动VOCs综合治理。此次“VOCs攻坚行动”目标明确,要加快提升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珠海市2023年VOCs企业分级名录,共有114家企业参与评级,详情如下: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23年VOCs企业分级名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为深化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提升全市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开展涉挥发性有
被业界誉为“大气十条3.0版本”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近日由国务院印发。VOCs有关减排作为高频词,在其中一共出现28次。全文36项措施中,有12项对VOCs(油烟、恶臭异味)治理作出要求。数字背后,是国家级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不断加深。业
12月13日,上海静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区域可再生能源,优化区域能源结构,提升静安区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落实光伏建设目标分解和考核机制,全面完成市级下达的光伏建设任务。结合区域功能及建筑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推动光伏开发建设。积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发布《静安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总体要求。明确本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到2025年、2030年的主要目标。(二)重点任务。根据本区气、水、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碳排放治理具体情况,提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碳减排协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长三角、珠三角等汽修行业要率先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根据排放清单数据,2021年北京市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
北极星环大气网获悉,4月29日,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发布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加大重点行业低效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推动重点行业产能装备升级改造;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光能、水能、氢能等清洁能源发展,实施绿电替代,优化用能结构,到2025年非化石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3日,上海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其中提出:深入推进工业通信业领域碳达峰,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绿色燃料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另外在附件重点工作任务上,还提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核心支撑作用,依托
近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快吴泾等重点区域整体转型,推动漕泾综合能源二期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化工产业集聚。实施落后产能调整项目450项。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绿色燃料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加
4月2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指出,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积极推进退役风电叶片、光伏组件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原文如下:邯环〔2025〕1号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
4月23日,上海发改委关于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推动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多元发展,全市光伏装机规模突破500万千瓦,金山一期海上风电力争建成并网。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持续提升,绿电交易规模力争超过70亿千瓦时。推进绿色燃料产能建设,前瞻谋划绿色燃料重
4月23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文件提出,完成全市“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各区、各行业、各重点区域夯实目标分解和推进机制,单位GDP能耗下降率按照完成“十四五”规划总目标设置年度目标。努力推进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主要污染物氮氧化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4月9日,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黔南州首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加快电网工程项
4月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
4月8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为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推进挥发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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