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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源头产品限值标准规范
从源头削减有机溶剂的使用,更经济更环保。源头控制包括清洁生产和低VOCs原料替代。2017年首个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 11/3005-2017)颁布,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将适用该标准。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将促进区域内建筑涂料和胶黏剂产业升级,引导企业采用更环保的原料,改进生产和施工工艺,降低VOCs排放。
2016年,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完成《生产、生活类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对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VOCs检测做了具体规定。《家具成品及原辅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也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限值要求。该标准的实施,意味着深圳的家具产品制造过程将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胶黏剂等。2017年深圳市发布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54-2017),是我国首个低VOCs产品技术规范。江苏在制订《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涂料中的VOCs含量,立足于从源头有效控制涂装过程中VOCs排放。
1.2.4 过程控制规范
化工生产、储存、运输过程的VOCs无组织排放约占企业总排放量的1/3,美国和欧盟通过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的长期运行管理,可以大幅降低石化、化工等行业设备及管线组件的VOCs无组织排放。我国“大气十条”要求石化企业全面推行LDAR技术,加强石油化工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管控,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实施《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提出,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此,近年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新疆等省市纷纷制定了LDAR实施技术要求。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了第一轮的VOCs综合整治工作,初步建成了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了30%以上。
1.2.5 检/监测标准规范体系
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该方案是“十三五”时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今后一段时期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2016年天津市发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技术要求(试行)》,2017年北京市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DB11/T 1484-2017)。2017年3月广东省正式实施首个地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标准—《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DB 44/ T 1947-2016),用于指导PID法监测仪器的应用选型、性能检验和验收。2017年11月我国首个《大气VOCs在线监测系统评估工作指南》发布,该指南是大气VOCs在线监测系统评估的框架性和指导性文件。2017年12月29日,《恶臭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发布,规定了环境空气各类污染源以不同形式排放恶臭污染的监测点位、样品采集处理、实验室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等内容,将在恶臭领域、监测领域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2017年底,环境保护部印发了《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该方案对于VOCs监测的城市及具体点位布设要求、监测项目、监测时间频次、监测方法、数据传输及监测操作规程等做了详细规定。
2018年初,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用于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VOCs的监测是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由于种类繁多,排放条件复杂,VOCs的监测是目前制约VOCs排放管理的一个瓶颈问题。
由于管理工作需要,进入“十三五”以后我国VOCs检/监测标准体系以及技术指南等的制订工作已经开始推进。但由于VOCs检/监测仪器方面还有较多短板,检/监测的技术规范还需大力加强,检/监测标准体系亟待完善。
1.2.6 排污许可制度相关规范指南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环境保护部正在按行业分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2017年国家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并启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编制。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编码、精准定位、信息公开。目前河北、上海等地正在试点排污口信息化管理,融合排污许可、在线监测及执法监督信息。有机衔接环评、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强化执法信息化、规范化,加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基础、精简高效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国家总体指导、省级总体协调、地市负责核发三级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支持服务,分行业、分阶段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当前排污许可法律框架已经基本确立。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环评制度,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并由此改变从上至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逐步推进按证排污。
1.3 环保税法即将实施,部分VOCs装备将享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继续贯彻落实,到2017年底,共有21个省市发布了VOCs排污收费办法和实施细则。新的《环境保护税法》以及《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出台并于2018年正式实施,实施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废止,但VOCs的核算和收费制度的探索为环保税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经验。《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19种挥发性有机物为应税污染物,与收费相比,环保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中只包含了VOCs中的一部分。
该税法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的目的。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引导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特别是高危污染物的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考虑到不同地区污染的严重程度不同,治理的紧迫性不同,所以不同地区的税额税目不同。从目前各地发布的方案来看,环保税税额标准相对较高的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等地。北京按最高上限收费,达每当量收费12元。其他一些地方则按照法定最低限额征收,如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地,多集中于西部地区。由于检测方法和计量办法等方面的限制,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条件,这将对VOCs的治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2017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溶剂回收、焚烧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入选。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部分减轻了企业进行VOCs治理的负担。
1.4 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环境保护督察是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2017年基本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并适时组织开展了督察“回头看”。同时,省以下环保税改正式启动,目前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等12个省市进行了改革试点。在制度建设的支持下,2017年进行了多批次多层次的环保督察,效果显著。环境保护部4月5日起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督察内容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情况,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通过督查,“大气十条”、《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得到了全面落实。
2017年8月,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联合京津冀、山东、山西、河南等6省市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第一次提出秋冬季大气质量改善目标,即“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和重污染天数双双同比下降15%以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依据“大气十条”、《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等相关要求,制定了《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要加快贯彻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在持续推动氮氧化物(NOx)治理的基础上,强化珠江三角洲地区VOCs排放控制,遏制臭氧污染。《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确定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要聚焦重点难点,实施精准化差别化防控。突出源头防控,重治本、抓源头,大气方面要强化PM2.5削减与臭氧协同减排并举,要优化协作机制,提升一体化程度,做好已有成果深化完善,加强共性难点问题联合攻关,提高共商共治共享水平。
2 行业经营状况分析
2.1 行业发展的基本状况
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在诸如原料药制造、合成革(PU)、软包装印刷、电子终端产品制造、人造板、纤维板、木制家具制造、化学纤维(黏胶丝)、造船、集装箱制造、煤化工(焦化)、农药制造等VOCs的重污染行业承担了全球大部分的产能,VOCs的排放总量巨大,需要进行治理的行业和企业数量之多在其他国家的发展史上是没有过的,因此VOCs治理任务艰巨,从近期来看由此催生的治理市场容量巨大。
(1)由于产业结构不同,各地涉及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亦有所差别。VOCs减排与控制需要从重点行业入手,行业减排是目前各地VOCs综合整治的重要抓手。在各地政府所制定的减排计划中,都是以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行业为整治重点,并根据各地的产业结构制定行业减排计划,从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做起,分阶段、有步骤逐渐推进治理工作。
(2)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工业生产的集中度不断提高,建立了众多不同类型的制造业工业园区。同时,近年来为了加强管理,更好地应对污染治理工作,各地大力推动制造业入园工作。由于VOCs污染排放的分散性,大部分的制造业园区都涉及到VOCs的排放问题,如石化、化工、制药、农药、制革、包装印刷、纺织印染、黏胶带、汽车、造船、集装箱、家具、制鞋等园区,园区内企业集中,VOCs排放强度大,对局地的空气质量影响巨大。从目前工业源VOCs的排放情况来看,园区内的排放占了绝大部分的排放量。因此,从园区的治理入手,对园区进行综合治理是目前我国实现VOCs减排的重点,园区的VOCs综合治理将是今后我国实现VOCs减排的主战场。
(3)前几年我国VOCs的治理重点区域主要集中在“三区”“十群”所规定的区域,其中京津冀地区由于空气污染最为严重,随着近年来京津冀一体化的推进,对VOCs的污染防治日趋严格,排放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推进迅速;其次为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从2016年开始扩展到中西部地区,如重庆、成都、郑州、太原、石嘴山等地区,虽然治理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来已经加快了治理步伐。
(4)“异味”的治理虽然对VOCs的总量减排贡献不大(通常异味成分中VOCs的浓度很低),但涉及到的行业众多,治理难度较大,特别是涉及到民生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政府部门对异味排放源的治理抓得也最紧,因此近年来异味治理的市场激增,从事异味治理的企业数量增长最快。
2.2 行业经营状况及主要(骨干)企业发展情况
2013年“大气十条”颁布实施后,VOCs治理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近三年(2015~2017年)来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趋势,从事VOCs治理、检测和服务(咨询、培训和运营服务)的企业大量涌现。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国从事VOCs治理相关的企业在800家以上,2017年预计在2000家以上。
(1)部分骨干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VOCs治理行业,2015年之前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就算是规模较大的企业,预计约为60家;2015年以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到2017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预计发展到200家以上。其中,产值超过1亿的企业预计约为50家,产值超过2亿的预计在20家以上。其中,一些具有核心技术的企业,主要包括焚烧技术(RTO、TO等)、催化燃烧技术(RCO、CO)、吸附回收技术、吸附浓缩技术、生物技术等发展速度最快,这部分企业是目前我国VOCs治理的主力。由于VOCs治理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虽然企业数量众多,但尚未形成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一些较大型的企业(产值在亿元以上的企业)处于齐头并进的发展阶段。
(2)2015年以后部分后起的企业也有了快速的发展。这部分企业主要是从污水治理、固废处置、除尘、脱硫脱硝和废气检测等环保领域转行到VOCs治理领域,依托其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融资能力,通过企业兼并、人才引进和技术引进等措施,发展速度普遍高于单一从事VOCs治理的企业。此外,还有部分是通过技术引进等近年来新成立的企业。在以上超过亿元产值的企业中,约有1/3的企业为2015年开始起步的新企业,有部分企业的产值甚至超过了3亿元,表现出明显的后发优势。
(3)由于近年来VOCs治理行业市场需求旺盛,涌现出了数量众多从事低端治理技术的小型企业,如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装置、简易的光催化/光氧化装置等进行治理的企业,占了目前VOCs治理企业的很大部分。大部分新成立的小型企业没有核心技术、设备加工能力和工程施工能力,仅以设备购置、代销为主。前几年在市场需求上升、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该类企业数量猛增,发展很快。2017年开展环保督查后,由于此类治理设施存在运行不稳定、达标排放困难的问题,相关技术的应用受到很多限制。目前此类企业发展遇到了较大的困难,盈利能力有限。
(4)从事VOCs检/监测的企业发展迅速。一些大型的环境监测企业,包括一些上市公司近年来纷纷拓展了VOCs检测业务,并逐渐发展成为主营业务之一。随着各地VOCs排放在线监测要求的实施,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生产的企业在2017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此外,一些小型的从事VOCs检测的公司近年来大量涌现,低端产品的企业竞争日趋激烈。
3 行业技术发展进展
由于市场需求巨大,近年来我国VOCs治理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主流治理技术,如吸附技术、焚烧技术、催化技术不断发展和完善,生物治理技术的适用范围不断拓宽,一些新的治理技术,如常温催化氧化技术、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解技术、光催化技术等也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中。
3.1 吸附回收技术
在有机废气治理领域,溶剂回收往往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很多行业的VOCs治理涉及到溶剂吸附回收技术。如油气回收、包装印刷、石油化工、化学化工、原料药制造、涂布等领域和行业。从吸附工艺来讲,低压水蒸汽脱附再生技术依然是主流技术,工艺得到了不断的完善;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氮气保护再生新工艺,避免了水蒸汽的使用,减轻了回收溶剂的提纯费用,并提高了设备安全性,在包装印刷行业的应用最为广泛。此外,采用真空(降压)解吸的再生技术在高浓度的油气回收和储运过程中的溶剂回收领域也得到了大量应用。
随着吸附回收技术的发展,开发应用了一些新型的吸附材料。如油气回收用的中孔活性炭材料,目前国内企业能够生产,技术指标基本达到了国外的水平,并已经开始在油气回收行业使用;树脂基的吸附材料在诸如丙酮回收等领域也已得到应用,其技术指标超过了普通活性炭的水平;新型的活性碳纤维,如聚丙烯腈基、酚醛树脂基活性碳纤维也在研究开发中。
3.2 吸附浓缩技术
在大部分的工业行业中,VOCs是以低浓度、大风量的形式排放,为了降低治理费用,通常是利用吸附材料首先对低浓度废气进行吸附浓缩,然后再进行冷凝回收、催化燃烧或高温焚烧处理。吸附浓缩技术的应用,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以沸石(分子筛)为吸附材料的旋转式吸附浓缩技术(盘式转轮和立式转塔,采用多种类型的硅铝分子筛配伍作为吸附剂)已成为很多行业低浓度VOCs治理的主流技术。该技术净化效率高,尾气排放浓度稳定,采用高温热气流再生时安全性好,是目前诸如汽车制造等喷涂行业的最佳可行治理技术,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3.3 饱和活性炭集中再生技术
在诸如喷涂(如4S店喷涂)、印刷(包装印刷和书刊印刷)、化工、制药等行业,存在大量分散的小型VOCs排放企业,VOCs的排放量小、排放浓度低,但不能达到目前逐步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这些企业的污染控制是目前VOCs治理中的一个难题。活性炭吸附技术是简单易行、低成本的治理技术,也是目前这些企业首选的治理技术。但目前碰到的难题是,对单个企业建立相应的活性炭再生系统费用高,小企业往往难以承担;如果采用更换活性炭的方式,由于吸附了有机物的活性炭是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处置活性炭的费用较高,企业同样承担不起。因此,虽然大量的排污企业安装了活性炭吸附装置,但是因为成本问题,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吸附装置实际上成为摆设。各地环保管理部门已经逐步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为了减轻单个企业的治理费用,采用集中收集吸附饱和的活性炭,建立统一的活性炭异位(地)再生平台,是目前最为可行且成本较低的一种治理模式。
该模式在VOCs排放集中的区域/城市/工业园区中得到了各地管理部门的极大重视,目前已在山东、河北和江苏等省地建立了活性炭集中再生基地,每个再生基地的活性炭年再生量都达到几万吨,很好地解决了分散吸附后活性炭的循环利用问题,被认为是工业园区(如化工园区、制药园区、纺织印染园区)等中小企业集中区域VOCs治理的一个可行的低成本的解决办法。
3.4 回收溶剂集中提纯利用技术
在很多行业中(如包装印刷、服装涂布整理、化工、制药、锂电池生产、化纤生产等行业)溶剂的使用量大,进行溶剂回收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但回收的溶剂往往是混合溶剂,或者含水量高,或者存在溶剂变质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回用于生产,需要进行精馏提纯以提高回收溶剂的价值。依靠单个企业建立溶剂提纯装置费用较高,企业难以承受。在企业集中的地区,如各类工业园区,由政府部门出面组织,引入第三方运营机制,建立统一的溶剂提纯回收中心,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负担。目前已经有锂电池行业、服装涂布行业、包装印刷行业等采用该模式进行VOCs的综合治理,并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效果。随着目前各地对工业园区综合治理规划的实施,预计该模式将会进一步得到推广。
3.5 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
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是目前VOCs治理的主流技术之一。传统的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由于换热效率低,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较低时需要大量能耗,治理设备运行费用高。为了提高热利用效率,降低设备的运行费用,近年来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RTO)和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得到了广泛应用,技术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升。蓄热系统是使用具有高热容量的陶瓷蓄热体,采用直接换热的方法将燃烧尾气中的热量蓄积在蓄热体中,高温蓄热体直接加热待处理废气,换热效率可达到90%以上,而传统的间接换热器的换热效率一般在50%~70%。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的发展,大大拓宽了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的应用范围,可以在较低浓度下使用,并在很多行业中逐步替代了传统的(催化)燃烧技术(特别是在低浓度范围的VOCs废气治理),近年来得到了大量推广应用。
3.6 生物净化技术
生物法最早应用于废气脱臭。近年来随着对有机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究不断深入,生物法逐步被应用于有机污染物的治理领域。生物法具有设备简单,投资及运行费用低,无二次污染等优点。但由于生物法对有机污染物的降解速率较低,只适用于净化低浓度的有机废气。此外,生物菌种对有机物的降解具有专一性,只适合于易生物降解的有机物的净化,普适性较差。由于具有绿色环保和处理费用较低等优点,近年来生物法处理有机废气的研究工作进展很快,各种生物菌剂和新的生物填料的开发不断取得突破,除了在除臭领域的应用外,近年来逐步拓展到酮类、醛类、酯类等多种类型的有机物的净化(在低浓度情况下使用),已经成为某些行业有机废气(特别是恶臭气体)治理的主要技术之一,适用范围不断拓宽。
3.7 常温催化氧化技术
长期以来,研究工作者一直在寻求一种能够在常温下将有机物进行氧化的方法,近年来在常温氧化催化剂方面的开发取得了较大进展,常温催化剂在臭氧辅助下可以促进大部分异味化合物的分解,净化效率高,近年来在制药、农药、化工、工业废水处理尾气等行业得到了较多应用。此外,采用低温等离子体和贵金属氧化催化剂的复合净化技术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前端低温等离子体产生的O3、?OH等氧化剂和后端的贵金属催化剂在常温下进行催化氧化,净化效率比单一的催化剂有了大幅度提高。
3.8 组合净化技术
VOCs治理的难点在于成分极其复杂,不同类型的化合物性质各异,在大多数行业中所产生的VOCs又是以混合物的形式排放。因此采用单一的治理技术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在经济上也不合理,通常情况下需要采用多种治理技术的组合治理工艺。因此近年来各种组合治理工艺发展迅速,如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技术、吸附浓缩+高温焚烧技术、吸附浓缩+吸收技术、低温等离子体+吸收技术、低温等离子体+催化技术等。采用组合治理技术,从净化效果上考虑是为了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从成本上则可以降低治理费用,以最低的代价实现治理效果。从目前的治理实践来看,大部分行业中的VOCs治理都需要采用组合技术,有些行业甚至需要采用两种以上的组合技术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4 市场特点及重要动态
“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我国VOCs治理市场开始启动,但由于涉及到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前期大部分涉VOCs污染企业尚在观望中,整体推进速度较慢。2016年开始环保督查,2017年在全国范围全面启动督查行动,大量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被关停并转,VOCs的治理市场开始爆发。在VOCs治理领域,2017年是政府监管、企业跟进、各方协作、全面提升的一年。VOCs的减排和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末端治理设施建设和检测/监测/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2017年VOCs的治理市场特点及动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4.1 源头减排工作开始全面推进
在很多行业首先是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从源头上实现VOCs的减排。涉及到对企业的提质改造,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变更与改进。如汽车和家具生产行业喷涂生产线的改造,更换水性涂料和低VOCs含量的涂料;包装印刷行业复合与印刷生产工艺改进,更换水性油墨和水性胶黏剂等。从短期来看,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改进投入大;但从长期来看,可以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目前我国很多行业尚处于粗放型生产阶段,源头减排的潜力巨大,由此催生的环保型原材料,如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的市场需求巨大。
在过去三年,北京、上海、深圳、江苏等省市纷纷制定了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等行业环保型涂料、油墨、胶黏剂替代计划。首个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 11/3005-2017)颁布实施,深圳市出台了《生产、生活类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家具成品及原辅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在家具产品制造过程将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胶黏剂等。另外在集装箱制造行业启动了行业自律行动,开始全面推动水性涂料的使用;包装印刷行业开始大力推进无溶剂复合工艺等。
4.2 末端治理市场开始爆发,治理任务繁重
据不完全统计,VOCs排放所涉及的行业至少在120个以上(按照工业行业分类表进行统计),其中年排放量超过1万吨以上的行业有50个以上,有的行业如包装印刷行业甚至超过100万吨,大量的污染源需要进行末端治理。除了工业源以外,尚有大量的生活源,如餐饮油烟、汽车维修(4S店)、加油站、垃圾转运与处理等所产生的VOCs和异味源也需要进行治理。随着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排放标准体系陆续颁布实施,特别是环保督查行动的开展,污染源的治理力度不断加强,治理市场在2016~2017年开始爆发。之前还在观望的企业已经没有退路,开始实施末端治理;之前应付式的末端治理设施难以实现稳定的达标排放,通过督查开始进行提标改造。由此催生了大量的工程公司介入到VOCs治理行业,具有成熟技术的工程公司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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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厦门市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拟补助项目公示,诚展光学(厦门)有限公司VOCs治理提升改造项目、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2台25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厦门飞鹏高科技铝业有限公司喷涂及印刷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远东中乾(厦门)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台
为有力推动全市造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近期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交叉互查方式,集中部署开展造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公开发布。案例1某造船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度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安徽广德洪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治理技术改造项目等8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4697万元。2024年度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我市共有8个项目获得2024年度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其中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10月15日印发《东莞市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更换技术指引(试行)》,本文件规定了本市工业有机废气治理中活性炭选择、使用、更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本市采用以生物质(木材、木屑、竹、果壳等)、煤为主要原材料制备的颗粒、蜂窝活性炭,及以粘胶、聚丙烯腈或沥青纤维为主要原料制
●主办单位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青岛金诺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承办单位烟台金诺会展有限公司●特别邀请★冰轮集团★杰瑞集团★万华集团★招金集团★玲珑集团★南山集团★中矿集团★方圆集团★隆基集团★龙口矿业★首钢东星★正海集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五一三所★烟台艾迪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大宇
4月9日,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黔南州首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加快电网工程项
以规模扩张为特征的存量时代落幕,环保产业正经历着深度重构的“结构性变革期”:一边是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等传统领域增速放缓,一边是资源化、碳捕集、智慧监测等新兴赛道资本扎堆;一边是中小企业举步维艰,一边是头部企业加速并购整合;一边是技术同质化企业面临系统性出清,一边是跨界资本强势入局
近日,湖北省环境厅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文件提出,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14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3家企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动36家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详情如下: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的通知鄂环办〔2025〕10号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环字〔2025〕18号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现将《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明确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指导各地加大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力度,下达2025年全省城市老旧排水管网改造计划,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严格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管网的专业化运行
近日,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细颗粒物(PM2.5)三年达标攻坚方案(2025—2027年)》。文件提出,到2025年,临汾市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39微克/立方米以下。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细颗粒物(PM2.5)三年达标攻坚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11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巴南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将在社区层面积极推动氢能的应用,具体涉及燃料电池车辆、综合发电系统、备用电源以及热电联供系统等领域,作为传统能源的替代。同时,通知还强调了绿氢的推广使用,特别
西部环保开春大展——2025成都国际环保博览会暨中欧绿色低碳博览会(ECOMONDOCHINA-CDEPE2025),将于年4月1-3日在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再掀绿色低碳浪潮!诚邀专业人士,共聚这场集产品荟萃技术创新国际交流商贸对接行业社交于一体的品质盛会共探2025机遇,共筑绿色未来。ECOMONDOCHINA-CDEPE绿色低
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2025)和2025生态环保产业创新发展大会将于2025年4月10日至4月12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朝阳馆)举办。展会将汇聚国内外1000余家环保企业、院士团队、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力量,重点展示节能减排、减污降碳、污染防治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展会期间召开2025
导语:2025年是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双碳”战略目标宣示5周年,也是深入推进绿色转型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一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展示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推进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拟定于2025年4月10日-12日在北京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出席发布会,介绍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进展。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介绍大气环境工作情况李天威: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
4月9日,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黔南州首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加快电网工程项
4月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
4月8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为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推进挥发性有
汇集高品质企业的西部盛会——第6届中国环博会成都展与您相约展会时间:2025年6月25-27日展览面积:35,000㎡(预计)展会地点:成都·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展商数量:500家(预计)专业观众:30,000人(预计)组织机构主办单位l慕尼黑博览集团l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承办单位l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7日,陕西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建设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标杆城市。大力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以下为政策原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实现“十
日前,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PM2.5浓度不超过4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不少于263天,力争完成省上下达我市重污染天数控制指标;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9410吨、6570吨。详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0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征集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根据《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规范〔2023〕5号)的通知的要求,对实现工艺突破或流程再造,以及企业首次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湖南省依法组织对2023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3年湖南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2023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重点调查单位全省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简称农业源
为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进一步改善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对工业企业VOCs减排项目提供财政补贴。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及《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符合条件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11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巴南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将在社区层面积极推动氢能的应用,具体涉及燃料电池车辆、综合发电系统、备用电源以及热电联供系统等领域,作为传统能源的替代。同时,通知还强调了绿氢的推广使用,特别
3月12日,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促进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到2027年,先进技术装备市场占有率显著提升,重点领域技术装备产业链“短板”基本补齐,“长板”技术装备形成国内主导、国外走出去的优势格局。到2030年,环保技术装备产业链“短板”自主可控,长板技术装备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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