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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8-12-25 15:16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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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送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维修单位不得以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排放检验为目的,提供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维修服务。

第五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五十六条 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船舶更新改造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动力燃料。

禁止机动船舶在领海、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机动船舶在港区、渔港水域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大气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以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五十八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从事房屋建筑、房屋装修、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水利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水利等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临时便道要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

(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撒各类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六十二条 拆除建(构)筑物或者土石方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拆除作业或者土石方作业。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

第六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十五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道路推广使用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采用专人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城市生活垃圾、建筑余土、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及时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四)城市道路应当进行洒水降尘或者冲洗作业。

机场、车站广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六十六条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防治扬尘:

(一)市政道路以及河道堤防、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待开发场地在进行土地平整时,平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洒水降尘并设置围挡;

(三)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和已平整待开发场地,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四)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固化铺装。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强城市建成区以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绿地、绿化带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化施工、养护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绿化施工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

第六十八条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的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贮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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