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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理 处置与利用的法律关系

2019-01-04 10:35来源:危废鉴定利用作者:毕朝文 李德俊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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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在2016年新修订的“两高”司法解释中,对于无证利用的问题,根本没有提及刑事责任,为何?笔者认为《固体法》立法的初衷是鼓励危险废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置,更加鼓励接收者依法持证开展危险废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包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各个环节)。当然,基本要求是接收者在资源化利用的过程中,其利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均应满足发改、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

对可利用的危险废物,往往具有较高的商品价值,接收者必须花较高的价格才能购买得到,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可能性很小,谁会花很高的价钱买完物品后马上偷偷地倒掉呢?因而就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而言,一般情况下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不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如果利用企业没有任何手续,非法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则属于利用企业的后续违法行为,应当另行追究其环境污染责任,如未批先建,超标排放等)。

对于无证经营的处罚,根据《固废法》、《环境保护法》、《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下罚款。如果经营企业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未能取得环评批复,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里所说的罚款、没收、恢复原状,属于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属于刑事责任范畴。

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文件中附件5则专门强调,行政部门在申请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准经营方式”上,必须分为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四种情况写明申请企业的经营方式。

因此,现有法律体系与管理制度上,已将危险废物的处置与利用进行了十分明确的界定。

二、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与利用的法律关系

根据大百科丛书,处理是指:(1)处置;安排;料理。如处理日常事物、处理财产;(2)用特定方法加工。如处理积压商品、处理品;(3)变价、减价出售。如降价处理。 可以说,处理是一种笼统的表述。在危险废物领域,既可以通过焚烧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可以通过提取某种产品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处理既包含处置,也包括了利用。对于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而言,处理者既可以处理自己产生的危废,亦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企业代为处理。

在依法经营上,采用处置或者利用方式处理本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只要环评已审批,并严格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则无需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然而处置或利用其他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则需接收者在取得经营许可的基础上,才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才能接收其他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

从外延关系看,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则包含了处置与利用两种方式,两种方式是平行、并列的关系。因此,在企业的环评报告中,如果说某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某某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则接收者只能以填埋或焚烧或物化的方式处理,而不得以利用的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新的产品。同理,如果产废企业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其接收者不得以焚烧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处置,而是应该在取得环评批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条件下进行加工利用,从而生产出新的产品来。否则,在危险废物领域开展环境监管与督查中,一旦接收方以利用方式处置危险废物,或者以处置方式利用危险废物,都将视为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展危废物的处理活动(未遵守环评的规定,亦可实施行政处罚)。

三、关于处置与利用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内涵

综上分析,对于处置和利用企业而言,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却对外开展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则造成的法律责任是:无证经营单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处1~3倍的罚款,这一款对非法处置和利用而言,均适用。

处置企业因其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往往会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则一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果数量超过3吨, 则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无证利用企业则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利用企业未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

对于无证利用企业而言,如果直排废水、非法填埋废渣、加工利用的产品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则可以被追究“严重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经营危险物品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属于利用企业的后续违法行为。因其责任主体与污染因子已经发生了变化,与无证企业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这种后果又可以追究利用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刑事责任。

四、关于危险废物领域利用和处置的思考与建议

在危险废物领域,如果不将利用与处置的关系从法律层面界定清楚,造成的后果大相径庭,尤其是在责任追究方面,更是天壤之别。为此,笔者建议:

1、国家应尽快出台或修订环评技术导则中关于危险废物环境评价的有关内容,指导环评单位在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时候,对于危险废物处置或利用的章节,应当清楚地界定是资源化综合利用还是环境无害化处置,不能笼统表述或混为一谈。

2、环评报告的编写人员与行政部门的审批人员,对项目环评中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或利用的表述,应当认真审查,帮助项目业主单位从政策上或今后可能出现的后果上严格把关,从专业知识的角度提供技术支持。

3、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应当理顺利用与处置法律关系。基层行政人员(也包括许多单位领导在内)有时不要一看到企业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时,因为没有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就将企业的无证经营行为定性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从而进行司法移交,避免证据不足、移送不成、不予立案的尴尬境地(这里指利用企业没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前提下)。

4、司法机关也应对于危险废物的利用或处置造成的后果(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多做些法制宣传,利用典型案例向社会广泛宣传,寓教于乐,帮助民众、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理清某些利用与处置的法律关系,不致于造成杯弓蛇影,人心惶惶。

5、对于环境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应当出台更加明确的强制措施或者司法细则,让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前介入,固定证据,而不能由环保部门单方面为公安机关提供的支撑材料,这样才能有利于后续工作的深入开展,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就变得无处可逃。

6、在打击危险废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各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等综合手段,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有关企业要依法依规,持证经营;另一方面,对于危险废物的无证经营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才能真正跃上新的台阶,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原标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与利用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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