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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十六)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订应急减排清单,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参与)
(三十七)严格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在冬季和夏季实施错时错峰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在夏季(6月1日至8月31日)重点针对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实施限产,对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实施错时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石油化工行业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煤化工、焦化行业统筹制订本地区停产检修计划(焦化行业也可通过停运部分装置方式),分别限产15%和20%左右产能,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限产3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在冬防期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其他建材行业(不包括建筑材料以外的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限产5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焦化、化工、有色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焦化企业限产30%左右。化工、有色行业产能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各县市区、工业区在制定错峰生产方案时,可对本辖区煤化工、焦化等行业进行整体安排部署,如本辖区煤化工、焦化等行业产量不到设计产能的70%,可以不予限产。(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采暖期,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月度发电计划和日发电计划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优先保障热电联产民生用热的发电和供热运行方式。(市发改委牵头)
八、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三十八)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蓝天保卫战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三十九)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并适时修订《陕西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调动地方各级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统筹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乡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等参与)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四十)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合理扩增、科学设置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做好数据直联工作。重点工业园区应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在重点区域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榆林城区和其他臭氧污染严重的县市区及工业园区,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参与)
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落实《陕西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陕办发〔2016〕20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完善市、县、乡镇(街道)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市环保局牵头)
(四十一)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精准度,实现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放情况的靶向管控。推进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等重点项目,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加强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开展沙尘天气应对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市环保局牵头)
(四十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四十三)深入开展大气污染专项督察。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市环保局牵头)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四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原则,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同时要完善部门和政府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强化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的严肃追责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五)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市政府公开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环保局公开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市环保局牵头)
(四十六)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各县市区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开展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市环保局牵头)
建立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环保局牵头)
(四十七)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中省市属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媒体监督引导作用,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附件:1.各县市区空气质量PM2.5考核指标
2.各县市区优良天数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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