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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榆林市发布了《榆林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已经2018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榆林市铁腕治霾(尘)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榆政发〔2018〕8号)从即日起废止。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五新”战略任务,持续推进绿色发展。深入推进铁腕治霾,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结构,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确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臭氧前体污染物控制。到2020年,榆林城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5%(301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其余各县市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274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7年下降8%(39微克/立方米)。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明显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二氧化氮浓度上升和臭氧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年均浓度基本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强化源头管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榆林城区及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县市区设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化工、石化、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四)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建设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煤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工业园区建设。(市发改委牵头)
(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依法依规加大落后行业产能淘汰力度。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六)强化“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我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参与)
(七)深化工业污染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严格落实《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和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开展深度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涉气污染源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门。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机构开展监测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牵头)
(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推进各类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参与)
(九)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十)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十一)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成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县市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二)深入推进散煤治理。推进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清洁能源替代,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各县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地区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的,应使用“洁净煤+民用高效洁净煤炉具或兰炭+兰炭专用炉具”过渡,探索使用生物质燃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因地制宜、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坚持“宜煤则煤、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热则热”的原则,加快推进电能供暖、天然气供暖和热电联产等清洁供暖项目建设,提高清洁能源供暖比重,构建节约、高效、协调、适用的清洁供暖体系。(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参与)
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洁净煤符合标准。质监、工商部门要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行为。(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参与)
(十三)加快火电企业治理改造。加快建设风电、光伏等非化石能源发电工作。落实省级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开展交易或置换。(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十四)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新增供暖全部使用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供暖(包括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太阳能供暖、工业余热供暖等),优先采取分布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居住建筑不具备条件的,可接入市政集中供暖。优化热源点规划布局,全面开展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超低排放改造。(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参与)
(十五)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全市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加大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20年底前,现有具备条件的燃气锅炉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十六)加强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牵头)
开展秸秆还田、青贮饲料、堆肥等综合利用,从源头禁止秸秆焚烧。杜绝使用秸秆、玉米芯、枯枝落叶等生物质燃料。(市农业局牵头)
(十七)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天然气供应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各县市区政府、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十八)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各县市区要制订实施工作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级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参与)
(十九)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重点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发改委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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