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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数据造假央视点名 这家上市公司却被推荐“买入”
1.基本案情
2018 年6月,央视调查报道称,在江西东江环保公司的运行记录中,尤其是在后半夜到凌晨的这一段时间里,一燃室和二燃室的温度经常低于850摄氏度和1100摄氏度的温度要求。同时,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浓度经常超标,甚至还通过旁路管道直接排放到大气环境中。然而,在企业的在线监控室中所有数据显示却都是正常,远远低于排放限值。进一步调查发现,从操作员的界面上看到可以直接打开参数设置,对监测废气的各种参数,如斜率等进行修改。报道还指出,作为排污企业本身只能以操作员身份浏览操作数据,但第三方运维企业却将管理员的密码交给了东环保。
据悉,2018年3月底,江西东江环保江公司向北京某公司购买了一套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用于对焚烧生产过程中的烟气进行实时采样监测,上传数据,并由第三方公司进行维护保养。当焚烧炉设备出现故障或在线监测设施维修或停用时,为规避监控烟气排放超标,江西东江环保公司焚烧车间工人就会在向车间领导汇报后将自动监控设施调至维护状态。维护状态下的烟气自动监控设施不再采集烟气的数值,而是采集空气的数值,且维护状态下的焚烧炉内仍有剩余废料在继续燃烧,这时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所监测的数据就会严重失真,待将相关设备修好之后,该公司再将设备调回正常运行状态。5 月 23 日,媒体在对江西东江采访过程中,记者对焚烧炉的炉温、旁路以及监控系统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公安部门针对记者质疑的情况,于 5 月24 日将江西东江主要责任人采取刑事拘留进行询问调查。5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环保局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在线监控及现场监测数据显示江西东江外排废气含氧量不稳定;二燃室温度有时会出现低于环评要求的≥1100 度的要求;江西东江人员擅自操作使用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及所有从事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及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5月30日相关责任人取保候审。江西东江经过检修整改后已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于6月7日进行试生产,根据试生产要求,东江环保已委托独立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江西东江的生产排放数据进行监测,并将形成监测报告后报送当地环保部门。6月26日,江西东江总经理及两名安环工作人员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逮捕。
2.处理结果
12月1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3名责任人员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罗某生(系该公司总经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军(系该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蔡某睿(系该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专员)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危废露天存放、随意堆存典型违法案例
05 中国黄金贵州露天堆存300万吨危险废物 敷衍环保督察
1.基本案情
贵州省黔西南州被誉为“中国金州”,为开发该州兴仁市境内的黄金资源,中国黄金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兴仁市黄金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
2017年4月,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多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金兴公司紫木凼金矿尾矿库超标超量堆放、污染地下水、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问题,督察组按要求向贵州省进行转办。2018年5月兴仁市上报该案已办结,称2017年8月30日前对尾矿库堆放量和堆高进行了实地测算,尾矿库存在的溢流风险和尾矿库扬尘已进行治理。
2018年11月14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督察发现,兴仁市及其相关部门敷衍应对群众生态环境投诉举报问题,整改工作流于表面。此次“回头看”现场核实发现,金兴公司尾矿库建设运行仍很不规范,整改落实敷衍应对,环境隐患突出。
一是氰化尾矿库未依法建设运行。根据金兴公司紫木凼金矿尾矿库专项评价及贵州省环保厅批复(黔环表〔2006〕90号),该尾矿库贮存的氰化尾渣属于危险废物,采用干式堆存填埋处置,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但该尾矿库自2008年启用以来,已堆存含砷氰化尾渣达300多万吨,全部为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防雨淋措施,且库区周边防洪沟和挡土墙设置不完善,库内原有集水池已被填平,库内及库外雨水、淋溶水收集池尚在建设之中,无法确保库内外雨水和淋溶水有效收集处置。填埋场既未按要求设置规范标志牌和绿化隔离带,其上游也未设置监测井,无法获得地下水背景监测数据。
此外,金兴公司还设置有低品位原矿石堆场一处,该堆场约2000平方米,已堆存低品位矿石约4万吨,堆场周边也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截水沟、淋溶水集水池和防雨淋设施,环境风险突出。
二是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金兴公司紫木凼金矿尾矿库专项评价及其批复(黔环表〔2006〕90号)明确要求,尾矿库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800米。但该公司仅依据2014年10月自行组织的评审意见,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尾矿库防护距离从800米减为250米。附近居民搬迁工作进展迟缓,最近住户与尾矿库边界仅一路之隔,直线距离不足5米,且无任何防护措施,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三是企业环境管理混乱。兴仁市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7月和10月两次检查发现,金兴公司矿坑水处理站出水口总砷在线监测设备损坏、运行异常。督察组现场检查时,该设备仍未恢复使用。该企业仅采用排水前人工采样检测方式监测,难以确保含砷废水达标排放;企业虽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但实际监测工作既达不到规定频次,也未按规范要求将氰化物、总铬、总磷、总镉、铅等指标纳入检测范围,排放水质处于失控状态。
此外,金兴公司还因陋就简、应付整改,利用原有低洼地段,在没有对场地进行规范整理的情况下,简单铺膜防渗后,将其改造为一个约80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用于矿坑水和废石堆场淋溶水收集。现场督察时,该“事故应急池”装满废水,未按规范要求处于空置状态,实际不能发挥应急作用。
2、原因分析
黔西南州及兴仁市落实整改主体责任不力,虚报整改完成情况,导致群众举报问题长期未能解决。两级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对企业尾矿库长期不规范运行未能依法查处,监管失职。
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意识淡漠,整改敷衍应对,未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中国黄金集团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仁市黄金公司对下属企业监管不力,工作失察。
针对上述问题,督察组将进一步核实情况,并要求地方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
(四)私设暗管排放危废典型案例
06 偷接管道排放33393.8吨重金属超标废水至瓯江
1.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以来,青田县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运营的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恶意持续偷排重金属超标废水,被媒体曝光后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温溪环境监察中队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特别是3月28日温溪镇政府向温溪环境监察中队反映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西寮坑出水口(2号)的出水呈现黄色等异常情况,温溪环境监察中队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及时深入开展跟踪调查,没有排查污水排放源,导致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偷排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2018年5月,县环保局温溪监察中队副中队长章琳被免职;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温溪环境监察中队联系片长杨军浪,温溪监察中队监察员朱华、尹若戈受到记过处分。
据查明,今年3月9日至4月27日期间,经温州泽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建、股东李某商议决定,与温州泽远公司委派至青田众鑫公司的厂长徐某亭、车间主任周某豪合伙以偷接管道的方式排放至瓯江水域的废水量达33393.8吨。
经对现场废水采集检测,均远超过《电渡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913倍,总镍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492倍,总铜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300倍。
2.后续处理
11月30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个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判处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处70万元罚金,并判处被告单位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265.6477万元,支付鉴定评估费10万元,共计275.6477万元。
(五)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废经营活动典型案例
07 天津首例污染环境类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1.基本案情
2014年7月,王某某在明知其经营的工厂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某公司出示了该许可证,并签订化学废液处理合同,上门处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废酸等化学废液。其间,2015年至2016年间,王某某在明知肖某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肖某处理某公司的含废酸液的化学废液。肖某伙同其妻张某某在明知韩某某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由肖某驾车,张某某陪同押运,将上述废酸液运至韩某某经营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的某公司,交由韩某某处理。后韩某某将其中部分泄漏的装有废酸液的塑料桶丢弃于其公司院外渗坑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监测,其丢弃的废酸桶内废酸液为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
2016年12月起,王某某再次委托肖某处理某公司的含废酸液的化学废液。肖某、张某某在明知孟某某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肖某驾驶其上述车辆,张某某陪同押运,将某公司产生的废酸液运至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交由孟某某处理。后孟某某将上述废酸液丢弃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碧桂园小区南侧水沟内及八里台镇洪泥河附近高速公路旁的树林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监测,上述丢弃的废酸液认定为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由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销毁。
案发后,崔某某、王某某、孟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肖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上述地点造成的污染,已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产生费用均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垫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肖某、韩某某、张某某赔偿以上全部治理费用,并主动缴纳罚金。
2.处理结果
津南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人员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肖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孟某某、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丢弃、堆放未经处理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孟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禁止从事处理危险废物相关行业,期限为三年(这在以往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不多见);被告人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孟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人民币189612.88元;被告人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人民币104743.74元;被告人王某某、肖某、张某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天津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人民币294356.62元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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