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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02-26 11: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乡排水工程城乡排水工程建设污水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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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在设计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条件下,城镇排涝能力满足表5.1.1和5.1.2规定的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退水时间时,不应视作内涝;反之,地面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积水时间超过规定值时,判为不达标。

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加快基础设施的改造,以达到表5.1.2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要求。上海市在全国率先规定雨停后的积水时间,并从最初要求的不大于2h调整到不大于1h;浙江省地方标准对积水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不大于0.5h,中心城区不大于1h,非中心城区2h;常州市的实践经验为雨停后2h;天津市的排除积水实践经验为降雨强度在30mm/h不积水,40~50mm/h雨后1~3h,60-70mm/h雨后3~6h,超过70mm/h排除积水更长。安徽省要求降雨强度在35mm/h以下道路不积水,35~45mm/h雨后2小时排除积水,重要路段及交通枢纽不积水,45~55mm/h雨后6小时内排除积水,55mm/h以上,不发生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表5.1.2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是在总结以上城市的实践经验后制定。

5.1.3 灾后迅速恢复城市正常秩序是指灾后迅速消除积水、恢复道路通行等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5.1.6 内涝防治主要依靠防汛设施设备的状况,而目前全国的防汛设施能力在应对极端天气的能力不足,因此需要加强管理,尽可能去防治内涝带来的人员及财产损失。内涝防治根据各地的城市规模、城区类型、降雨特点、防汛设施配置、保障级别、响应时间等,因此第一步应该梳理出当地的基本情况,根据防汛的要求去配套相应的防汛基点、设备和人员。

5.4.2 当排水系统可能出现积水时,宜在靠近河道的城镇排水系统下游选取合适路段作为行泄通道。道路行泄通道设计应综合考虑周边用地的高程、漫流情况下的人行和车行、周边敷设的市政管线的影响,避免行泄通道的设计导致其他系统的损失。

行泄通道积水深度若超出行车安全最大深度时需封闭道路,保障城市安全,行泄通道不应选择城镇交通主干道,同时也不应选择在城镇重要区域。对于城镇易积水地区,根据以往统计情况,宜规划新建或改建行泄通道,以辅助排除易积水地区雨水,减小内涝风险。

作为行泄通道的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积水深度标尺。警示标志的形式与交通标志一致,也可以采用电子显示屏等设备。积水深度标尺宜采用木制或塑料标尺,白底黑字。采用电子显示时,应保证强降雨条件下的电源供给。警示标志内容应清晰、醒目。警示标志和积水深度标尺应设置在距离雨水行泄通道安全范围之外,保证处于安全位置的行人或司机能够清楚地阅读警示标志的内容和标尺上的刻度。

6.1.2 污水处理厂应通过扩容或增加调蓄,保证雨季设计流量下的达标排放。当污水处理厂采用雨水调蓄时,污水厂的雨季设计流量可根据调蓄规模相应降低。

6.1.3 再生水生产设施可由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厂改扩建,增加深度处理部分来实现;也可在新建污水处理厂中包括污水再生利用部分;或单独建设污水完全再生利用的再生水厂。从污水再生利用角度出发,再生水厂不宜过于集中,可根据城市规划,考虑到用户位置分散布局。

6.1.5 污水厂中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包括沼气、氯气、臭氧、甲乙醇以及排水工程内其他涉及有害物质的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的试验方法、试验压力及稳压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2011等 的有关规定。强度试验指管道的压力试验。输送沼气、氯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管道的安全性对于人身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管道的压力强度和密闭性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指标,因此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6.2.2 自然处理是利用自然生物作用进行污水处理的方法,包括人工湿地和稳定塘处理。如果不采取防渗措施(包括自然防渗和人工防渗),必定会造成污水下渗影响地下水水质,因此,要采取措施避免对地下水产生污染。人工湿地底部和侧面可采用带土层等进行防渗处理,防渗层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8 m/s。

6.3.2 污水再生利用用途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的有关规定,再生水水质应满足各种用途分类所要求的用水水质标准。当再生水用于多种用途时,应该按照优先考虑用水量大、对水质要求不高的用户,对水质要求高、水量小的其他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再进行深度处理。

城镇再生水工程包括水源、输(排)水、净化和配水系统,要按照相关规定满足不同再生水用户或用水途径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

城镇再生水与雨水的利用,在工程上要确保安全可靠。其中保证水质达标、避免误接误用、保证水量安全等三方面是保障再生水和雨水使用安全减少风险的必要条件。具体措施有:①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要根据用户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处理工艺,做到稳定达标又节约运行费用。②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输配水系统要独立设置,禁止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用水点和管道上一定要设有防止误饮、误用的警示标识。③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要有可靠的供水水源,重要用水用户要备有其他补水系统。

6.3.3 本条规定了城镇再生水水源利用的基本要求。城镇再生水水源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后的尾水和雨水。再生水水源工程包括收集、输送再生水水源水的管道系统及其辅助设施,在设计时要保证水源的水质水量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不但对生物处理系统有影响,且经常规的生物处理及深度处理达不到相关水质标准,因此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6.3.4 城镇再生水的供水管理和分配与传统水源的管理有明显不同。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要根据设计再生水水量和回用类型的不同确定再生水储存方式和容量,其中部分地区还要考虑再生水的季节性储存。同时,强调再生水储存设施应严格做好卫生防护工作,切断污染途径,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6.3.5 再生水工程为保障处理系统的安全,要设有溢流和采取事故水排放措施,并进行妥善处理与处置,排入相关水体时要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为防止排水管排水不畅时,引起污废水倒灌,再生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与排水管直接连通。

6.4.1 规定厂址选择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必须在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以保证总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1 污水厂在城镇水体的位置应考虑对该水体上、下游水源的影响;

2 便于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

3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4 污水厂在城镇的方位,应选在对周围居民点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 厂址应有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土质、地基承载力和地下水位等因素,可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节省造价提供有利条件;

6选择厂址时应尽量少拆迁、少占农田,使污水厂工程易于上马。同时应与附近居民点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并予绿化;

7厂址的区域面积不仅应考虑规划期的需要,尚应考虑满足不可预见的将来扩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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