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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02-26 11: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乡排水工程城乡排水工程建设污水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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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国内外研究结果表明,较为理想的完全燃烧温度是在850°C~1000°C。若燃烧室烟气温度过高,烟气中颗粒物被软化或融化而黏结在受热面上,不但降低传热效果,而且易形成受热面腐蚀,也会对炉墙产生破坏性影响;若烟气温度过低,挥发分燃烧不彻底,恶臭不能有效分解,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可能增加,而且热灼减率也可能达不到规定要求。另外有机挥发分的完全燃烧还需要足够的时间,因此本条还规定了烟气的停留时间。

7.2.12 污泥焚烧产生的烟气中含有烟尘、臭气成分、酸性成分和氮氧化物,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必须进行处理达标排放,烟气净化可采用旋风除尘、静电除尘、袋式除尘、脱硫和脱硝等控制技术。

烟气中的颗粒物控制,常用的净化设备有旋风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等。由于飞灰粒径很小,必须采用高效除尘器才能有效控制颗粒物的排放。袋式除尘器可捕集粒径大于0.1μm的粒子。烟气中汞等重金属的气溶胶等极易吸附在亚微米粒子上,这样,在捕集亚微米粒子的同时,可将重金属气溶胶等一同除去。由于袋式除尘器在净化污泥焚烧烟气方面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因此,污泥焚烧的除尘设备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

垃圾焚烧等设施协同处理污泥必须在保证原焚烧炉焚烧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原则的要求下进行。由于污泥与垃圾性质存在较大的差异,污泥的掺烧容易对已有焚烧炉的运行造成影响。当垃圾焚烧炉采用炉排炉时,污泥掺烧比一般控制在5%以下。

7.3.1 污泥处置应从节能减排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处置效率、能源消耗、碳足迹等因素。污泥的处置方式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7.3.2 污泥农用泥质需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的规定;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的规定;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 24600的规定;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的规定;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的规定。



四、条文说明(二)

1.0.1本条参考了以下规范和政策文件:

全文强制性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为保障城镇用水安全和城镇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的健康循环,规范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欧盟标准《Drain and sewer systems outside buildings》BS EN752:2008中第4节目标总则内容,排水管网系统的4个目标是:保证公共健康和安全、职业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1.0.3 本条改编自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2.0.1条: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水生态安全”的内容由1.0.5覆盖。

1.0.4 本条源自《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1章总则4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补充了“资源循环”,以强调水资源和能源的循环利用。

本条还覆盖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以下条文:

2.0.3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2.0.6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本条的条文说明第2段源自住建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第六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同时兼顾雨水汇水区和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

1.0.5 本条为保持规范完整性新编,参考了以下政策和规范: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局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1.0.6 本条为保持规范完整性新编,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第1章总则第3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删除了“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内容,取而代之雨水径流污染,贴合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7 本条为保持规范完整性新编,源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文中关于合理规划排水分区,系统建设内涝防治体系和完善内涝应急机制的有关要求。此外,本条还参考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3.1.1条,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等工程性设施,以及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与防洪设施相衔接。另外补充了与内涝防治息息相关的”科学划分排水片区,明确竖向管控要求”的规划要求。

1.0.8 本条为保持规范完整性新编,源自《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章第37条,“……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在此基础上补充了雨水利用的内容。

1.0.9 本条覆盖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2.0.14条,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

1.0.11 本条覆盖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6.1.1条,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各厂站的地面建筑物,其结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标准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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