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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02-26 11: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乡排水工程城乡排水工程建设污水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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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条源自全文强制性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第4.1.1条,城镇排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利用城镇雨水和污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防止城镇被雨水、污水淹渍的功能。

2.0.2 本条为保持规范完整性制定,源自国标《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非强制性条文第3.1.1条,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等工程性设施,以及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与防洪设施相衔接。

2.0.3 本条为保持规范完整性制定,参考了以下政策: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第一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下面的第(二)点城镇水污染治理提到,……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另外,本条还覆盖以下条文:

全文强制性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第4.1.7条: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必须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2.0.4 本条为保持规范完整性制定,源自《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非强制性条文第1.0.4,略作修改。

1.0.4城镇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因地制宜地确定;

2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3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4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5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第3款覆盖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强制性条文第3.1.4条:分流制排水系统中,严禁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以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3章排水第20条,……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进雨水管网。

本条还覆盖全文强制性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以下条文:

4.1.3城城镇排水体制的确定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应综合考虑原有排水管网情况、地区降水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条件。

4.1.4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4.1.5城镇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时,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

2.0.5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新编。

2.0.6 本条源自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4.1.2条,城镇排水规划应合理确定排水工程系统的工程规模、总体布局和综合径流系数等,正确指导城乡排水工程建设。城镇排水系统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本条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补充了,排水工程输送、排放、处理等设施的规模相互匹配的要求,以避免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规模或污泥处理和污水处理规模不匹配而造成的二次污染等问题。此外,本条还覆盖以下法规要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要求,“污水管网收集能力应与污水处理设施能力相匹配”。

2.0.7 本条制定为保持规范结构的完整性。条文和条文说明综合了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的以下非强制性条文内容,并做了部分调整。

3.1.2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3.1.5工业区内工业废水量和变化系数的确定,应根据工艺特点,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3.1.1条文说明……当地下水位高于排水管渠时,排水系统设计应适当考虑入渗地下水量……

3.3.3截流倍数n0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水文、气候、经济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宜采用2~5,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截流倍数。

分流制截流雨水量的规定源自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2017的第3.1.5条文说明,“……用于分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工程,其调蓄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当地降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降雨初期的雨水水质水量特征、排水系统服务面积和下游污水处理系统的受纳能力等因素.......”。

本条还覆盖了全文强制性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第4.5.4条:合流制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处理截流初期雨水的能力。

2.0.8 本条源自全文强制性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第4.1.9,条文说明源自全文强制性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第2.0.4。还并覆盖下列条文:

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非强制性条文:

5.1.6泵站室外地坪标高应按城镇防洪标准确定,并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泵房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2m~0.3m;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等临时防洪措施。

6.1.1 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8 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2.0.9 本条第一句综合了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的相关非强制性条文。

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非强制性条文:

4.3.2污水泵站应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

4.4.2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2 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与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4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

5有扩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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