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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02-26 11: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乡排水工程城乡排水工程建设污水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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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本条为新编,覆盖以下条文:

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强制性条文:第6.1.23条,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备。

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强制性条文,第7.1.2条,再生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2017强制性条文

第4.1.8条,雨水调蓄工程应设置警示牌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强制性条文,第2.2.20条,构筑物、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必须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 m,在构筑物上必须悬挂警示牌,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欧盟标准《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Part10: Safety principles》EN12255-10:2001第4.3.2固定梯子、人孔爬梯和楼梯和第4.5.2防止坠落和加盖。

2.0.16 本条源自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强制性条文第4.1.4条: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还覆盖以下条文:

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非强制性条文第4.16.5条:雨水利用设施和装置的设计应考虑防腐蚀、防堵塞等。

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第2.0.13条: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

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强制性条文第4.1.7条:对管道结构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输送介质的性能,设置内、外防腐构造。用于给水工程输送饮用水的管道,其内防腐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确保对人体健康无害。

2.0.17 本条合并了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强制性条文第5.1.9和6.1.19条。

2.0.18 本条合并自以下条文:

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6.1.13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结构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采用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厂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2 对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 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间,必须进行交接验收。

4 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5 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时,严禁验收。

其中第1款由《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已覆盖,本条还覆盖以下条文:

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2.0.5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城镇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7.2.3 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运行期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2017强制性条文:

3.0.11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强制性条文:

1.0.3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10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16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 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强制性条文:

1.0.5安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1.0.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

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规程》CJJ120-2008强制性条文:

6.11.5在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的电气与自动化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具有符合国家现行防爆质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文件或防爆等级标志;其外部应无损伤和裂缝.。

2.0.19 本条第一句源自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第6.1.12条: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时,应确保结构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第二句源自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2017强制性条文第5.4.8条。

2.0.20 本条源自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51221-2017条的强制性条文第6.1.4条。还覆盖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强制性条文第6.1.4条: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强制性条文第8.1.6条:施工完毕的贮水调蓄构筑物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2.0.21 本条源自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7.2.3条: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运行期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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