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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02-26 11: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乡排水工程城乡排水工程建设污水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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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本条源自以下政策文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0.23 本条源自以下政策文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2013):(十)完善应急机制。各地区要尽快建立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城市交通干道、低洼地带、危旧房屋、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要切实加强防范,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识。要加强应急能力教育和预警信息宣传,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本条还覆盖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强制性条文:

3.2.3当泵房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在岗员工应立刻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10.0.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

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

7.3.3城镇内涝防治应急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的事故应急以及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情况下的应急,应建立应急联动管理和应急预案,并应由内涝防治设施管理单位共同参与和建立,分工协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强制性条文

7.0.1维护作业单位必须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

7.0.4当需下井抢救时,抢救人员必须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并有专人监护下进行下井抢救,必须佩戴好便携式空气呼吸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并系好安全绳,严禁盲目施救。

2.0.24 本条制定参考以下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国家政策明确提出鼓励排水工程设施的厂网一体化管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一条“因城镇排水工程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工程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随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管理要求提高,上下游设施的关系更加紧密,由于管网的问题,不仅会影响到上游的排水户,还会影响到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甚至是再生水用户,即使厂和网的权属不在同一管理单位,也应该建立起厂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本条还覆盖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7.4.9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生产调度中心应能够实时监控下属设施,实现生产调度,优化系统运行。



3.1.1 本条源自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第5.4.3条。

3.1.2 本条源自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非强制性条文4.1.7条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强制性条文3.2.2A,并略做修改。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4.1.7源头减排设施可用于径流总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雨水利用和雨水径流峰值削减,其设计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源头减排设施用于径流总量控制时,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计算设施规模,并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连续模拟校核;当降雨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时,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2降雨初期的污染物削减要求,应根据汇水面积、降雨特征、地表状况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雨水利用量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

4 雨水径流峰值流量削减应满足本规范3.2.2条的要求。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强制性条文3.2.2A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1.3 本条为保持规范完整性新编。

3.1.4 本条为保持规范完整性新编。

3.1.5 本条第1款源自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2017非强制性条文第6.3.1条:绿地调蓄工程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进水口、溢流口堵塞或淤积导致进水不畅时,应及时清理垃圾和沉积物。

4浅层调蓄池的调蓄空间因沉积物淤积导致调蓄能力不足时,应及时清理沉积物。

本条第2款源自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2017非强制性条文第4.3.5条:生物滞留设施宜在土基上铺设,自上而下宜设置蓄水层、覆盖层、种植层、透水土工布和砾石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种植层介质类型和深度应满足雨水净化的要求,并应符合植物种植要求。

本条第3款源自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2017非强制性条文第4.1.9条和第4.1.10条。

4.1.9 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的底部应比当地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高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底部敷设防渗材料。

4.1.10 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与周围建筑基础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m。当安全距离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在调蓄设施四周敷设厚度不小于1.2mm的防渗膜等措施,避免对路基或地基产生影响。

3.2.1 本条是为保持规范完整性新编。

3.2.2 本条源自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非强制性条文第4.1.10条: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设施边界距离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3 m,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2.3 本条源自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强制性条文第4.1.9条。加油站、修车厂、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的储存和处置地点、污染严重的重工业场地等,严禁采用渗透设施,以免污染物质渗入地下,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3.2.4 本条源自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非强制性条文第6.1.4条。

3.2.5 本条源自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非强制性条文第4.2.19条第1、2、3、4款,略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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