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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如采用水性包衣技术、固体分散技术、包合技术、微囊化等药品制剂生产新技术。
6.2 废气
6.2.1 可行技术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废气治理技术参照表4。
6.2.2 运行管理要求
6.2.2.1 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废气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审核意见的要求。
b)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c)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d)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相关运行参数如:①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②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pH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f)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6.2.2.2 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GB 14554、GB 16297、《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的要求执行。
a)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b)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c)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d)生产某些激素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用于上述b)、c)、d)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6.3 废水
6.3.1 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表5。
6.3.2 运行管理要求
6.3.2.1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高浓度废水、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高含盐废水宜进行除盐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b)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
d)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
e)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和消耗材料使用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
6.3.2.2 渗漏、泄漏防治措施要求
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针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包括:
a)源头控制
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固体物质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分区防控
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若排污单位为《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对重点设施安装、运行和维护以及重点区域开展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要求。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发布后,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
c)渗漏、泄漏检测
对管道、储罐等配套渗漏、泄漏检测装置,阴极保护系统等防腐蚀装置,定期对渗漏、泄漏风险点进行隐患排查。
地下储罐等设施防止泄漏、渗漏等相关技术规范发布后,其中安装、运行和维护等的要求从其规范要求。
6.4 固体废物
6.4.1 可行性技术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可行技术参照表6。
6.4.2 运行管理要求
a)生产车间产生的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b)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
c)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d)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药工业发布后,从其规定。
有权核发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监测周期内至少获取1次有效监测数据。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7.3 自行监测要求
7.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2 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7.3.2.1 有组织废气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囱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囱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 16157、HJ 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HJ 75、HJ/T 397等的要求。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治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7执行。
7.3.2.2 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按GB 14554、GB 16297及HJ/T 55执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8执行。
7.3.3 废水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T 91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100 t/d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选取全厂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对于有多个雨水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对全部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雨水监测点位设在厂内雨水排放口后、排污单位用地红线边界位置。在雨水排放口有流量的前提下进行采样。
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9执行。
7.3.4 内部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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