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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技术验收
9.1 总体要求
NMHC-CEMS完成安装和调试检测后,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前,应进行技术验收。现场验收时,准确度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测试合格后开展。
9.2 技术验收条件
NMHC-CEMS在完成安装和调试检测并符合下列要求后,可组织实施技术验收工作。
a) NMHC-CEMS的安装位置及手工采样位置应符合本技术指南第7章的要求;
b) 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 212的要求;
c) 根据本技术指南第8章的要求进行了72h的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合格报告及调试检测结果数据;
d) 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7d。
9.3 NMHC-CEMS技术指标验收
9.3.1一般要求
9.3.1.1 NMHC-CEMS技术指标验收包括NMHC-CEMS和废气参数CMS技术指标验收。
9.3.1.2验收工作由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9.3.1.3现场验收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可通过调节固定污染源废气净化设备达到某一排放状况,该状况在测试期间应保持稳定。
9.3.1.4日常运行中更换NMHC-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NMHC-CEMS取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本技术指南7.1和7.2的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
9.3.1.5现场验收时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标准物质采用丙烷和甲烷的混合标气,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 mg/m³),且在有效期内。
9.3.1.6对于NMHC-CEMS,当对全系统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不得直接通入气体分析仪。
9.3.1.7验收前检查采样伴热管的设置,应符合7.2.6的规定。
9.3.1.8验收前24小时,NMHC-CEMS供应商需对待测NMHC-CEMS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记录设备的零点和量程读数,以此作为验收时计算24小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的初始读数。验收期间除本技术指南规定的操作外,不允许对NMHC-CEMS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维护、检修和调节。
9.3.2技术指标验收
技术指标验收包括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分析周期、响应时间和准确度验收。技术指标要求见表1,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按照HJ 1013和HJ 75的相关要求执行。采用参比方法进行准确度验收时,流速、烟温、湿度有效数据不少于5个(每个数据是指该测试断面的平均值),非甲烷总烃和氧量有效数据不少于9个,并取测试平均值与同时段NMHC-CEMS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
9.3.2.1流速、烟温、湿度、氧量
技术指标、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按照HJ 75的相关要求执行。
9.3.2.2 NMHC
技术指标要求见本技术指南表1,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按照HJ 1013的相关要求执行。
9.3.3 技术指标验收测试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a) 报告的标识-编号;
b) 检测日期和编制报告的日期;
c) NMHC-CEMS标识-制造单位、型号和系列编号;
d) 包括在系统中的NMHC-CEMS的主要组件(检测的单个装置如气体检测器、流速CMS等);
e) 安装NMHC-CEMS的企业名称和安装位置所在的相关污染源名称;
f) 环境条件记录情况(大气压力、环境温度、环境湿度);
g) 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验收引用的标准及技术指标要求;
h) 参比方法验收引用的标准及技术指标要求;
i) 所用可溯源到国家标准的标准气体;
j) 参比方法所用的主要设备、仪器等;
k) 检测结果和结论;
l) 测试单位;
m) 三级审核签字;
n) 色谱分析仪出厂检测原始谱图复印件;
o) 验收测试结果和验收测试报告格式参照附录F;
p) 备注(技术验收单位认为与评估NMHC-CEMS的性能相关的其他信息)。
9.4 NMHC-CEMS联网调试
验收合格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联网后进行为期3天的联网调试。
9.4.1 联网调试内容
联网调试由通信及数据传输调试和数据比对两部分组成。
9.4.1.1 通信及数据传输调试
按照HJ 212的规定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应稳定,不能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丢失和报文不完整等通信问题。为保证监测数据在公共数据网上传输的安全性,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应进行加密传输。监测数据在向监控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接传输。
9.4.1.2数据比对
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联网运行后,对联网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和现场机存储的数据是否一致,精确到一位小数。
9.4.2 联网调试技术指标要求
联网调试技术指标要求具体见表2。
10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10.1总体要求
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NMHC-CEMS使用说明书和本技术指南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NMHC-CEMS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10.2日常巡检
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技术指南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日常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NMHC-CEMS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
10.3日常维护保养
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NMHC-CEMS说明书的要求对NMHC-CEMS保养内容、保养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等做出明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记录并归档。每次进行备件或材料更换时,更换的备件或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应记录并归档。如更换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还需记录新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
10.4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
当NMHC-CEMS发生故障时,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维修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a) NMHC-CEMS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b) 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4h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c)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h;
d) 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
测程序,按本技术指南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系统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
e) 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f) 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缺失数据按12.2进行处理。
NMHC-CEMS日常运行管理参照附录G中的格式记录。
11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
11.1一般要求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NMHC-CEMS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必要手段。当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11.2定期校准
定期校准应做到:
a)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CEMS应每24h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b)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CEMS至少7d用零气和高浓度标准气(80%~100%的满量程值)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c) NMHC-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
d)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
e) 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本技术指南表1要求。定期校准记录按附录G中表格形式记录。
11.3 定期维护
维护频次按照附表G.1说明的进行,定期维护应做到:
a) 对于使用氢气钢瓶的,要每天巡检钢瓶气的压力并记录,有条件的应做到一用一备;
b) 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变色硅胶的变色 情况,超过2/3变色更换变色硅胶;
c) 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除烃装置温度是否保持在350℃以上;
d) 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出峰时间与标准谱图一致性情况是否符合仪器使用手册要求;
e) 对于使用氢气发生器的,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每周添加一次纯净水;
f) 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NMHC-CEMS 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
g) 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零气发生器中的活性炭和NO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h) 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CEMS 每年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烷转化效率在90%以上,否则需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i) 更换主要部件如色谱柱、定量环时需对分析仪进行多点校准;
j) 定期维护记录附录G中的表格形式记录。
11.4定期校验
至少3个月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NMHC-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当校验结果不符合本技术指南表1中准确度指标要求时,则应扩展为评估NMHC-CEMS的准确度校正,直至达到要求,所取样品数不少于9对。
11.5标准物质
a) 标准气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不确定度不超过±2%。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mg/m³;
b) 气体标准物质传递:按规范用一级标准钢瓶气对工作标准钢瓶气进行传递标定, 百分偏差(δ)在±1.5%范围内。至少每6个月标定一次;
c) 运行维护过程中,若考虑到成本采用自配标样,必须用有证标准物质对自配标样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必须在标准值允许范围内。采用稀释设备对标准气体进行稀释配比的,稀释设备的精度小于1%。
12 数据审核和处理
12.1 NMHC-CEMS 数据审核
12.1.1 固定污染源生产状况下,NMHC-CEMS正常运行时段为数据有效时间段。NMHC-CEMS非正常运行时段(如故障期间、维修期间、超过本技术指南11.2期限未校准时段以及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均为数据无效时间段。
12.1.2 因污染源停运需要停运NMHC-CEMS的,应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源启运前,应提前启运NMHC-CEMS,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两周内校验全套NMHC-CEMS。校验通过的,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12.1.3排污单位应在每个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对上个季度的NMHC-CEMS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上季度所有分钟、小时数据均按照附录D的要求正确标记,计算本季度的污染源NMHC-CEMS有效数据捕集率。上传至监控平台的污染源NMHC-CEMS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应达到75%。
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是指当季运行小时数扣除当季无效时段小时数和污染源停运时段小时数之差除以当季运行小时数与污染源停运时段小时数之差所得到的值。
12.2 NMHC-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
NMHC-CEMS故障期间、维修时段数据按照本技术指南12.2.1处理,超期未校准按照本技术指南12.2.2处理,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数据按照本技术指南12.2.3处理。
12.2.1 NMHC-CEMS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修时,可以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直至NMHC-CEMS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本技术指南表1时为止。其监测过程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38要求进行,替代数据包括污染物浓度、废气参数和污染物排放量。如不采用参比法数据替代,也可以按本技术指南12.2.3处理。
12.2.2 NMHC-CEMS超期未校准的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3进行修约,污染物浓度和废气参数不修约。
12.2.3 NMHC-CEMS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及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无效时段,该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4处理,污染物浓度和废气参数不修约。
12.3数据记录与报表
12.3.1 记录
按本技术指南附录D的表格形式记录监测结果。
12.3.2 报表
按本技术指南附录D(表D.8、表D.9、表D.10)的表格形式定期将NMHC-CEMS监测数据上报,报表中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累计排放量以及参与统计的样本数。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NMHC-CEMS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
B.1 一般要求
B.1.1 现场完成NMHC-CEMS安装、初调后,NMHC-CEMS连续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68 h。
B.1.2 NMHC-CEMS连续运行168 h后,可进入调试检测阶段,调试检测周期为72h,在调试检测期间,不允许计划外的检修和调节仪器。
B.1.3 如果因NMHC-CEMS故障、固定污染源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在上述因素恢复正常后,应重新开始进行为期72h的调试检测。
B.1.2 调试检测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标准气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不确定度不超过±2%。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方法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在1%以内。
B.1.3 对NMHC-CEMS进行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
B.1.4 调试检测后应编制调试检测报告。
B.2 NMHC-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待测系统运行稳定后,通入零点气体,记录零点稳定读数为Z0,然后通入量程标气,记录稳定读数S0。通气结束后,待测系统连续运行24 h(期间不允许任何校准和维护)后分别通入同一浓度零点气体和量程标气重复上述操作,并分别记录稳定后读数。按公式(B1)、(B2)、(B3)、(B4)计算待测系统24 h零点漂移Zd和24h量程漂移Sd,然后可对待测系统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如果不校准可将本次零点和量程测量值作为CEMS 运行24 h 后零点和量程漂移测试的初始值Z0和S0)。重复上述测试3次。
NMHC-CEMS 24h漂移检测结果按本技术指南附录D 表D.1的表格形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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