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4.1.4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等,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VOCs污染物项目。
4.1.5 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其涉及到的化学纤维种类,分别执行表1(或表2)和表3的要求。
4.1.6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7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4.1.8 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和油烟的最低处理效率应满足表3规定的最低处理效率,并应同时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9 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1)。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4.1.10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1.11 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产品,可适用不同行业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气混合处理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4.2.2 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控制要求
4.2.2.1 VOCs物料储存
4.2.2.1.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4.2.2.1.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2.2.1.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4.2.2.2条规定。
4.2.2.1.4 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10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4.2.2.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4.2.2.2.1 储罐控制要求
4.2.2.2.1.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或表2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4.2.2.2.1.2 储存真实蒸气压≥0.7 kPa但<10.3 kPa且储罐容积≥10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10.3 kPa但<76.6 kPa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 1或表2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4.2.2.2.2 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4.2.2.2.2.1 浮顶罐
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
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 面下。
4.2.2.2.2.2 固定顶罐
a)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4.2.2.2.2.3 维护与记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4.2.2.2.2.1和4.2.2.2.2.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90 日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4.2.2.3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4.2.2.3.1 VOCs投加和卸放
a)VOCs液体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自动投加或高位槽(罐)计量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投加方式应采用底部给料或顶部浸没管给料、导管贴壁给料(清洗除外)。
b)VOCs的粉状、粒状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4.2.2.3.2 VOCs物料的反应单元
a)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
4.2.2.3.3 洗涤、干燥等单元
a)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洗涤、汽提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2.3.4 真空系统
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的排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2.3.5 配料加工
VOCs物料混合、搅拌过程应密闭,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4.2.2.4 敞开液面VOCs逸散控制
4.2.2.4.1 废水收集
合成纤维正常生产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如采用沟渠输送的,应加盖密闭。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4.2.2.4.2 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合成纤维正常生产排放废水的储存、处理设施,在曝气池或气浮池及其之前的敞开液面,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曝气池和气浮池除外);
b)采用固定顶盖,应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采用其它等效措施。
4.2.3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2.3.1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执行。
4.2.3.2 企业应按照HJ 944要求建立台帐,记录VOCs产生、控制和排放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4.2.3.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局部或整体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 m(储罐呼吸废气排气筒高度除外)。
4.2.3.4 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符合HJ 2000、HJ 2026、HJ 2027等相关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导则的要求。
4.2.3.5 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重点恶臭污染物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1(或表2)的规定。
4.2.4 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控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前、后进行污染物监控,以便用于核算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5.1.5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6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
5.2 监测与分析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和HJ/T 732的规定执行。恶臭污染物监测应符合HJ 905的相关规定。
5.2.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 55规定执行。
5.2.3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5.2.4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 达标判定
6.1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6.2 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臭气浓度除外),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臭气浓度除外),判定为不达标。
6.3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则判定为不达标。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控制措施和排放限值),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5月20日,陕西分公司鲁能韩城5万千瓦复合光伏发电项目开工仪式在陕西省韩城市隆重举行。韩城市重大项目推进专班办公室主任高卫东,韩城市发改委煤炭和能源管理科科长杨海鹏,桑树坪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赵国渊,中国绿发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刘树国、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树刚同志出席开工仪式,项目建设、
5月9日,安徽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两台机组脱硝超净排放改造EPC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2080000元;第二中标候选人: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1970000元;第三中标候选人:武汉立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
4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2025年11月01日实施。详情如下:
近日,龙源布尔津县天润“以大代小”技改增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获得当地政府批复,批复内容显示:龙源布尔津县天润“以大代小”技改增容扩建项目增容改造部分,改造前原项目为新疆布尔津县天润风电有限公司风电场一期项目,原项目规模49.5兆瓦,改造后总并网规模100兆瓦。等容改造:拆除原有66台
4月27日,国能四川电力公司栗子坪三期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运发电,该项目装机2兆瓦,年平均发电量182.48万千瓦时;这是继栗子坪光伏一期、二期投运后的又一投产光伏项目,为公司加快新能源开发再添助力。栗子坪三期光伏项目位于石棉县栗子坪彝族乡,项目场址区域年平均太阳辐射量为4172.04兆焦每平方米,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7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大气、水、土壤修复、固废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处置等技术装备。技术类别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详情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审批的《二街化工园区生产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二街化工园区生产污水处理厂建设地点:昆明市晋宁区兴德路与倚阳路
作为广东省唯一且全国首批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产业园区,南沙开发区近年来将协同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着力点,充分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减污降碳工作基础、重大战略平台优势以及气候投融资等多试点融合发展,在产业变革、能源转型、政策优化与能力提升、绿色金融等关键领域精准施策、持续发力,不断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4月9日至11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赴湖北省武汉市、随州市、襄阳市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钢铁行业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行业。4月9日下午,孙金龙来到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调研企业转型升级情况。他走进管控中心,查看智慧生态环保管控平台,现场了解环保设施运行状态,听取企业推进绿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30日批准发布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563-2022)地方标准。该标准自2023年1月30日开始实施。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纤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学纤维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
日前,浙江发布《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浙江省化学纤维工业大
日前,浙江下达2019年第五批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其中涉及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保标准。详情如下:关于下达2019年第五批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经专家评估论证,现下达《2019年第五批浙江省
日前,浙江发布关于《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立项听证会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转发《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立项听证会的公告为提高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开性,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拟召开《化
2017年是国家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的收官之年,也是我省治气关键的一年,加大治霾力度更是位列今年十件民生实事之首,面对灰霾等大气污染问题,浙江省将如何应对?近日,省环保厅发布《浙江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小编带你一起划重点。2017年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是:2017年
随着《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和千亿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的成立,集成电路产业热度逼人,而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近年来发展快速,涌现出一批具备一定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一一介绍,看看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都有哪些上市企业。太极实业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无锡市合成纤维总厂,创立于1987年。通过几年的发展,具有相当技术和经济实力。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发展前途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公司先后开发出花色差别化长丝、丙纤烟用过滤丝束、涤沦帘子线等三大主体产品。1991年被评为中国500家最佳经济效益工业企业之一,中国化学纤维工业50家最佳经济效
2015年,两位博士姚冀众和颜步一从海外学成回国,联合创立纤纳光电,扎根钙钛矿光伏领域。十年来,纤纳光电始终是该领域的领军企业,致力于钙钛矿前沿技术研究、钙钛矿组件低碳制造和市场化应用,2024年的出货量达全球钙钛矿市场的52.2%。联合创始人合照及市场份额估算5月22日,杭州纤纳光电科技股份有
电力规划的重点是按照宏观政策指引,以可控成本合理部署各类电力资源来保障长期的电力安全,权衡“低碳、经济、安全”三元目标。过去以常规电源为主、用电负荷平稳增长的电力系统在开展规划时,主要考虑电力电量的供需平衡、各类电力资源的可开发潜力和技术特性、应急备用能力及环境政策要求等约束条件
5月19日,浙江舟山500千伏联网输变电工程迎来了它的首次双线检修。一场堪称“电网界天花板级体检”就此上演。国网浙江电力的检修人员,将在世界电压等级最高的跨海输电线路上,首次以双线同步走线的方式,进行370米高空检修作业,上演现实版“疯狂的钢索”!这不是特效,这是现实。体检对象——浙江舟
5月17日13时25分,浙能镇海联合发电公司(以下简称“镇联电公司”)燃机异地迁建改造项目7号机组通过168小时试运行。试运期间,该机组主辅设备运行稳定,各项经济指标、技术性能指标优良。电站集团为该项目提供燃汽轮机、汽轮机、发电机和凝汽器设备。该项目是镇联电公司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镇海
车网互动是指电动汽车通过充电桩与电网进行能量双向互动,本质是用户使用电动汽车参与电力系统需求侧响应从而创造系统调节价值并获得一定经济补偿。按照功率流向划分,车网互动可以细分为单向功率互动和双向功率互动。单向功率互动也称作有序充电或智能充电,是指通过分时电价机制引导电动汽车调整充电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3日一周火电项目,涉及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2×660MW燃煤机组三大主机中标公示太仓港协鑫2×66万千瓦扩建项目锅炉成套设备、汽轮发电机组成套设备中标候选人公示。东方汽轮机、上海锅炉厂等预中标。详情点击“疆电入渝”首台100万千瓦煤电机组首次并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3日,浙江海盐发布落实2025年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工作的通知,统筹做好海盐县2025年迎峰度夏电力电量平衡,充分挖掘需求侧可调潜力,守牢电力安全保供底线,确保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其中,需求响应补贴标准,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约定型需求响应用户,在省级补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3日一周电力项目:涉及火电、水电、核电项目的核准、开工、并网等。火电项目2×660MW燃煤机组三大主机中标公示太仓港协鑫2×66万千瓦扩建项目锅炉成套设备、汽轮发电机组成套设备中标候选人公示。东方汽轮机、上海锅炉厂等预中标。详情点击“疆电入渝”首
5月23日,中国电力建设佛山市南山镇小芝林灵芝基5.8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N型HJT光伏组件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布,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533.4252万元,单价0.759元/W;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浙江润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投标报价548.1840万元,单价0.78元/W。招标公告显示,根
5月22日,卧龙新能发布公告称,公司计划向间接控股股东卧龙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卧龙舜禹出售其持有的上海矿业90%股权,交易价格为2.21亿元,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卧龙新能将不再持有上海矿业股权,不再从事铜精矿贸易业务,全力聚焦光伏、风电、氢储能等新能源业务的转型布局。本次交易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2日,临泽板桥羊台山300MW12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项目储能系统设备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开标结果公布。项目位于甘肃省张掖市,主要为临泽板桥羊台山300MW/12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项目储能系统设备采购。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0.499元/Wh;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