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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周边的农民多因矿厂倒闭失去就业机会,又因土壤污染无法继续耕种农田,贫困程度加剧。因此,在治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可以将受污染的农田先流转到政府手中,每年给予农民一定的补贴,使农民的生活有基本保障。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让农民参与进去,给农民相应的劳动力报酬。
重金属污染治理涉及山水林田湖草的一体化治理工程,也关系生产、生活、生态等方面的乡村振兴,涉及农业、工业和生态修复、旅游等服务业的发展,影响农村的就业和稳定,因此,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区域如何实现脱贫致富和乡村振兴,必须采取一揽子的系统措施。调研组经过实地考察和研讨,对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区域如何实现脱贫和乡村振兴提出了以下六大建议。
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重金属污染治理措施
不同的地理环境会给土壤带来不同的理化性质,面对不同的理化性质要求重金属污染防治必须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治理措施。如同样遭受镉污染的三个地区:英国西南部的西普汉姆村庄、日本神通川发生“痛痛病”的妇中村,以及我国广东韶关的上坝村,土壤带来的问题却迥然不同。英国西普汉姆村土壤中镉含量最高,却对当地居民的健康没有造成任何影响;反观日本和我国,前者出现了“痛痛病”,后者形成了“癌症村”。究其原因,是由于三个地方的土壤酸碱度不一,使得镉的活跃性不同。因此,要因地制宜,在土壤详查的基础上,分析不同污染程度土壤的性质,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
同时,也要积极探索有效的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通过污染防治先行区的经验,总结出可以复制的修复模式,进而向全国同类重金属污染地区推广。同时,结合具体的污染情况,探索其他更加高效、成本低、二次污染小的修复模式,如联合修复法即将植物修复法、动物修复法、物理/化学修复法中的两种或三种修复方法结合起来,与传统修复技术的优点进行结合,以更好地控制成本、保证效果、减少污染。在这一点上,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在重金属污染地区往往交通不便,生活条件差,需要国家采用政策等方式鼓励更多有技术的科研人员进驻到这些地方。
成立基金,多渠道筹集污染治理和农民产业转型扶持资金
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往往具有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依据“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但当暂时无法确认责任方或责任方无力偿还时,治理和修复资金的来源便成为了一大问题。
为解决资金问题,可以借鉴美国“超级基金”的经验,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加大力度投入的要求,设立中央和省级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基金,扩大基金来源,包括燃料与化工原料的原料税等环境税收,使得环境税收切实应用到保护环境中,主要用于农用地重金属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等;对能够明确责任主体的矿产企业,严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不积极按时承担责任的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对转型成功的矿企负责人鼓励其为家乡污染治理提供资金支持;国家和地方财政可以向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且较贫困的地区适当倾斜等。
这样从多方面筹集资金,可以保障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的稳定性;同时也可以减轻政府压力,避免消极执法等现象的发生。目前我国潜在污染土地面积较大的情况下,极容易发生突发性泄漏,实行专款专用可以使管理者在出现突发意外事件时迅速反应,也可以保证预算合理性,避免费用负责方为减少成本而采用暂时性治理手段。设立基金还可以使管理者注重对土壤污染治理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协同解决,协助地区的产业转型,避免重蹈覆辙。
为解决资金问题也可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重金属污染的地区,原本具有绿水青山这一优越的自然条件,可以根据地方自然气候等条件,发展一批特色高质的产业并进行推广,通过加大宣传、利用电商平台的推广和销售等各种运营模式,提升产业产品、服务的品牌效应,逐步在全国甚至全世界范围内形成地方特色,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形成良性的循环,在土壤污染治理的同时进行产业转型,使得修复和发展齐头并进。
多措并举,通过做加法的方法维护社会稳定
重金属污染的防治除了需要技术上的支持,还需要多种措施齐头并举。首先,应加强信息公开,从我国发生的多起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来看,群众大多无法从官方数据了解到具体的污染情况、治理情况和违法处罚情况,这就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地通过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违法和治理情况等,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有效行使,也可以争取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其次,要通过发展地方产业,促进经济绿色发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还是温饱问题,单纯依靠发展农业无法实现农村的全面振兴,还需要规模化产业的大力支撑。通过典型地区的经验可以发现,要实现脱贫致富,还应将优势产业放在发展的首要位置。如矿业发展不能完全停止,而是应该合理进行产业布局,对产业进行优化升级,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得到良性发展;同时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产业,这样多种产业形式相结合,一方面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用于治理重金属污染;还可以通过产业拉动就业,促进本地农民就近择业,减少人口外出流失,处理好失业人员的再教育和培训问题,帮助他们往新型产业发展,为地区脱贫和乡村振兴提供人力保证。在保证产业拉动经济、人口带动发展的基础上,农村的发展必将稳定高速进行。
加强贫困地区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
贫困地区往往各种人才匮乏,因此,要加强这些地区的人才引进,除了国家对地方的扶持,更重要的还需要依靠乡村的特色和优势产业吸引人才。在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有国家项目、资金等的依托,一些科研团队会进驻到这些地区,为污染区提供科技支持。
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其他污染地区因缺乏各方面的支持和宣传,尽管污染情况存在已久,但鲜有科技团队主动加入。为此,建议在土壤污染详查的基础上,对其他污染较严重的地区,要加强人才的引进力度,提供政策及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在发展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项目的同时,鼓励这些科技团队向其他污染地区推广有效的治理经验。只有引进了具有专业治理和修复技术的科技团队,才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从根源上得到解决。
针对基层尤其是贫困山区基层环保人才匮乏的情况,建议国家针对贫困地区现有的环保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专业集训和岗位培训,组织地方环保干部向有经验的地区学习交流;进一步加大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力度,通过政策倾斜,为贫困地区吸引和培养一批专业的环保人才;同时鼓励村里的能人竞选村干部,带动村内农业和产业发展。此外,要加强培养在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方面的人才,鼓励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贫困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并给予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特色发展、优势发展和错位发展,治理措施与农民脱贫致富、乡村振兴相契合
污染的治理和土壤修复是重金属污染地区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增强农民的参与性。矿区周边的农民多因矿厂倒闭失去就业机会,又因土壤污染无法继续耕种农田,贫困程度加剧。因此,在治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可以借鉴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的经验,将受污染的农田先流转到政府手中,每年给予农民一定的补贴,使农民的生活有基本保障。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让农民参与进去,给农民相应的劳动力报酬。
乡村振兴和土壤修复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的生活,也就意味着土壤治理离不开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题。因此,在确定具体的治理措施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与农民和乡村的持续发展相结合。比如德国以植物吸收—固定方式为主的“温和修复方案”,采用以轮作为核心的生产和修复并举的植物修复综合技术,以及通过种植能源作物进行富集的方式,既可修复土壤,同时也不耽误种植,符合农用土地的需要。在农作物中重金属含量仍然超标时,可将农作物用于沼气等生物质能发电;当含量下降到一定程度,符合国家制作饲料的标准时,可用于牲畜喂养。这样在修复的过程中,农民不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也可以通过帮助修复的过程,得到除补偿以外的额外补贴。
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实现乡村振兴,离不开产业的支持。乡村经济发展既要产业生态化,又要让生态产业化。在重金属污染地区,矿业仍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产业。因此,要积极推动矿产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进行绿色发展,为矿区生态治理和修复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同时要利用地区特色绿色资源,着力推进有特色有优势的绿色产业,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开展一、二、三产业的合理分配和经济多元化发展。在守护住绿水青山的基础上,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统一。
规范发展,出台配套的政策和法制措施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各国都制定了用于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治理的专门法律,并设定各项标准,明确责任认定和承担形式,规定受害者的诉讼权利和赔偿制度等,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多方面的规定。
我国一直以来也非常重视土壤污染治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计划的出台和逐步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继续将重金属污染防治作为首要任务之一。《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已经正式发布,但在地方的具体转化和落实方面仍需要加快推动。因此,建议在《土地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加快对重金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地,明确具体标准,为重金属污染防治提供法律和具体实施保障。配套的政策和法制措施使群众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依法排放,政府在发生土壤污染事件时可以依法认定责任方,加快事件处理速度,尽早开展污染土壤的治理。除了法规以外,政府还应出台相关的技术指导手册,指导企业在进行自我修复时所应遵循的标准和采取的必要措施;进行土地普查,确定全国的污染土壤地点;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使群众能加入监督的队伍中。针对企业偷排偷放、转移垃圾等问题,要加强监管,只有形成配套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坚决从下至上逐级追溯责任,加大处罚查封力度和依靠群众共同监督的力量,才能从源头防止这类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鼓励地方根据重金属污染等标准,制定地方性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加快各项制度规范的落实。对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的相关负责人,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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