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垃圾发电环保治理标准正文

最新|《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6-19 14:31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垃圾焚烧污染控制垃圾焚烧设施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的测定方法采用GB 18485及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2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10.实施与监督

10.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0.2 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A.1 本附录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贮存池、焚烧工艺与装备等设施设备的有关要求。

A.2 生活垃圾焚烧贮存池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有效容量应满足焚烧炉7天以上的焚烧能力需求;

防渗系数应小于1×10-7cm/s;

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并保持负压状态,安装压力计量表计量监控;

应配备独立、有效的机械排风和除臭系统;

垃圾池间屋顶、玻璃窗等应进行密封处理,检查口、卸料门等应选用密封良好的门;

垃圾池间内壁和底面,应平滑耐磨,具有抗冲击、防渗、防腐蚀性能;

应设置渗滤液导排、收集和输送设施,并采取防渗、防漏、防腐、防爆措施;垃圾池间底部宜有不小于2%的渗滤液导排坡度,坡向一侧的渗滤液导排口;

应设有设备检修台;

工程建设所用防渗材料性能、施工记录应作为工程竣工和环保验收的依据。

A.3 工艺与装备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选择技术先进、工艺成熟、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机械炉排炉;

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宜低于300吨/天;

焚烧炉应配置自动给料系统,给料连续、均匀,避免造成炉膛压力波动;给料系统与焚烧炉体连接应密封;

焚烧炉启动时,炉膛主控温度区内每个测点温度均达到850℃以上时,方可向炉内投入垃圾;

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焚烧炉炉膛应保持设计规定的微负压。焚烧炉(或锅炉)出口烟气氧含量宜保持在6%~10%之间;

应建立焚烧炉炉膛压力、测点温度和焚烧炉(或锅炉)出口烟气氧含量的在线监测数据记录台账,并应保留至少3年。在线监测仪表应定期使用标准气体标定,人工标定频次应满足HJ 75等有关规定要求;

焚烧烟气除尘应采用布袋除尘器,其技术性能应满足HJ2012的要求;

宜设置布袋微破损监测装置,并应做到及时发现、更换。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生活垃圾焚烧运行过程管理要求

B.1 本附录规定了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进厂垃圾管理、生产辅料用量控制、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以及灰渣处理系统等全过程管理的要求。

B.2 进厂垃圾的管理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应做好进厂垃圾来源与种类登记,并建立台账,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储存功能,数据应能储存一年以上;

焚烧厂运行期间,应至少每季度对进厂、入炉垃圾的热值和组分检测一次;至少每3年对不同季节垃圾的元素含量检测一次;焚烧厂的服务区域发生变化后,应重新检测垃圾的理化特性;

垃圾物理性质分析应包括物理成分、容重、粒度等;工业分析应包括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等;元素分析应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氯(Cl)等;垃圾采样和成分分析,应符合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B.3 垃圾上料坡道、卸料大厅的管理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应保持垃圾上料坡道、卸料大厅的地面清洁,做到及时冲洗;

垃圾车上料坡道宜做封闭处理;

垃圾卸料大厅应封闭良好,车辆出入口宜设置空气幕;

卸料门应具有耐腐蚀、强度高、寿命长、开关灵活、密闭性好等性能。

B.4 烟气净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烟气净化系统不得设施旁路烟道,投入垃圾前应先启动烟气净化系统;

除尘器工作温度宜控制在180~140℃之间;

应建立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飞灰处理药剂等物料的消耗台账;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等的计量应准确,能有效控制和调节用量;

脱酸吸收剂的品质和用量应满足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并满足CJJ128的要求;

使用活性炭喷射工艺时,应检测活性炭的品质和性能,并满足CJJ 128的要求。活性炭粉输送宜采用气力输送方式,并应设置备用输送风机和管路,活性炭粉的输送应做到连续、均匀;

在焚烧厂投运时,活性炭喷施量不应低于0.4kg/t入炉垃圾。如在运行的一个年度内通过多次二噁英类排放浓度监测可确定使二噁英类稳定达标排放的最低活性炭喷施量,该焚烧厂可按此最低活性炭喷施量控制,但需经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

B.5 余热利用系统的运营管理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余热锅炉宜设有烟气氧含量、烟气流量等重要工况参数的连续在线监测装置;

余热锅炉应采取高效的清灰措施,定期清除受热面积灰,以减小烟气阻力、改善受热面换热效果、降低排烟温度,余热锅炉排烟出口温度不宜高于230℃。

B.6 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渗滤液导排系统应保持畅通,避免渗滤液在垃圾池内聚集;

应设置渗滤液导排口和导排沟的人工清理通道及冲洗设施;

应采取措施控制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的臭气散逸;

应根据渗滤液产生量和水质的变化及时调整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确保渗滤液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出水水质满足综合利用或排放要求,并应配置事故池。

B.7 灰渣处理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炉渣和飞灰应分开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

与垃圾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炉渣储坑间宜设置排风、除尘系统;

宜在炉渣输送环节设置炉渣取样设备(设施),取样设备(设施)应能随时进行炉渣输送物流的全断面取样;

应设置炉渣制样设备(设施)和制样场所,对取得的炉渣样品进行制备,制样设备应包括破碎、剪切、筛分、称重、缩分、储样等设备;

炉渣宜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方式可根据焚烧厂所在地的市场需求情况选择。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活垃圾焚烧查看更多>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查看更多>垃圾焚烧设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