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新旧条例过渡期间如何适用法律,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日
联系人:法规与标准司 杨丹钰 (010)6655661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传真:(010)66556654
邮箱:li.mingxia@mee.gov.cn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2019年6月28日
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条例)施行以来,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新旧条例过渡期间如何适用法律,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经研究,现就新旧条例过渡期间“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适用规则
(一)有关法律规定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修订前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日废止,以下简称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适用总体规则
关于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的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以下简称《纪要》)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根据《纪要》确定的上述法律适用规则,“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条例施行以前,行政处罚决定在新条例施行以后作出的,原则上应当适用旧条例规定,但是适用新条例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除外。
二、有关具体情形的法律适用
(一)新条例施行期间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条例进行处罚
新条例施行期间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即建设项目在2017年10月1日以后(含当日)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包括 “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条例施行期间,一直连续或继续到新条例施行之后的,不属于《纪要》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的情形,不涉及新旧条例的选择适用问题,应当适用新条例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法律适用规则,不受具体案件立案时间的影响。也就是说,新条例施行期间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无论立案时间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或之后(含当日),都应当适用新条例作出行政处罚。
(二)“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在新条例施行前终了的,应当按照《纪要》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罚
“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在新条例施行前终了,即2017年10月1日以前即告终了的,属于《纪要》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在新条例施行后作出的,原则上应当适用旧条例,但是适用新条例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除外。
实践中,对适用新条例是否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有利存有争议的,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法律适用意见,并将法律适用意见以及适用新旧条例各自的法律后果,通过陈述、申辩权告知程序,向被处罚人作出解释说明。被处罚人可以针对处罚机关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陈述、申辩,提出自己认为对保护其合法权益更有利的法律适用意见。被处罚人经有效告知仍未明确表达有关意见的,处罚机关可以按照事先告知申请人的法律适用意见作出行政处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依法发生变化时的法律适用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已经依法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对建设项目原来存在的“未验先投”行为,不再予以处罚。
上述不再予以处罚的情形,不受该建设项目是否曾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是否要求须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影响,亦不受立案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是否已经依法变化的影响。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已经依法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对建设项目原来存在的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亦不再予以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我部之前印发的相关解释或者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2024年3月13日,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在生产,缸体粘结、饰条粘结、打磨钻孔、覆膜、雕刻、烫金、木工、焊接工序在运行。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已安装1套中央除尘设施,未安装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和碱喷淋设施。2、粘结工序正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牵头事项,共涉及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等45项。详情如下: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牵头事项1、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河南省地方标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铅、锌工业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江西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江西省将围绕综合交通、能源、水利、新型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十大领域”,每年滚动推进100个左右示范引领性重大项目、1000个左右投资10
近日,广东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公布,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其中,潮州市潮安区东社水电有限公司、桂竹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赤凤丰松水电站、凤凰镇凤溪村凤坑水电站等水电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实施方案》,2023年9月6日至26日,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煤业集
为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建设单位涉及环评调整变更相关问题,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同时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及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参照生态环境部及上海、重庆等省(市)管理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草拟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2023年6-7月,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长沙市开展督察期间,发现长沙市落实砖瓦行业产业政策不力,轮窑等落后产能应淘汰未淘汰,规划区内砖瓦企业应退未退,制砖企业存在批小建大、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危废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属地党委、政府责任落实不
“着力解决整改成效不彰的问题,压实整改责任,坚持奖罚分明,对改得好的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罪加一等’严肃处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孙绍骋在主持召开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会议时这样强调。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罪加一
全面巩固疫情防控重大成果,加强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是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联合
一、整改任务截至督察进驻时,葫芦岛市未达到国家要求的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50%以上的目标要求。二、整改目标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50%以上。三、整改措施1.2019年启动东部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一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000吨/日),项目服务范围包括兴城市
2023年2月,S市M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陈某以个人名义在M区J街道租赁场地从事废石料破碎及混凝土生产。现场检查时,该个人搅拌站厂房内未配备降尘设备,未能提供环评材料和排污许可证。在后续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个人搅拌站在形式上同时涉及“未验先投”及“无证排污
2022年6月,相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前期该企业木制家具生产项目未验先投,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停产、恢复原状的情形符合《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0版(11项)》第5项的规定,相城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初决定对其不予处罚,予以警示。2022年9月底,省厅交叉互
现对2022年天津市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中汽(天津)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案2021年7月7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汽(天津)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信访检查。经查,该单位锅炉房南侧东西向道路上有员工正在使用清洗液清洗模段件,清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案例一:海南某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限制生产与废水超标排放案一、案情简介2019年7月30日,针对云龙污水处理厂反映云龙产业园区内企业涉嫌存在污水超标排放的投诉线索,海口市环境监察局立即进行部署,会同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仔细排查云龙产业园区排水管分布,实地勘查园区内涉水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2019年8月中旬暗访情况、2019年11月中旬长江经济带第二批生态警示片反馈问题,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检查情况,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对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企业环境问题实施了挂牌督办,责令相关企业对存在的问题逐一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据悉,此次所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将“明显不当”纳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并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那么,究竟什么是“明显不当”?笔者拟以“明显不当”在司法审查实践中的适用作为分析基础,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未验先投”以及“进水超标导致
近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简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全文如下: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大,对企业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但是各地环保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对未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环保部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期限将至,逾期将查处;未批先建类须现状环评,未验先投类开展验收监测工作!详情如下:[$NewPage$][$NewPage$]
9月12日,贵州能源大方2×66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据了解,贵州能源大方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选址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采用2×660MW高效二次再热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煤耗、水耗、电耗均控制在现行标准以内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广州市兴丰应急填埋场存量垃圾开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公示。项目对兴丰应急填埋场第一填埋区及第一、二填埋区联合堆高部分进行开挖(第二填埋区边坡修整),预计开挖存量垃圾总量约296.87万m(279.65万t,以0.942t/m3填埋压实密度计),开挖过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商洛市城管局发布商洛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公示。目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及部分配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通过调查发现,预计能够进入本项目的垃圾量约930t/d,另有80t/d的污泥,总处置规模预计不超过1010t/d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利辛皖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辛污泥协同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中节能(丽江)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公示,本次技改依托现有的焚烧发电项目进行,调整垃圾焚烧锅炉燃料结构,在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的前提下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餐厨固渣、医废残渣、农林废弃物、污泥、陈腐垃圾的焚烧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云浮市喜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源化利用项目(铝灰渣8万吨/年、飞灰15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告,项目总投资约66600万元,拟资源化利用铝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共18万吨/年,其中铝灰为8万吨/年,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10万吨/年。优先服务云浮市及周边地区的
日前,生态环境部公示《关于山东海阳一体化小型堆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审批意见。项目拟建设1台一体化自然循环小型压水堆机组,无主管道和主冷却剂泵,热功率200MWt,最大供汽能力为250t/h。项目环保投资936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费用的3.4%。详情如下:生态环境部关于2024年08月23日拟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人民政府发布黎川县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项目主要利用餐厨垃圾、垃圾处理菌等作为原材料,通过分选制浆机、除杂机、加热罐、(电)蒸汽发生器、三相离心机、生物处理机等生产设备生产毛油、有机底料,毛油年产957吨,有机底料年产953
8月2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山东海阳一体化小型堆示范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4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会议指
8月19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淮南洛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淮南洛河电厂四期2×1000MW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该项目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1000MW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及二次循环冷却系统,配套建设贮灰系统、输煤栈
8月15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陕投赵石畔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项目位于榆林市横山区雷龙湾镇。新建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配2台2923t/h超超临界变压直流炉。本期新建团窝梁山谷灰场,库容为230×104m3,可供本期工程临时贮存灰渣和石膏2.3年。项目总投资75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