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沱江流域总磷等重点水污染物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沱江流域实行总磷污染防治特别措施:
(一)削减总磷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含磷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推动磷矿开采项目逐步搬迁或者退出,禁止新建磷矿开采项目;
(三)强化工业领域总磷污染防治,禁止在工业循环冷却水除垢、杀菌过程中加入含磷药剂;
(四)加强资源化综合利用,新增磷石膏实现产消平衡,并按照要求削减磷石膏堆放存量,实施涉磷石膏堆场规范化整治,按照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
(五)监督磷石膏堆场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渗漏和渗滤液处理、冲洗废水处理等措施达标排放,禁止偷排和漏排;
(六)其他特别措施。
第三十条 在沱江流域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载明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沱江流域的排污口调查,对排污口情况登记造册,实施规范化整治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排水管网、箱涵、明渠等排水设施进行疏浚和维护,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监测设备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等规划,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城乡的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加强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及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水的,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依照相关规定将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接入污水管网。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宾馆、餐饮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收集处理水污染物的措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在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合理布局建设垃圾焚烧设施。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渗漏和渗滤液处理等措施,确保生活垃圾渗滤液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编制实施本地区内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并及时组织黑臭水体整治,综合评估整治效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黑臭水体总体整治完成后,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水体养护的职责分工及责任单位,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黑臭水体及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等的日常巡查和清理,采取措施保持水面及沿岸清洁。
第三十六条 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沱江流域水环境监测预警情况或者应急调控需要,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水污染物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并予以实施,保障沱江流域水生态安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进入水体,降低对流域水环境的危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饲料添加剂,推进沼渣、沼液、菌渣等有机废弃物的科学还田利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内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分散养殖畜禽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产前从源头上控减产生的数量,产中采取过程管理,实现达标或减量化排放,产后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并鼓励实现零排放。
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及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专业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鼓励水产养殖生产者采取措施,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流水养殖、循环水养殖等健康生态养殖模式和技术,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渔药和渔饲料,防止水产养殖业污染。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规划时,应当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沱江流域的旅游资源,加强对乡村旅游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流域内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应急准备。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四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并将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风险源及时告知取水单位。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排查,防止污染物、泄露物等排向外环境或者渗入地下。
第四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用水安全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一)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二)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三)定期维护检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四)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五)其他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划定的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等保护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高效节水工艺和技术,指导企业实施工业节水改造,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引导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集聚区集中,促进废水深度处理和再生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改造,推广绿色建筑和节水器具,科学利用雨水资源,并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消防等领域普及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和节水现代化改造,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推广畜牧渔业节水模式,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加强沱江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合理控制开发利用岸线资源。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组织林草、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沱江干流和支流沿岸一定范围划定生态隔离带,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草地、水源涵养林、河岸生态公益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构建沿河生态系统。
河道两岸和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森林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予以保护。生态公益林应当种植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的乡土树种,禁止种植不利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的外来速生用材树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等方式,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天然湿地,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逐步恢复河流、湖泊、湿地的自然连通,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对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封育、退耕、截污、补水、植被种植等修复措施。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水生物增殖放流,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督管理,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水利航电枢纽工程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控制流域内水生生物保护义务,采取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和洄游通道等措施,保障鱼类洄游畅通。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调水、加强水利航电枢纽工程下泄流量的监管等措施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河道岁修整治及水利航电枢纽工程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保障下游生态基流,保证枯水期等特殊时段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循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堆场、加工场,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并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含磷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或者新建磷矿开采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业循环冷却水除垢、杀菌过程中加入含磷药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项目概况:沱江流域(资阳段)环境综合治理暨绿色发展经济带建设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侧银杏苑小区1幢3楼(地址)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9月2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CYZF-2023-CG143号项目名称:沱江流域
12月23日,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凤凰县沱江流域(桃花岛至木江坪镇)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告显示,湖南省和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中标项目。凤凰县沱江流域(桃花岛至木江坪镇)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湖南国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凤凰县正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中华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经四川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沱江流域(内江—自贡—泸州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实施方案(2022—2024年)》。据了解,沱江是长江上游的一级支流,是四川省腹部地区的重要河流之一,涉及全省10个市(州)44个县(市、区),也是四川省污染
3月12日是一年一度的植树节,内江各地绿意融融。在市中区凌家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现场,工人们正在做最后的冲刺,有的工人在为综合用房进行抹灰作业,有的进行围墙施工。该项目将在3月底左右竣工,建成后,生活污水日处理量达1150吨,将惠及周边群众上万人。“我们已于2月20日复工!”在凌家镇伏龙场镇污
8月20日下午,记者从《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5月23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也是四川省第一部流域保护类省级法规,是四川省首次以单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施行。这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审议通过的四川省第一部流域保护类法规。加强沱江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修复长江生态环境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全面
导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以严格保护一江清水为核心,围绕长江经济带水污染治理
在近日召开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二审,从严加强水环境保护责任是二审稿的一大亮点。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识平在对二审稿进行说明时表示,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征求意见”提出,沱江流域
日前,四川省人大发布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详情如下:《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18年12月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一次审议。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10月9日,内江市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及联合体单位签约内江沱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项目的签约为推进内江沱江流域综合治理、绿色发展写下浓墨重彩的一页。据悉,首创股份作为牵头人,与水汇环境(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日前中标内江沱江流
11月24日,中工环科秦环(秦皇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杨东,其注册资本高达约1.02亿元人民币,由中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股95%,秦皇岛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
近日,广东龙川县广源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公开招募环境水务运维服务项目类合作伙伴公告发布。龙川县广源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公开招募环境水务运维服务项目类合作伙伴公告龙川县广源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作为龙川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管理体系下的一级平台公司,秉承县委国资工委、县国资事务中心的领导,致力于推
近日,北水管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林岳,其中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5%,北京源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持股30%,太原畅达华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0%。北水管网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近日,葛洲坝(英德)水务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市政设施管理,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施工。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宁波水清景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持股。北极星水
近日,北京鹏潞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毛战坡,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含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近日,北京北排亦庄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胜海,注册资本约7.6亿元,经营范围包含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资源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北京北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
近日,山东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由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100%控股。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生态环境材料制
据企查查显示,近日,河北之江新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胡杨,注册资本2亿元,经营范围包含:建筑物清洁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水污染治理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物产中大全资子公司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碳壳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持股。
近日,中国建筑在广东省投资成立了一家专注于环境科技的新公司——中建四局环境科技(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高达4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由中建四局100%持股。中建四局环境科技(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发布中煤景泰(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34%股权转让公告,转让方为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煤景泰(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环保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
近日,信阳城发水务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亿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经营范围包含: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2024年第二次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编号:1924AB)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翻身仗”,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24年冬季大气攻坚“保卫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奋战四十天,打赢保卫战”。《行动方案》提出,2024年冬季大气攻坚“保卫战”自11月22日至12月31日,为期40天,聚焦大气污染主要指标,强力
11月25日,四川夹江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拟对夹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扩容建设,建设规模为2万m/d,新建配套中水回用设施。估算总投资为11010.39万元。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40年。公告如下:夹江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招标公告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11月22日发布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4〕571号),要求化石燃料燃烧及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年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在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四川省中江县餐厨垃圾处理(一期)特许经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四川凯裕昌正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5000万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用预中标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1)中标候选人第1名:四川凯裕昌正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报价:特许经营权使用费:5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00万元;
随着11月四川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供需矛盾的加剧,用电侧增持的大量缺口与发电侧减持相互叠加,导致买方在11月22日集中交易中,出现了超过6亿千瓦时的需求在最高限价下无法成交的流动性危机。鉴于事后面临偏差高价结算的风险,双边市场的交易行情早已迅速升温,一度突破了政策设定的最高限价,11月的电
#x200B;火电、外购环比大涨,市场极端行情加剧#x2014;#x2014;四川电力市场2024年第47周盘点(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作者:小硕团队)PART.01本周市场综述市场供需趋势市场供需趋势,本周网供电量环比上周上升2.77%;水电上网电量环比上周下降12.26%;火电上网电量环比上升24.7%;新能源上网电量环
国家电网白鹤滩至江苏、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的送端站——布拖换流站,已累计向我国华东地区输送清洁电能超1000亿千瓦时。据了解,布拖换流站位于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由建昌±800千伏换流站和金沙江±800千伏换流站合址建设组成,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直流换流站。该站2022年建成投
【每周行情】连续多日涨停封板,极端行情前所未有(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作者:小硕团队)01本周交易轮次详情0211月成交均价特别说明:批发市场成交均价并不代表最终到户电价,仅为到户电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0311月中长期合约市场电价与国网代理电价对比截止11月22日交易结束,按11月集中交易成
日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发布《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技术、产品、装备、工艺、工程、案例、解决方案等项目名单》。《名单》共有38项,包含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技术、产品、装备、工艺、工程、案例、
11月18日至19日,中国华电在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境内的三个光伏项目共51万千瓦投产,为华电在川新能源开发一次性投产最大容量。至此,华电盐源新能源基地运行装机达159.9万千瓦,是四川省在运最大的风光一体化基地。据悉,本次投产的三个项目最高海拔达4000米,通过“风光一体化”方式因地制宜推进开发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