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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华中科技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中的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和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的排污单位在其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化纤浆粕制造企业的自行监测要求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HJ 821)执行。
本标准未列出的化纤产品,参照本标准中其他化学纤维类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146.1 纺织品化学纤维第1部分:属名
GB/T 4146.2纺织品化学纤维第2部分:产品术语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GB/T 4754—2017、GB/T 4146.1、GB/T 414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化学纤维chemical fiber化学纤维是指除天然纤维以外的,由人工制造的纤维。包含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合成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
3.2化学纤维制造业chemical fiber industry化学纤维制造业是从事各种化学纤维原液制备、聚合、纺丝、后处理等过程的行业。
3.3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cellulose fibers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是以天然高分子物质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成的具有纺织性能的纤维,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包括粘胶纤维和醋酯纤维等。
3.4合成纤维synthetic fibers合成纤维是以化学原料合成的聚合物制成的化学纤维,包括聚酯涤纶(原生涤纶和循环再利用涤纶)、锦纶、氨纶、腈纶、丙纶、维纶等。
3.5生物基化学纤维bio-basedfibers指以生物单体或天然有机高分子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纤维,包括莱赛尔纤维、聚乳酸纤维等。
3.6总有机碳totalorganiccarbon(TOC)总有机碳是指水体中溶解性和悬浮性有机物含碳的总量。
3.7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频次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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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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