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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化学纤维制造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2执行。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表3执行。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粉碎机、过滤机、纺丝机、卷绕机、风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监测,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噪声监测。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5.4.1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HJ□□□—201□8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可按照HJ 664、HJ964、HJ/T 55、HJ/T164、HJ/T166、HJ/T 194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T 91、HJ 442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可参照表4执行。
5.5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3和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 819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 819执行。
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记录每日的原辅料用量、产品产量、取水量(新鲜水)、主要原辅料使用量等。
6.1.2.2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有机溶剂回收设备运行状况记录按各产品生产批次记录有机溶剂名称、回收量、补充量,以及有机溶剂回收设备能源、耗材使用量等。
6.1.2.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要求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记录其具体去向。原料和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见表5。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按照HJ 819执行。
7其他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 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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