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涉及当事人的切实利益,涉及历史责任人认定等法律问题,是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的一个难点。
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制度设计尽可能减少需要认定的情形,如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只有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才进行认定。
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过程中,全国人大提出,注意把握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的原则。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经验不多的实际出发,对有经验、看得准的,尽量细化;还需要继续探索积累经验的,在法律上为实践留下一定空间。这也是《办法》起草和制度设计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
二、编制过程
2018年12月,我部组织环境规划院启动《办法》编制工作。2019年1月,我部函请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分别推荐了部门联系人和专家参与《办法》编制工作。4月上旬,我部分别召开了法学专家座谈会,石油化工、有色金属、钢铁等有关行业协会及部分企业座谈会,研讨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相关重点和关键问题,经反复研究形成《办法》初稿。4月底至5月初,召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座谈会和部分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5月,征求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相关司局以及部内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意见,此后,经反复研究修改,于2019年8月30日报部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并进一步经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启动与调查、审查与认定、其他事项、附则等5章32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人定义、认定管辖、认定分工、鼓励事项等。
第二章启动与调查,明确了启动情形、调查的组织、调查职责、技术鉴定、因果关系判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形、调查期限、调查报告内容等。
第三章审查与认定,明确了审查的组织和审查内容、审查后的处理、调查报告的批复等。
第四章其他事项,明确了陈述申辩、责任承担、归档保存、终止情形、纪律要求等。
第五章附则,包括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形、不合格农药化肥的定义、制定实施细则、认定费用、生效时间等。
四、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中,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这也是当前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的重点。民事纠纷的责任人认定应当依据民事法律予以确定,不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定义
1.关于责任人认定的溯及力
(1)关于工矿等活动造成的农用地污染
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二号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已明确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
因此,《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第一类土壤污染责任人,即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生效后,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从国际上看,在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上溯及以往也是不少发达国家的做法,如美国对《超级基金法》生效前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也要求承担责任。
(2)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的农用地污染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第二类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指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该类责任人认定仅追究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效后的责任。主要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不包括农业活动。此外,从国际上看,也尚未发现有对农药、化肥导致的土壤污染溯及既往的案例。
2.关于是否区分合法和非法排污
(1)关于工矿等活动造成的农用地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效后,工矿等活动无论是非法排污,还是正常生产经营过程造成的土壤污染,均应当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经综合考虑,《办法》第三条对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效前工矿等活动造成农用地污染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未区分是否合法排污。主要考虑是:关于历史上是否合法排污的调查取证困难,实践中难以操作,由此可能导致很多历史遗留土壤污染无责任人承担,这难以令社会公众信服。同时,即使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尽管没有明显的违法责任,但是其在污染的同时获得了经济利益,基于“受益者负担”的考虑,也应承担一定的修复义务。
(2)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的农用地污染
《办法》第三条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认定区分是否合法,即仅针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情况。主要是实践中区分是否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农药、化肥具有可操作性。
3.关于农药、化肥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农药、化肥导致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化肥的单位虽不是直接污染土壤的行为人,但其生产、销售行为与使用不合格农药、化肥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土壤污染。因此,《办法》第三条将责任人认定延伸到农药、化肥使用者以外的生产者、销售者。
4.关于个体农户的责任
《办法》第三条未将因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个体农户纳入责任人认定范畴。
主要考虑是个体农户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不属于当前的突出问题;且多数情况下,由个体农户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责任,不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但个体农户因其他行为(如在农用地堆放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当纳入责任人认定范畴。
(三)关于启动认定的情形和条件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农用地分类管理,主要由政府部门主导,也就是说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其风险,主要由政府部门掌握。因此,依职权启动是现阶段工作的重点。
考虑到我国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类农用地正在划定之中,涉及面较广,责任人认定宜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推进。因此,《办法》第十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逐步推动农用地的责任人认定工作。
《办法》第十条规定满足三方面条件才启动责任人认定:一是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如农用地周边存在多个污染源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上述情况。二是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的。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农用地的,无需采取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不存在责任人认定的问题。划分为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类的农用地地块,才有认定责任人的必要。三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周边有明显污染源排放的;(2)倾倒、堆存、填埋有毒有害物质或固体废物的;(3)投加不合格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本着突出重点及可行性原则,对其他无明显污染来源的情形,不予考虑启动认定。
此外,在发生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情况下,为切实保障农民等方面的权益,《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诉举报农用地土壤污染,经查证符合启动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四)关于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组织安排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涉及历史污染调查、污染因果关系判定等,情况复杂、专业性强,需要规范认定程序,并组织专业力量辅助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工作。
1.开展调查
参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组织调查组进行安全事故调查以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的规定和经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两种调查方式:组成调查组调查、指定或委托技术机构开展调查,农业农村、林草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调查组或者调查机构。调查组或者调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污染行为,判断污染行为与农用地土壤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土壤污染责任人,提交调查报告等。
2.审查调查报告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行政机关专职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认定委员会将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送主管部门。
主要考虑是: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查报告及其证据材料应当进行全面综合审查,以确保据此形成的认定意见是科学的、合法合规的。成立认定委员会,有利培养稳定的认定队伍,提高认定工作的水平。
3.批复调查报告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后,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五)关于因果关系判定规则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则,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判定污染行为与土壤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是在农用地土壤中检测出特征污染物,且含量超出国家、地方、行业标准限制,或者超出对照区含量;二是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存在会向农用地土壤排放或者添加该污染物;三是受污染农用地土壤可以排除其他相同或相似污染源的影响;四是受污染农用地土壤可以排除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如高背景值、气候变化、病虫害、自然灾害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因此,土壤高背景值、气候变化、病虫害、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土壤超标或农产品超标问题,不属于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范畴。
(六)关于责任份额的分担
涉及多个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办法》第七条鼓励多个当事人之间按照各自对土壤的污染程度划分责任份额,达成责任承担协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原则上平均分担责任。
上述规定参考了有关发达国家的经验。如英国《环境保护法1990:第ⅡA章污染土地法律指南》规定:在存在多个责任人时,根据责任方对相关污染负有责任程度的高低划分责任;如果缺乏依据划分责任,那么责任应该平分。
(七)关于责任人认定的费用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等活动”的规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用于责任人认定。因此,认定工作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八)关于减少责任人认定纠纷的制度设计
《办法》鼓励当事人之间达成责任承担协议,鼓励和支持相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等,通过制度设计,尽可能减少产生责任人认定纠纷的风险。
(九)关于防范廉政风险
《办法》设计了查定分离、报告审查、陈述申辩以及纪律规定等制度,尽量降低廉政风险。
(十)关于生效时间
《办法》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地方留有一定准备时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段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并调整部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其中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38652万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8739万元,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13768万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431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
为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金额共计13.2亿,涉及全国31个省份。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42条和2个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并增加了住建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下达2024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并调整部分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17025万元,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39832万元,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指引,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需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程序和技术要求,为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方案、鉴别报告的编制及技术审查提供指引。为规
广东省财政厅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本次下达资金25061万元。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86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下达2024年
贵州省财政厅7月29日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本次下达5083万元,用于贵州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等六个项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67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本次下达资金4874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45号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财政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目标2024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实现污染管控;地下水国控点位Ⅴ类水比例控制在27.5%左右,“双源”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7%以上,新增完成1600个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治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
2月6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热水光伏发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补充公告》,根据公告,热水光伏发电项目原用地总面积1.6277公顷,其中,农用地1.6146公顷(耕地0.0823公顷、其他草地1.52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7公顷),未利用地0.0131公顷。现光伏方阵内箱式变压器用地核减后,该项
1月18日,云南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热水光伏发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士地征收的补充公告。根据公告显示,该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宣威市热水镇陡沟村民委员会、响宗村民委员会,补偿标准属宣威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II区片,按照旱地76.0500万元/公顷、草地45.630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6.0500万元/公顷、
日前,有网友咨询,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颁布后,是否意味光伏方阵可租赁其他农用地建设,不需进行农转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对此做出答复。内容: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颁布后,是否意味光伏方阵可租赁其他农用地建设,不需进行农转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答复时间:2023-04-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9月2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政府发布安龙县普坪南天门农业光伏电站项目、安龙县万家桥农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前者将征收普坪镇讲埂村集体农用地0.6887公顷(耕地0.64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4公顷),未利用地0.0094公顷;后者征收普坪镇讲埂村集体农用地0.267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发布了关于征求《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认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农业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将于2021年12月14日实施。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土壤污染调查农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调查的问题进行了相关回复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以“生态宜居”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等。
摘要:长江三角洲地区(简称长三角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基地,关注该地区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对促进地区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近20年发表的长三角地区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相关文献中的重金属含量数据,全面分析长三角不同区域农用地土壤典型重金属累积情况与污染状况,系统探究导致长三角地区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累积与污染的主要原因。
摘要:农田土壤环境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维系“菜篮子”工程、保障“吃的放心”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为探明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分布特征及主要影响因子,以污染问题突出、地势起伏较大、水网密布的我国湖南省某典型流域为研究区,以流域主干河流沿线的农田土壤为研究对象,借助单因子指数、内梅罗指数和潜在生态危害指数,综合评价土壤Cd、Hg、As、Pb、Cr这5种重金属的污染状况;结合多元统计分析与地统计分析的方法,分析土地利用类型、地形因子与重金属含量的关系,并对土壤重金属空间分布和污染来源进行探究.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0月8日,四川圣达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评标结果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重庆纵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绵阳市聚鼎鸿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470.6418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首辅工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9月4日,四川圣达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招标人为三台县宏达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需修复的污染土壤总方量约11068m3,需修复的地下水方量约5364.8m3。四川圣达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勘察-设计-施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厂区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中标结果公布,详情如下:中标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建八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60602941.66元计划工期:100日历天质量标准:完成自验收监测、土壤修复达到修复目标,完成工程竣工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3月6日,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百色融达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二期)的公开招标公告,预算总金额619.7061万元,合同履约期限90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显示,百色融达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壤风险管控二期治理工程,对污染区实施水平阻隔、场地平整和恢复、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2月24日,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厂区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招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预计3月17日开标。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厂区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次招标项目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厂区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项目业主为石家
11月8日,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宜章县原郴州宏盛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项目总投资1526.82万元,总面积29475平方米,新建废渣及污染土壤阻隔固化工程处置。详情如下:宜章县原郴州宏盛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等规定,9月26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开征询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发布了关于征求《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认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农业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责任人认定提供依据。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