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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等10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2019-10-12 08:49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治理聊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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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国省干线道路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市交通运输局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标准化管理工作部署,提升作业管理规范化水平,深入推进国省干线公路保洁工作,提升公众出行品质,以全面提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生态聊城为目标,结合我市国省干线养护管理和大气环境整治工作线任务要求,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聊城市国省干线公路的日常保洁管理。

3 编制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日常保洁,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通行环境,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聊城市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聊办发〔2016〕2号)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4 国省干线公路日常保洁管理办法

4.1日常保洁工作标准:

4.1.1配备湿式清扫车、洒水车等设备,加大干线公路湿式保洁力度,市区外环路以外10公里范围以内的国省干线公路湿式清扫率达到100%以上。路面每平方米积尘不高于30克。

4.1.2全市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全面实施机械化低尘清扫,确保每天清扫1次;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加大清扫频率,实现路面清洁无杂物。路面每平方米积尘不高于30克。

4.2日常保洁作业方式

4.2.1养路员上路作业时,应着醒目的养护标志服,并携带一个锥形标,清扫时放置在作业路段,保障人身安全。为保证安全,清扫要逆向清扫,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等)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以保证养路员安全。

4.2.2清扫车作业时,要打开警示灯,提醒后方驶来车辆司机的注意。确认正常后,起动清扫车前行。

4.2.2.1清扫车作业速度宜控制在3~8km/h,在扫路模式用于路面保洁时,最高速度不应超过20km/h。作业过程中,可选择打开扫盘灯、选择作业警示音乐或作业警示语言。

4.2.2.2清扫车须装载GPS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管控.

4.2.2.3清扫作业要避开交通量高峰时段进行。路面清扫时,要减少清扫作业产生的灰尘,避免污染环境,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必要时应配备洒水机械。

4.2.2.4路面、路肩、桥面及涵顶清扫采取机械和人工结合,清扫的杂物必须集中处理,严禁随便倾倒。严禁将杂物扫到土路肩上或者泄水槽和边沟内。

4.2.2.5 禁止保洁人员焚烧落叶、干草、秸秆、塑料袋及垃圾,保持路面干净卫生,严格杜绝焚烧污染。

4.2.3各县(市、区)建立涵盖保洁机械、保洁质量等方面的考核制度,结合日常巡查、月度检查,积极落实“以克论净”考核标准,确保治理效果。强化巡查督导,将公路保洁工作考核作为县(市、区)年底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

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化分级管理技术导则

市城市管理局

1.总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标准化分级管理工作部署,提升作业管理规范化水平,增强环卫队伍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卫生整体质量,全力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城市管理工作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聊城市辖区内环境卫生、各县(市、区)城区环境卫生治理。本导则解释权归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如国家、省、市有新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3.编制依据

3.1《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

3.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3.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聊政字〔2015〕112号)

4.术语和定义

4.1垃圾收集运输

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等。

4.2废物箱

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

4.3公共厕所保洁管理建设标准

在街、巷、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等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含水冲厕所、移动厕所等。

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5.1垃圾转运

5.1.1垃圾转运站定时开放、日产日清。垃圾车辆密闭运输,无抛洒滴漏。车容整洁卫生,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车牌号码与标志清晰。

5.1.2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要求。

5.1.3生活垃圾收集站(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

5.1.4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垃圾收集设施的容量按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和清运周期确定。

5.1.5定点、定时清运、日产日清,密闭式垃圾桶内设施完好、外观整洁、摆放整齐;垃圾不外溢,周围无散落垃圾。

5.2垃圾转运站

5.2.1垃圾转运站应有降尘、防污染扩散和污水处置等设施。

5.2.2垃圾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存污水。

5.2.3垃圾转运站室内应通风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

5.2.4垃圾转运站应定时开放,日产日清。

5.2.5垃圾转运站内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5.2.6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

5.2.7垃圾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

5.3运输车辆

5.3.1生活垃圾的清运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密闭收运,并配备防滴漏、防抛撒等环保措施。

5.3.2车容车貌应整洁美观,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

5.3.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5.4废物箱

5.4.1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投放需求。

5.4.2废物箱应设置在城市人行步道,以及交通客运设施、大型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广场、社会停车场、学校门口两侧、医院门口、十字路口四侧等的出入口附近,公园、旅游景点、公共绿地、居民活动区等各类公共场所,也应设置废物箱,并适当增加密度。

5.4.3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0—l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可根据人流量的大小适当增减废物箱数量。

5.4.4同一个功能区域、一条街道,应设置统一样式、颜色的废物箱。废物箱每日清掏不少于2次,擦洗不少于1次,

5.4.5废物箱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完好率不低于98%。废物箱周围应整洁美观,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5.4.6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

6.公厕分级保洁管理

6.1公厕等级划分

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根据公厕所在区域的不同以及客流量情况的大小等因素,将公厕保洁分为一类公厕、二类公厕、三类公厕。

6.2分类标准条件

6.2.1一类公厕:商业网点集中区域以及主要旅游点周边的公厕,机场、车站、港口内的公共卫生间,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卫生间,人流量大的区域周边公厕等。

6.2.2二类公厕:上述以外区域的公厕、移动公厕以及对外开放的其他厕所等。

6.2.3三类公厕:社区楼院的公厕等。

6.3公厕管理质量标准

6.3.1公厕标志牌和导向牌应设置醒目,标识规范,符合CJ/T13-1999的要求。

6.3.2公厕设施完好无损,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皿、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完好,保持洁净。

6.3.3地面应清洁、无积水。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墙面、天花板、门窗、隔离板整洁、无乱写乱画,无污迹、无积灰、蛛网。

6.3.4蹲位、小便器整洁,无水垢、尿垢、粪迹、垃圾、上下水畅通。

6.3.5公厕外环境整洁,工具摆放有序,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6.3.6公厕内卫生质量控制指标

6.3.7公厕保洁应设有专人保洁。一类公厕保洁随脏随清;二类公厕每2小时全面保洁1次;三类公厕保洁每日彻底清理2次。

6.3.8公厕应按时免费开放。公共场所配套的公共卫生间开放时间,以公共场所的对外开放时间为准。

6.3.9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蝇药物或设置防蚊、防蝇设施,防止蝇蛆孳生。

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7.1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7.2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形式应根据生活废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7.3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7.4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宜考虑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7.5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7.6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7.6.1一般规定

7.6.1.1居住区、商业文化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公共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废物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使用,不应影响市容观瞻。

7.6.1.2生活废物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可封闭容器,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应具有标志,标志的图案和色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T/T19095的规定。

7.6.2垃圾收集点

7.6.2.1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

7.6.2.2镇(乡)建成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米,村庄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

7.6.2.3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

7.6.2.4垃圾容器设置间隔应规范,宜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平方米。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7.6.3公共厕所

7.6.3.1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

7.6.3.2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7.6.3.3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7.6.3.4路边公共厕所宜与加油站、停车场等设施合建。

7.6.3.5城镇公共厕所分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社会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配套公共厕所建设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用改建现有公共厕所、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另建公共厕所等措施。

(1)各类公共场所未建设为室外人群服务的配套公共厕所的;

(2)原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规模不能满足室外人群如厕需求的。

(3)已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设施设备规模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

7.6.3.6城镇新建、改建区域的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厕所建筑形式应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应以辅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

(2)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路人开放。

(3)辅属式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外部场地,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4)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关指引标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合标准》CJJ/T125的相关规定。

(5)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7.6.3.7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7.6.3.8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的粪便宜排入污水管网;无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粪便应排入化粪池。

7.7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7.7.1垃圾收集站

7.7.1.1垃圾收集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密闭的居住小区内,宜设置收集站。

(2)居住小区或村居超过5000人时,应设置收集站。

(3)居住小区少于5000人时,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收集站。

(4)镇(乡)建成区垃圾日产量超过4t/d时,宜设置收集站。

7.7.1.2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宜超过1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千米。

7.7.1.3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预测的垃圾产生高峰月的平均日产量确定。

7.7.1.4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器域内市政施设较完善、方便卫生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

7.7.1.5垃圾收集站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应用除臭措施。

7.7.1.6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平方米。

7.7.1.7垃圾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外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7.7.2垃圾转运站

7.7.2.1垃圾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能力,可按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大类,和Ⅰ、Ⅱ、Ⅲ、Ⅳ、Ⅴ五小类。

7.7.2.2当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Km,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2)镇(乡)宜设置转运站。

(3)采用小型转运站的城镇区域宜按每2k㎡—3k㎡设置一座小型转运站。

(4)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7.7.2.3垃圾转运站外形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采用先进设备,作业时应能实现封闭、减容、压缩。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7.8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7.8.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7.8.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按当地环境卫生管理体系(镇、街道)的划分进行设置,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行政区划范围和服务人口确定。

7.8.1.2城镇基层环境机构宜与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合建。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下表确定:

7.8.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7.8.2.1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7.8.2.2场内设施宜包括管理用房、修理工棚、清洗设施。

7.8.2.3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可按下表计算,环境卫生车辆数可按2.5辆/万人估算。

7.8.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7.8.3.1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应设置工人作息场所。

7.8.3.2工人休息场所宜与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独立式公共厕所合建。工人休息场所的设置数量和面积,宜根据清扫保洁服务半径和环境卫生工人数量确定。作息场所设置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7.8.4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7.8.4.1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7.8.4.2供水器可利用消防栓等其他城镇供水设施资源。

7.8.4.3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米。

聊城市烧烤经营管理技术导则

市城市管理局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区露天烧烤的管理,深化市容环境秩序整治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对烧烤经营的设置、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1.3本导则适用于聊城市主城区和周边经济功能区烧烤经营的设置管理。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1.4烧烤经营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概念及分类

2.1无烟烧烤

无烟烧烤是指应用一定的设备或者原材对食物进行烤制,但不产生或者产生少量油烟的烹食方式,小型烧烤主要设备有无烟烧烤炉,无烟烧烤机,无烟烧烤车。大型烧烤城要有燃料预燃除烟设施,无烟炉具,二次三次除烟除尘设备等。

2.2烧烤分类

2.2.1店面烧烤,是指有经营场所,设施规范,证照齐全的各类烧烤经营门店。

2.2.2流动烧烤,是指没有固定场所,借用各种辅助工具流动进行经营活动。

3.设置通则

3.1设置基本要求

坚持“烧烤进院、炉子进店、油烟进管”的原则,按照“定区域、定时间、定标准、定保洁、定管理、定责任”的要求,大力推广环保无烟烧烤。

3.2禁止设置烧烤的区域和情形。

3.2.1城区主要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主要公共场所,居民居住密集区域,封闭式社区全面禁止烧烤经营。

3.2.2群众反映强烈,给群众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不适宜进行烧烤经营的学校、医院等周边区域全面禁止烧烤经营。

4.分区控制

分区控制范围为按照区域地块,分别划分为禁设区、限设区。

4.1禁设区

在禁设区内不得进行烧烤经营。以保护公共空间环境质量为目的,主要包括各级行政办公用地及其周边地区,城市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街区范围内各类历史建筑的保护控制地带,城市河道、景区保护范围,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水域、河流两侧防护绿地范围,军事机关、军事管理区及其周边控制地带,宗教活动场所及周边控制地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居住区等区域严禁烧烤经营。

4.2限设区

限设区内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不影响居住生活、不破坏公共空间环境、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为基本要求,允许适量设置烧烤经营。主要划定范围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商业街区的庭院、门面房内。

5.烧烤设置的具体规定

5.1烧烤经营炉具

5.1.1使用环保检测合格的无烟烧烤炉具,烧烤炉具必须入室烤制并固定。

5.1.2普通烧烤炉具必须入室烤制并固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5.2烧烤经营不得占压主次干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主次干道两侧等公共空间进行经营。

5.3烧烤经营必须签订《规范经营承诺书》,并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餐饮服务备案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工商登记备案证明),证件不全的,需到有关部门办理,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或依法取缔。

5.4烧烤经营区域必须设立垃圾桶、杂料箱等环保卫生装置,经营场所或周边必须有固定厕所或公厕,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杜绝随地便溺等现象,保证经营地点的干净、整洁,保护好周边的环境卫生;

5.5烧烤经营不得采用高音喇叭、落地灯具等招揽顾客;

5.6倡导顾客文明用餐,避免出现高声吵闹影响他人的现象。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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