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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绿色管控实施方案(试行)

2019-10-14 11:13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济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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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玻璃行业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满足B级的企业限产20%,其他情形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限产比例不低于30%)。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10.化工行业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其他情形的涉VOCs工序限产30%以上(按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单一生产线的,按投料的加工量计)。企业按照《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落实“一厂一策”综合治理,通过审核验收的,可按A级企业标准执行不予限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11.工业涂装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其他情形的涉VOCs工序限产30%以上(按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单一生产线的,按投料的加工量计)。企业按照《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落实“一厂一策”综合治理,通过审核验收的,可按A级企业标准执行不予限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12.家具制造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其他情形的涉VOCs工序限产30%以上(按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单一生产线的,按投料的加工量计)。企业按照《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落实“一厂一策”综合治理,通过审核验收的,可按A级企业标准执行不予限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13.印刷及包装印刷行业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其他情形的涉VOCs工序限产30%以上(按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单一生产线的,按投料的加工量计)。企业按照《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落实“一厂一策”综合治理,通过审核验收的,可按A级企业标准执行不予限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13.各类锅炉

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在超低排放标准上,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二、实施程序

采用企业自愿申报、属地复核、社会公示的工作方式,有效期为1年。1.自愿申报。按照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工业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交绿色标杆企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见附件2、3),包括纸质版(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2.属地核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工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严格认定免于停限产的绿色标杆企业,依据绿色标杆企业基本要求和评选指标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筛选出符合条件、综合评价较高的标杆企业。3.社会公示。对遴选出的绿色标杆企业,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当地政府批准后,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附件4),允许在秋冬季实施不停产或者少限产,并上报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要严格申报纪律,对申报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与实际不相符证明等问题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的,将对发证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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