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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2025年,更新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成果。
(二)基本建立省、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实现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全覆盖,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
(三)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废弃无主矿山及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基本完成,全省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四)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确保“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和综合治理新格局,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机制。
第三章 主要任务与重大工程
第一节 主要任务
一、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
开展不同类型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水土环境污染、含水层破坏、污染等调查评价,查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成因类型和动态变化特征,分析采矿活动影响下的区域地质环境效应,评估地质灾害、水、土、生态环境风险,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基础依据。
2020年之前,完成全省无矿权设置的采矿破坏区域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调查面积3000平方公里;完成废弃矿井综合利用调查,调查面积约2500平方公里;2025年之前,完成全省新一轮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
二、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围绕着落实监测责任、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监测技术标准体系、发布权威信息等方面建立健全监测机制;选择工作基础比较好,监测条件比较成熟的矿区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后在全省逐渐推开;汇总监测数据,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数据库;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综合研究,为实现定期发布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年度形势分析报告提供依据。
2020年前,矿山企业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体责任,各市选择1-2个矿山企业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典型示范区;依据自然资源部卫星遥感数据,开展全省采矿破坏土地情况监测,完成遥感监测数据的核实工作。
2025年建立省、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实现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全覆盖,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平台,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直接服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三、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
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问责体系,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模式,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加大治理投资力度,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到2020年,力争实现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面积达到880平方公里,其中,关闭、废弃矿山和2006年之前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130平方公里。到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工作,实现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根本好转。
四、严格控制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坚持“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原则,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程环境保护监督,在矿山勘探、设计、建设、生产、闭坑等阶段遵循创建“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采矿作业清洁化、矿区环境优良化。明确提出控制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约束指标,做到新建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指标才能准入。
到2020年,全省新建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2025年,力争全部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五、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源头保护
根据山西省生产矿山分布和国家、省规划矿区分布,划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域。落实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明确规划矿区的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加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域主要包括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名胜区、城巿饮用水源地、重大工程规划区、农田保护区、重要交通干道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区域,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地区。
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全程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抽检的重要内容,强化对矿业权人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
七、大力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制度,出台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探索建立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足额提取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基金,严格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创新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治理补偿方式等。
八、加强技术方法与标准体系研究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治理技术标准体系,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水平。研究制定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规范、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探索符合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特点的治理模式。
第二节 重大工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大工程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监测工程、恢复治理工程、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工程等四大部分。
一、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
(一)2019-2022年,完成全省无矿权设置的采矿破坏区域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调查面积约3000平方公里;
(二)2019-2022年,完成全省废弃矿井综合利用调查,调查面积约2500平方公里;
(三)支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规划期每年部署约200平方公里,共约1600平方公里,也可根据工作具体需要,增加调查面积,调查精度1:10000-1:5000;
(四)2022-2023年,完成全省新一轮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调查面积约31000平方公里,调查精度1:50000。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一)建立典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
2018-2020年,各市选择1-2个矿山企业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典型示范区,规划建设11-15个监测示范区。
(二)遥感监测
2018-2025年,开展全省矿山地质环境遥感监测,范围为全省矿山活动影响区,面积31000平方公里,每年提交年度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数据及报告。
(三)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完善监测机构,结合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建设,在本规划期内建立、建实省、市、县(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平台,充实和加强技术力量,不断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及地质灾害监测水平和管理能力。
建立各矿山企业自主监测体系,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的监测工程,并进一步细化、优化,建立矿山企业自主监测网。全省所有矿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自主监测网建设,并配设专门的监测机构或监测人员实施监测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监测。
建立并完成省、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实现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全覆盖,建成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平台,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一)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根据不同区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育程度、危害程度以及恢复治理效益的显著性,结合《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将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划分为13个重点治理区(表1)和14个一般治理区。恢复治理工作主要安排于重点治理区。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根据规划任务,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到2020年部署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880平方公里,其中废弃无主矿山及2006年之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130平方公里,见表2。到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工作。
规划期主要安排废弃无主矿山及2006年之前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155处,见附表。
四、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工程
(一)制定《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2020年,编制完成《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并报请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发布。
(二)制定《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2021年,编制完成《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规范》报请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发布。
(三)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2023年前,进一步整合优化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化系统,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实现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恢复治理和服务信息的数字化、集成化、智能化和网络化;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时动态监测,为各级政府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如山西省地方特色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研究、露天采场的生态恢复研究、煤矿老窑水的调查治理研究等。
第三节 投资估算
一、投资估算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5250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及综合管理平台建设:5300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1890391.57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创新工程:1500万元;
总投资估算1902441.57万元,其中需政府投资的资金为1247441.57万元。
二、资金渠道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资金,根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承担。废弃无主矿山及2006年之前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所需投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9号)要求,由各级政府分别承担。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及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工程由政府承担。
充分利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投入补助性经费,引导矿山企业、社会各界加大资金投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从利润中拿出更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四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明晰目标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废弃无主矿山及2006年之前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保障治理资金,切实做到压力传导到位、责任分解到位、资金筹措到位、监督管理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目标纳入目标体系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逐年进行业绩考核,以保障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依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推进“边开采、边治理”,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
第二节 推动部门联动,强化规划协调
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能源、国资委、应急、工信等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构建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动规划实施合力。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和透明度,做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按照部门责任分工,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形成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
按照部门管理权限,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严格纳入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节 加强政策支持,完善投资机制
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标准与规范体系,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鼓励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要专项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方案,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石场的治理,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土地利用、生态恢复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允许用回收残留资源的收益进行治理。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拓宽资金渠道,落实治理费用,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确定治理任务的顺利完成。鼓励社会参与治理,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出台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切实提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成效。
第四节 强化监测评估,完善考核机制
健全与完善规划评估调整机制,建立规划年度实施报告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规划实施情况分析,按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为规划管理决策和规划调整与修编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将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地区。对于财政出资安排的重点治理工程,制定年度安排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抓好项目落实。
充分发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导向作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综合考核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考核。对规划目标完成较好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规划目标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节充分依靠科技,提升防治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相关的激励机制,加强矿产开发过程中的环境变化机理及防治技术研究,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开发与推广应用。把科学技术贯穿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始终,以新的科学理论为指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探索适合山西省气候特点、地形地貌特征的恢复治理技术方法,推广应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技术,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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