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律师受理涉及重点排污单位犯罪案件后,应当对本单位是不是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核查提出抗辩。如果确有问题,建议对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本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的行政行为。环保部门将一个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行为无疑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至于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理由,可以重点核查行政机关是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是否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是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家排污单位一旦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显然增加了下列义务和风险: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义务,需要支出数十万元的费用;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增加的人力成本每年都在数十万元,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承担刑事责任风险,一旦有违法行为,就会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从费用支出(或称“经济损失”)方面看,还是从承担的行政责任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看,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无疑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2.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因为或多或少地会对该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一定影响,所以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对于轻微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也应提请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行为不能成立。而对于将一个单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这样一种影响严重的具体行政行为,排污单位更应该有陈述、申辩的机会。
3.当事人也应当享有听证的权利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陈述意见、辩解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并对其意见进行复核,如果相对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将一个单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显然要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排污单位的影响大得多,因此,听证告知程序应当成为行政机关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必经行政程序。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案例一:管理类别错误(降级管理)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发贵州省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调整建议名单的通知》《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一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二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12月废气(废水)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的通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12月废气(废水)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的通报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名单及监管制度的通知》(晋环监控函〔2019〕12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就《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理念逐渐成为共识。考虑到环境承载力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将一些排污大户、重大风险源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督促其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履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但有些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却未能自觉承担起在线监
为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扬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联合检察、公安部门,持续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扬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18日,江都生态环境局在自动监测设备专项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要求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2023年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通过工作调度、点对点督办、专项帮扶等,督促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截至2023年10月19日,全省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实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替代监控建设联网率均达到100%,圆
根据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3〕8号),2023年上海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深入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严查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
近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汇总整理了2023年第二、三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天数占比20%以上重点排污单位清单,并要求相关地方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排污单位长期超标的原因。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是为了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以便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
三部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合力守护绿水青山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下称“三部门”)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常见多发行为及新类型、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案例一:管理类别错误(降级管理)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上海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发贵州省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调整建议名单的通知》《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一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二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12月废气(废水)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的通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12月废气(废水)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的通报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名单及监管制度的通知》(晋环监控函〔2019〕12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严
为压实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持续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改革工作,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详情如下: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排污权交易的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就《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价与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出台《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对辽宁省内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023年12月1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包含适用范围、安装联网、运行维护、数据有效性判定、监督管理、数据执法应用、相关违法行为认定、其他等8个部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着力规范污染源自动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1月14日,启迪环境发布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披露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水务”)收到环保罚单情况,罚金合计超50万元。公告称,包头鹿城水务于近日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环罚150207【2023】28号、包环罚150207【20
2022年6月,相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前期该企业木制家具生产项目未验先投,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停产、恢复原状的情形符合《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0版(11项)》第5项的规定,相城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初决定对其不予处罚,予以警示。2022年9月底,省厅交叉互
“因你单位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且逾期不改正,现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签收!”这是近日合肥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A公司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一幕。A公司因环境违法逾期不改,被环保部门重罚130万元!据了解,A公司属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建设有一条电镀生产线,也是合
5月31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下属控股子公司太原豪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污水”)于近日收到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环罚字〔2022〕01009号)。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1年12月19日对太原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
5月25日电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地区2024年将开征碳费,但具体费率及征收机制仍不明。台“环保署”昨(24日)说,下半年除了会讨论初期费率,还首次表态也将同步研拟2030年前的费率滚动调升机制。绿色和平组织东亚分部执行总监施鹏翔说,目前碳费规划缺乏预期减量目标及长期管考机制,碳定价不只是
2014年,中国环境报曾发表《谁来配强环保一把手?》一文,分析为何有一些观点认为当上环保局局长就意味着职业官员生涯的终结。难被重用、升迁难,曾是环保部门领导干部面临的普遍境况。2022年,地方两会相继落下帷幕,全国两会即将召开。8年过去,中国环境·摸鱼工作室再次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环保实务中,会出现对于企业的监管依据不清晰的情形,比如环保部门对于企业的监管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的批复还是依据法律规定?企业自行监管时,当法律规定与排污许可证中的内容出现冲突,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还是排污许可证进行监管?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环保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深入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发展协作协同、生态环保联建联治、改革开放共促共进、城乡建设走深走实、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合力打造区域协作的高水平样板。“十四五”期间,川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将以重大战略协同为统揽,以成渝相向共兴为引领,以毗邻地区合作为突破,共同努力将成渝地区建设成为经济
1月5日晚,国中水务公告称,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称秦皇岛污水公司),近日收到了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2日以及3月9日对秦皇岛污水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其存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随后,秦皇岛市生态
茂名永诚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入选2019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案例要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得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应予以处罚。【案情及裁判】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