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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印发《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鄂环发〔2019〕36号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重点战役的意见》、《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要求,指导全省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综合治理,促进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现状,建立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深入推进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相关工作,助力打赢荆楚蓝天保卫战。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3日
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重点战役的意见》、《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要求,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为依据,制定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重点行业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严禁违规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加大工业炉窑淘汰力度。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展工业炉窑淘汰工作。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按照环保、能耗、安全、质量和技术装备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
(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逐步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三)实施污染源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等七市严格执行《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应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标准,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加强无组织污染源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落实《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焦化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氮肥等行业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加快推进煤气冷却由直接水洗改为间接冷却;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四)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地要加大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陶瓷、玻璃、砖瓦、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铸造、独立轧钢、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炭素、化工等行业)的综合整治力度,结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结构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业,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五)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加快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推进焦炉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
(六)加强排污许可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和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湖北”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地应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工业炉窑等主要排放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
(八)完善经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
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探索建立基于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工业炉窑清洁低碳化改造。
本方案中所涉及的工业炉窑分类、排放标准、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措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等技术内容,按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鼓励地方根据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需求,对标国家方案重点区域治理要求,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治理手段,推动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三、实施保障
(一)健全领导机制。本方案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管理清单,掌握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动态更新重点项目,并在每年底将本地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情况、主要做法及年度重点项目动态管理台账(见附件)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
(二)加强评估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地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及综合治理情况,每年对上一年度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按照行业治理标准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等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严把工程建设质量,严防建设简易低效环保治理设施。
建立完善依效付费机制,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依法依规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司和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湖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湖北”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涉工业炉窑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停限产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切实履行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本行动方案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求等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加强人员技术培训,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公布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相关信息。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技术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出台相关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引导树立行业标杆,助推行业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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