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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020-01-14 15: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工程职称评价标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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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1)主持省(部)级重大项目3项以上,其中至少2项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完成规模以上企业重点科研项目至少3项,创造性地解决了同行公认的关键技术难题,经省级以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省级以上生态环境机构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主持的科技成果已完成转化,并三年内累计创利税1500万元以上。

(3)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4)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广东专利金奖的第一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5)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6)参加国家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个人二等奖以上,或省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一等奖以上。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已取得本专业重要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本专业的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生态环境工程专业:全面掌握生态环境工程的理论方法,具备主持完成有很高技术难度、或很高组织难度,由多专业协同完成的生态环境工程技术设备研发与转化应用、工艺设备改进,大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施工、调试、运营管理的能力。

2.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专业:全面掌握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的理论方法,具备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大型企业或重污染行业企业委托的有很高技术难度、或很高组织难度,由多专业协同完成的环境政策、技术咨询项目的能力。

3.生态环境监测专业:全面掌握生态环境监测的理论方法,具备主持完成创新性强的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标准方法的研发和应用能力,或承担有很高技术难度、或很高组织难度,由多专业协同完成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7),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或 市( 厅 )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己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且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承担本专业国家基金面上科技项目1项以上(不包括青年基金项目),或国家重大专项课题1项以上(不包括专项子课题),或国家级重大专项子课题、国家级青年基金项目、省(部)级科技项目共2项以上,或市(厅)级科技项目5项以上,项目已结题验收,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技术研究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有与承担项目相对应的应用案例或被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采纳,具有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著或编著)1部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著或编著)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且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级别刊物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4.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级别刊物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且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5.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以上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6.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技术创新成果并实现转化,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可以1份专业技术分析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替代1篇论文要求。

7.在 Nature、Science、Cell 发表论文或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5.0以上的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的,论文的数量不作要求。

第四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26—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相关高技能人才申报本专业工程技术职称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二、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专业:指生态环境工程、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生态环境监测等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3.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4.资历: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当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资历计算是从取得现职称(具体指通过现职称评审日)起至申报当年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5.实现环境工程专业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生态环境工程技术领域人才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的,可对应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6.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均需取得授权。

7.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中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8.科技成果奖:指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贡献奖、优秀新产品奖、火炬奖、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技奖等;以及经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批准授权省级以上学(协)等设立或报省级科技部门批准并登记、公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生态环境专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

9.科技项目:国家级科技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项目。 省(部)级科技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等下达的技术研发、政策研究等项目。市(厅)级科技项目包括有关省厅单位以及其他地级市(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等下达的技术研发、政策研究等项目。

10.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1.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2.环境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改善等效益。

13.关键核心技术:指在项目中影响项目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技术问题,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14.热点难题:指大中型工程或专业项目中出现的难以确定、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引人注目的问题。

15.本条件所提“市”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

16.主持:指领导项目(课题)或工程、咨询项目团队开展工作,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负总责。作为第一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并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

17.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指经上级部门认可或单位任命的,承担项目工作的直接领导人,对项目开展起支配和决定作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对项目关键性技术突破、重大疑难问题解决等起主导作用。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和疑难问题,并撰写相应技术成果报告的人员。

18.主要参与:指为科技项目或工程、咨询项目的某一方面的技术负责人或具体承担某一项主要技术工作,并完成其中的具体工作,指排名前三的完成人。

19.参与: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20.主要编著者:指排名第二和第三的编著者。

21.团体标准需已通过国家或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22.相关专业:指与生态环境相关联的专业,如: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生态学、生物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大气科学、给水排水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等。(上述相关专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

23.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 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 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与申报评审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性学术文章。是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符合论文基本要素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论文均需为正刊。

24.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中信所版)为准,高级工程师系列在前面的基础上增加中国高职高专核心期刊目录。

25.学术专著、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26.技术报告、技术研究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由评委会组织评委评议是否达到申报人员所申报职称等级水平。

27.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认定按《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府函〔2017〕280号)附件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28.大中小型项目:按处理及投资规模划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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