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特别规定
除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亦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如下方面:
1依法申领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2严格实行分类收集、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3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4贮存、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5收集、运送的时限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另外,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进一步明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
6运送的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另外,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专设一章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的特殊要求进行规定,其中对于运送的要求是:
“6.2.1 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使用固定专用车辆,由专人负责,并且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运送时间应错开上下班高峰期,运送路线要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送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必须使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
7处置及卫生防护要求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最终处置的特殊要求是:
“6.2.2 医疗废物采用高温焚烧处置,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
6.2.3 处置场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的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处置厂隔离区必须由专人使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对墙壁、地面或物体表面或拖地消毒,每天上下午各一次。”
另外,该规范文件还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人员卫生防护进行特别规范和要求:
“6.3.1 运送及焚烧处置装置操作人员的防护要求应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一级防护要求,即必须穿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靴、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近距离处置废物的人员还应戴护目镜。
6.3.2 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并洗澡。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揉搓1-3分钟。”
8污染物排放监控,定期检测、评价及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另外,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所引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是: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标征函〔2019〕63号)及《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废液及废水处理可采用多种切实可行的处理技术,具体可参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执行。”“关于焚烧、焚烧炉、烟气停留时间、焚烧温度、二噁英类等术语和定义来自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基于目前中国在医疗废物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面暂无排放标准,本标准在综合美国、爱尔兰以及国际组织推荐排放限值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内相关监测数据,确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浓度限值为20 mg/m3。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过程中排放的臭气浓度及颗粒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标准及文件内容均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水、大气等污染物排放限值提供相应标准依据。
9处置费用收取及支付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10建设集中处置设施,保障无害化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另外,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提出特殊要求,即:“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无法满足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要求时,经环保部门批准,可采用其他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增加临时医疗废物处理能力。”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明确疫情期间的应急处置及资源协调机制,将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纳入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
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主要有如下方面:
1制定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2制定监测规范,建立监测制度,形成监测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3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明确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现场监督检查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5应对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监管职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5月29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征集《2025年山东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的通知。通知指出,可参加申报的绿色低碳技术领域及技术类型有水治理技术、大气治理技术、碳减排技术、土壤及地下水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固废利用处置技术、海洋生态治理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环境监
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深化推进全域“无废岛”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到2027年,全域“无废岛”建设成型起势,4个地级市和昌江黎族自治县“无废城市”建设形成引领示范。全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资源利用效率向国内先进水平迈进,危险
各有关单位:当前,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在城乡和地域之间的发展存在极度不平衡问题,传统的集中式垃圾处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处理需求。县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一种新型的垃圾处理方式,具有投资少、建设周期短、运行成本低等优点,逐渐成为县乡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补充。根据发改环资《关于
日前,2024年昆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2024年昆明市产生固体废物总量4518.45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177.56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为58.23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94.46万吨,建筑垃圾产生量为849.67万吨,农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95.52万吨,城镇污水污泥产生量为43.01万吨。其
4月2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7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大气、水、土壤修复、固废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处置等技术装备。技术类别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详情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
4月24日,城发环境公布2024年年报,公司营业收入为66.1亿元,同比上升1.4%;归母净利润为11.4亿元,同比上升6.2%;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1.0亿元,同比上升4.9%;经营现金流净额为10.77亿元,同比下降28.3%。报告期内,公司在固废处理业务上实现了显著的扩展,目前控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2个,处理能力
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近日组织开展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推荐工作。将聚焦工业领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
日前,江苏宿迁发布《宿迁市2025-2026年度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2025-2026年,全市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共编排118个项目,计划总投资108.8亿元。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43个,计划总投资22.4亿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8个,计划总投资0.7亿
中科环保公布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63亿元,同比增加18.43%;利润总额4.01亿元,同比增加13.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1亿元,同比增加18.9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16亿元,同比增长23.04%。2024年,中科环保处理生活垃圾394.06万吨,同比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为科学引导通化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现发布通化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投资指导性公告。一、指导思路坚持以
5月29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征集《2025年山东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的通知。通知指出,可参加申报的绿色低碳技术领域及技术类型有水治理技术、大气治理技术、碳减排技术、土壤及地下水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固废利用处置技术、海洋生态治理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环境监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土壤污染源头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总体上,天津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高于危险废物产生量,部分类别危险废物利用负荷率较低。详情如下:天津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理性建设危险废物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公布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贵州省黔南高新区这个从磷矿开采起家的老工业基地,凭借单位增加值碳排放强度五年骤降45%,同时工业增加值翻番的硬核指标成功入选。在“富矿精开”背景下,黔南高新区从能源、产业、治理三方面发力,构建起磷及磷化工、新能源材料、节能环保的千亿级
5月2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近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建立2025年云南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共纳入382个项目,总投资3456.62亿元,覆盖能源工业、能源以外工业、农业、文化旅游、数字经济、商贸物流、交通、社会事业、生态环保等行业领域。其中包含新安硅材料(瑞丽)有限公司1-4#炉余热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临
近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印发《上海市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分拣残渣零填埋工作方案》(沪绿容(〔2025〕62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按照“控制填埋总量、管控垃圾品质、分区实现目标”的思路,上海全市2025年底前实现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分拣残渣(以下简称分拣残渣)近零填埋,2026年底前实现零填
日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威环发〔2025〕27号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现将《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
近日,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京内飞灰运输处置委托服务公开竞价的公告。北京环卫集团京内所属共有阿苏卫、安定、南宫、房山和平谷5家焚烧发电厂,经初步测算,2026年需外运螯合处置的飞灰量约0.6万吨,需外运综合处理利用的飞灰量约2.5万吨,合计约3.1万吨;2027年需外运综合处理利用的
5月22日,清新环境旗下新疆金派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派固废”)举行金派固废综合处置中心项目点火仪式,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试生产阶段。金派固废综合处置中心项目总投资5.2亿元,设计年处理危险废物15.1万吨,服务范围覆盖新疆地区及胡杨河经开区和周边50余家企业。该项目的建成投运将
5月26日,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拟对彭州市建筑固废资源化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项目建设单位为成都湔江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465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工
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深化推进全域“无废岛”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到2027年,全域“无废岛”建设成型起势,4个地级市和昌江黎族自治县“无废城市”建设形成引领示范。全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资源利用效率向国内先进水平迈进,危险
5月19日,云南省科技厅发布关于《2025年度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其中,在重点领域中提到,围绕硅光伏产业提质升级,在钙钛矿薄膜电池、叠层电池等技术攻关和中试,光伏制造、光伏发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光储融合发电系统等方面布局。在绿色能源产业方面,提到要围绕新型能源体系建设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3日,湖北省发改委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修订后的《湖北省定价目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同时废止。定价项目中包含13个项目,其中涉及输配电,定价内容为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定价部门为省价格主
4月2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
3月31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征集2025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备选课题(第一批)的通知。包括新能源专项,重点支持方向包括新型储能技术、新一代核能技术、新能源汽车、能源数字化与智能化、氢能技术、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受科技研
2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涉及10千伏及以上公共电网升级改造的,同步建设配套电网。对临时性、流动性用电需求,供电企业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便民接电规划建设,通过“扫码用电”等模式为群众提供免报装、快用电服务。实施电力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部提出,到2030年,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生态环境部12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6年,
2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7年,全国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基本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利用处置保障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30年,危险
2月5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中试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5-2028年)》的通知,本行动计划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中试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产业领域包括能源装备,产业细分包括储能装备、氢能装备、光储充检换装备等;新型储能电池产业链,产业细分领域包括正极材料、负
2024年“成绩单”出炉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是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2024年以来全面发力,全年固废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2024年,昆明市印发《昆明市“十四五”时期
1月23日,福建印发《福建省中试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5-2028年)》,其建设模式中提到推进中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要求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开展实验设备和流程的数字化改造,网络化的协同中试,推动机器视觉、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大模型在中试环节应用,加快高精度测量仪器、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