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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以及处理处置过程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利用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鉴别、利用和处置标准。
本标准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现有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河北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行动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的规范化管理,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作为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管理考核评估的依据。
三、《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强化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防范风险,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提到,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要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处置。《通知》还强调要及时收运,强化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交接医疗废物时,应现场核实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并在转移联单上签字予以确认。转移联单应保留3年以上。实施电子联单的按电子联单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区探索创新“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模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快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完善医疗废物周转箱电子标示系统的运营管理,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运信息的对接,实现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追溯和全过程管理。
四、江苏泰州兴化市:《关于印发兴化市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兴化市固体废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兴环宣指办〔2019〕3号)、泰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泰州市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卫医政〔2019〕2号)精神,研究并制定了《兴化市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要加强源头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以“全过程、规范化、无漏洞、无盲区”管理为原则,进一步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责任,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严格实施考核,确保医疗废物各环节要求、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快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医院内医疗废物全程管理,2020年三级医院、60%的二级医院要普遍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2022年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面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医疗废物产生、分类、贮存、转移、处置、交接全程在线监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创新医疗废物监管手段,积极探索“互联网+”在医疗废物日常监管中的应用,促进医疗废物收集全过程透明化、实时化、可追溯化。
五、甘肃省天水市:《天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和贮存医疗废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应当设有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二)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三)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和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并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日期和医疗废物类别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四)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五)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日;
(六)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六、《厦门市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厦门市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即,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突出问题(分4个阶段进行)、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升级改造厦门市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全面提升医废处置能力建设。
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
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突出问题、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医废处置能力建设
也就是说,从排查问题和提升监管能力两个方向出发,结合信息化、系统化、智能化的“互联网+”趋势,辅以推动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改造和扩建工程,来攻克医疗废物处置难题。
划重点:
关于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突出问题,分4个阶段进行——
① 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11月-12月)
② 市区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月-3月)
③ 市级督查整治阶段(2020年4月-6月)
④ 长期跟踪整治阶段(2020年7月起)
关于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
厦门将对“厦门市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增加医疗废物管理模块,目标是↓
2020年推动全市医疗废物运输和集中处置单位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阶段纳入市固废平台监管并对接省固废平台;
2021年底前,全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纳入固废平台监管。
方案中还提到了一个项目:
2020年底前,推动厦门晖鸿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废物处置中心(二期)项目建成。
方案也明确,“2020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各区将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半年工作情况分别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生健康委”
七、《福建省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联合开展医疗废物排查整治工作,集中解决医疗废物监管领域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方案》的任务目标是,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强化产生、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监管。推动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改造和扩建工程,提升处置能力。健全卫生健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医疗废物无害化安全处置,积极防范疾病传播,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整治重点。重点排查整治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无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废物未分类摸底建档、未分类包装收纳、未分类统计产生数量、未办理转接登记手续,医废暂存场所设置不规范、未定期采取消杀灭措施,未落实职业安全防护,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不规范,违法倒卖外流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废水未规范消毒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管理不规范,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分类收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工作步骤:
①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11月-12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排查整治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②市县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月-3月)。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排查整治,包括: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新业态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抽查5%的城区诊所、村卫生所(室);排查整治情况实时抄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疑难问题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行动;
③省级督查整治阶段(2020年4月-6月)。省卫生健康委和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排查整治情况进行联合督导;
④长期跟踪整治阶段(2020年7月起)。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医废规范化常态化监管。
2018年
一、《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规划》 附项目
石家庄市编制下发《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其中提出到2018年6月30日前,石家庄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率和集中处置率要基本达到100%。
目前,石家庄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为7386家,但仅有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一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承担全市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任务,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消除医疗废物污染隐患,石家庄市编制了该《规划》。
该《规划》的规划期为2017-2022年,目的是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指导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厂址的选择,拟定医疗废物的处置措施、对策,促进石家庄市医疗卫生与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为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提供保障。
石家庄市鼓励建设同时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处置中心;优先支持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活动;优先支持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升级改造扩大处置规模。
据了解,目前石家庄市已启动的医疗废物处置项目有:河北锦医卫盛科技有限公司的“锦医卫盛医废环保项目”、石家庄翔宇环保医废处置项目、河北玖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医废处置项目和河北绿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绿萝医废处置中心项目。
二、工信部:《关于医疗废物转运车进行整改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医疗废物转运车进行整改的通知,2018年10月1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转运车产品,企业将被要求停止相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依据GB 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要求,医疗废物转运车应属于危险品运输车辆,申报《公告》时应符合相应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要求,包括:
1、安装限速装置,最高车速不大于80km/h;
2、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
3、安装子午线轮胎;
4、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5、装备ABS;
6、安装符合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标志灯和标志牌;
7、应在其它栏注明“运输感染性物质,类项号6.2”等。
对于新申报的医疗废物转运车产品,应满足相应技术要求,各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对于已列入《公告》的产品(见附件),相关企业应按照上述技术要求进行自查,对于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产品,应积极整改并申报产品的变更。
三、山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从山东省政府网获悉,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二是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三是加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力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四、河北:《关于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合理配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合理配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市政府要确保今年底前,完成辖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任务,并安装计量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
通知要求,11月20日前,各市政府组织卫生计生部门对当地所有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家摸清医疗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和积存情况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
通知提出,各市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在每个乡镇(社区),至少设立一个医疗废物周转场(点),负责收集和暂存周边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确保实现辖区城乡所有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从源头上严格防控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医疗废物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社区、乡镇周转场(点)之间的运输,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选取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包括:采用小型专用收集车上门收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送交;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和转运。收集、送交、转运至少每两天一次。从周转场(点)到处置单位之间运输医疗废物,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至少每两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运送一次的规定。
各市要于2018年年底前,建立完善城乡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登记、管理机制,完成辖区医疗废物周转场(点)设置工作,实现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网络体系全覆盖。
五、上海:《关于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的通知,明确了2018年度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与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按自然年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运频次等相关事宜。
《通知》提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合理控制成本,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收运、规范处理、严格防控医疗废物处置风险,为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六、河北:《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技术与运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产生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017年
一、甘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环保厅、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明确分工,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禁止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全程交予保洁人员。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定期考核。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通知要求,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禁止饮食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二、《南昌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开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保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62号)、江西省环保厅及南昌市环保局整体部署要求,为推进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南昌市环保局公布了《南昌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开放工作实施方案》
三、徐州:《关于开展全市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有针对性地解决近期暴露出来的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徐州市卫生计生委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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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产生的医疗废物有多少公斤?”“加药量是多少?”“抽样检测结果怎么样?”这3个问题是陕西省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工作人员包明宇每天要和回收站、污水处理站、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反复“斤斤计较”的。疫情期间,作为一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包明宇每天的工作围绕新冠肺炎定点治疗医院的医疗废
为切实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工作部署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迅速响应,采取一系列有效举措,全力组织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卫战贡献力量。一、迅速响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厅直属各单位:《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措施》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最为吃劲的关键时期,疫情中产生含有大量传染性病原微生物的医疗废物(包括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及损伤性废物)如若处理不当,势必助长疾病传播。一般来说,对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管理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疫情环境风险,多次召开部长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出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重庆市固管中心发布《重庆市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要点》,一图读懂系列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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