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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及《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推进全市煤炭洗选企业实现规范发展,建设安全、绿色、集约、高效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结合我市(朔州市,下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和“五次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及市委加快建设“四大基地”、打造“能源绿都”安排部署,坚定不移实施“生态立市、稳煤促新”战略,把提升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作为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淘汰落后过剩洗选能力,提高煤炭洗选行业质量效益,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奋力推进全市能源高质量转型发展,加快建设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塞上绿洲、美丽朔州。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原则上全市不再新建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按照“减量置换”原则,鼓励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通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改扩建或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洗选能力,提高煤炭洗选企业先进产能占比。
(二)坚持环保优先。通过环保达标倒逼,坚决淘汰退出落后和不达标洗选煤企业,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洗选煤行业生态治理水平。
(三)坚持市场淘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的洗选煤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煤源,未建设配套洗选煤企业的煤矿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富余洗选能力,淘汰无煤源、无固定客户、长期停工停产的洗选煤企业实现优胜劣汰。
(四)坚持依法合规。正常运行的洗选煤企业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不符合产业规划、法定手续不齐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洗选煤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三、工作目标
按照“淘汰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优质产能提升一批、严控新增产能”的原则,减少洗选煤企业数量,压缩煤炭洗选行业过剩产能,形成以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群矿洗选煤厂为主,独立洗选煤厂为补充的产业格局。到2020年底,全市行政区域内洗选煤企业洗选能力控制在2.4亿吨以内,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先进产能占比达到25%。
四、工作任务
(一)淘汰退出一批。
1.淘汰证照手续不齐全的洗选煤企业。对晋政办发〔2019〕58号下发前,未经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占用土地的、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依法进行淘汰。(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洗选煤企业。对位于泉域保护区范围内,未取得水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洗选煤企业进行淘汰(市水利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对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严重污染环境且经改造达标无望的洗选煤企业进行淘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淘汰规模小、工艺落后、布局不合理的洗选煤企业。对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洗选能力小于120万吨/年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选煤设备、工艺的、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位于设区市中心城区以外周边10公里范围之内的洗选煤企业进行淘汰。(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4.淘汰能耗不符合规定且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洗选煤企业。对吨煤电耗高于相应工艺选煤厂吨煤电耗限定值的(由于煤质特殊原因除外)、入洗原煤吨煤水耗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的,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取缔。(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5.淘汰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洗选煤企业。对以其他名目核准或备案但实际从事煤炭洗选生产的、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签订的年度购煤合同中省内煤矿原煤量低于洗选能力60%的洗选煤企业进行淘汰。(市能源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6.淘汰安全管理差的洗选煤企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三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且存在谎报、瞒报行为的进行淘汰。(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重组整合一批。
推动无配套洗选煤厂煤矿企业和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重组整合,实现原煤就地加工转化,减少短途运输和环境污染,鼓励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相互重组,淘汰落后的洗选能力。(市能源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优质产能提升一批。
提高洗选煤行业准入标准,以煤炭洗选行业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增加全市先进洗选产能。提高一级行业标准化先进产能占比,正常运行的洗选煤企业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行业标准。(市能源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所有备案未动工的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确需建设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经认定未列入淘汰范围的煤炭洗选企业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市能源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实施步骤
(一)审核认定(2020年5月1日前)。
1.县级认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山西省能源局等九委、厅、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能源办发〔2019〕809号)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洗选煤企业分批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属于淘汰范围的,由县级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认定结果不属于淘汰范围的,由县级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市能源局。
2.市级复核。市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晋能源办发〔2019〕809号)对县级能源局上报的洗选煤企业逐一严格进行复核。经复核属于淘汰范围的,由市能源局送达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同时将县级认定及市级复核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能源局备查。经复核不属于淘汰范围的煤炭洗选企业,由市能源局报省能源局审核公告。
(二)编制方案(2020年5月10日前)。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摸底核实结果和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分布、生产能力、煤种和洗选产品特点,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实施方案,方案要通过取缔非法产能、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合理优化、调整布局,提高洗(选)煤厂与煤矿配套率,达到矿矿有配套或加工联营(协议委托加工)洗选煤厂,厂厂有煤源(产能利用率不低于能力的60%)。保留的独立洗选煤企业必须与有关供应单位签订长期、稳定的原煤供应保障协议(含外购煤)。实施方案中涉及关闭退出洗选煤企业改扩建的,必须明确用于“减量置换”关闭退出洗选煤企业名单和洗选能力,“减量置换”关闭退出产能不得低于改扩建增加产能的200%。关闭退出产能规模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认定,实施方案必须明确保留、重组整合、取缔淘汰洗选企业名单、生产能力及分阶段关闭时间和任务。方案要明确到具体洗选煤企业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备案。
(三)组织实施(2020年5月10日至2020月7月31日)。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经确定取缔淘汰的煤炭洗选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税务部门要取消登记,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土地主管部门要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取缔淘汰的洗选煤企业名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批准保留正常生产的煤炭洗选企业要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对重组整合和新建的洗选煤企业,各县(市、区)能源管理部门要完善设计审查、开工备案、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合法洗选企业申报、公示制度。
(四)检查验收(2020年8月1日至2020月9月30日)。
2020年7月底前,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所属煤炭洗选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行文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核查,目标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保留运行的洗选煤企业不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六、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成立朔州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名单及其工作职责见附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要深刻认识开展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工作对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深远意义,切实增强对洗选煤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洗选煤企业的摸排及清理整顿工作。精心组织领导,及时发现和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确保洗选煤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职尽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要根据本方案,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各阶段实施的主要任务及进度要求;要强化部门上下协同,同步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解决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下一级的指导和监督,层层压实责任;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加大洗选煤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进行权威解读和信息发布,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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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58号)和山西省能源局等9厅局印发的《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有关县(市、区)能源、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按照标准认定,并经市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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