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保障,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推广应用,加强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的基础研究,推进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品种的研究、培育、筛选以及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中试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科学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完善监测体系。
支持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洞庭湖河床底泥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合理使用肥料,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根据病虫害发生特点和防治指标科学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种养结合、土壤改良、秸秆综合利用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
第十条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防止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的重金属等残留物通过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还田等途径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减少养殖废弃物产生量;配套建设粪便、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或者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降为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的地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第十二条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以及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督促责任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对农用地土壤的污染;
(二)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
(三)建立农用地污染治理技术以及产品效果验证评价、生态风险评估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选择和调整种植结构,有序开展退耕还湿、还林、还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应当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含磷石膏)、电解锰等行业的重点尾矿库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相关规定每年至少对其用地开展一次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与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自行监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防范环境污染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池、污水管网等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采取可视可监测的技术措施,防止污水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治理和恢复责任,统筹做好生产、治理和恢复工作;采用科学的开采方式和先进选矿工艺,减少废水向环境的排放量和矸石、废石等产生量;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水、矸石和废石污染土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退出过程中制定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责任主体的废弃矿井(矿坑)涌水、采矿地下水及其污染源的监测、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把尾矿库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环保、安全准入关,严格控制尾矿库新增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国家规定的长江重要支流岸线和洞庭湖岸线限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已经建成的,由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矿山企业实施伴生放射性尾矿库土壤辐射环境监测。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管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防范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发生。
尾矿库造成土壤污染的,由其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无运营、管理单位的尾矿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废旧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引导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项目按照规定进入相应产业园区。
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和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九条从事石油贮存(含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等)、洗染以及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合格产品,并对油品、溶剂等化学品贮存和运输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泄漏、挥发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火力发电、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煤炭开采、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企业关停、搬迁的;
(二)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仓储、加油站等场所关闭、封场的;
(三)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第二十二条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需要实施修复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修复活动。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数据和报告上传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并调整部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其中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38652万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8739万元,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13768万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431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
为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金额共计13.2亿,涉及全国31个省份。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42条和2个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并增加了住建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下达2024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并调整部分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17025万元,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39832万元,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指引,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需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程序和技术要求,为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方案、鉴别报告的编制及技术审查提供指引。为规
广东省财政厅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本次下达资金25061万元。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86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下达2024年
贵州省财政厅7月29日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本次下达5083万元,用于贵州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等六个项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67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本次下达资金4874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45号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财政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目标2024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实现污染管控;地下水国控点位Ⅴ类水比例控制在27.5%左右,“双源”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7%以上,新增完成1600个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治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六安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主要目标是到2024年,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实现污染管控;地下水国控点位水质达到考核要求;“双源”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5%以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6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近日,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陕西省财政厅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探索运用金融手段服务改善生态环境,通过陕西财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财投)发起设立陕西省首只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该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运作,基金首期规模2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设立方案》,以土壤污染防治为投资方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土壤环境质量有效改善。详情如下: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2月29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7日。详情如下:
12月7日南大环境公布,近日,公司与江苏沿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江苏疌泉沿海土壤污染防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疌泉金环土壤基金规模10亿元,为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土壤污染防治投资基金。基金系江苏省环保集团联合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共同发起,是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投资基金三支子基金之一,由江苏省环保集团三级子公司江苏金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出资方包括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江苏省环保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泰州三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机构。
2020年2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鼓励各省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对办法出台后一年内设立基金的省份,给予资金奖励。为把握国家政策机遇,建立持续稳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推动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保护好吉林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
日前,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投资基金(简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经省政府同意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总规模20亿元,其中,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认缴出资6亿元。基金主要围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和实际需要,重点投向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防治、
回顾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历程,环境法律和环境政策作为两种有效手段,在环保事业中共同发挥出重要的合力作用。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了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为环保行业的蓬勃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治污,重用典。一文整理近期环保政策新规,为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
2020年1月17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官网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办法》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有如下主要规定:(1)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重、具备条件的省设立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2)中央财政通过土壤污染
湖南省环境科学学会生态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智库专家名单公示,共有61人入选。详情如下:关于湖南省环境科学学会生态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智库专家名单的公示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专家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为持续推进湖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满足电力系统调频辅助服务需求,12月16日—12月22日,湖南开展了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首次结算试运行。根据工作安排,湖南能源监管办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印发了调频辅助服务交易规则及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组织电力调度机构提前开展了系统功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5年电力市场年度交易的公告(2025年第3号),年度交易采用分月分24时段的方式组织,交易标的物为分月24小时电量。24个时段对应峰谷时段划分与湖南省分时电价政策保持一致。交易电量1.年度交易电量规模为750亿千瓦时(含1月月度交易合同电量),其中,统调
日前,湘潭市住建局与河东污水处理厂成功签订污水处理按效付费协议。该份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湘潭市成为湖南省第一个全部实行污水处理按效付费的城市。目前,市本级4座污水处理厂均已成功签订按效付费协议并实施,经测算,比按量付费每年可节省约1300万元。湘潭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SanyRenewableEnergyCo.,Ltd)成立于2008年,致力于成为全球清洁能源装备及服务的领航者。2022年6月22日,在上交所科创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88349。三一重能是“全球新能源500强企业”,并被工信部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近年来市场占有率持续提升,成为全球综合排名前
12月25日,新疆博光米东区100万千瓦光伏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企业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450000万元,单价3.451元/W。招标公告显示,本工程规划建设总装机容量为交流侧1000MW,直流侧1303.90728MWp。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的承包范围是光伏发电项目工程范围
12月22日,鹏程无限成功交付湖南宁乡100MW/200MWh储能电站项目,正式并网。这是鹏程无限在湖南的首个示范性储能项目,标志鹏程无限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正式打开当地储能市场。项目位于湖南宁乡高新区,主要以调峰为主,兼顾一次调频、AGC、AVC、黑启动等功能。项目能够有效提高电网安全性,增强电力供
12月16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2024年第6批废旧物资处置正式结束竞价挂网,135家回收商积极参与竞价报名,废旧物资年度处置收入或超4.2亿元。针对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国网湖南电力构建了一套废旧物资全链条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废旧物资高效处置。该公司与4家外部评估机构合作制订了物
近日,基础部(中建基础)牵头,中建五局、中建八局、中建安装组成的中国建筑联合体,中选湖南省永州市江华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股权投资人。中国建筑联合体共同受让湘投能源(江华)有限公司49%股权,与湖南省湘投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开发江华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江华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是国家抽水蓄能
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我厅组织编制了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湘江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内容提到,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强化试验验证、认证认可、技术标准等技术支撑。聚焦智能制造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