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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4月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宇就上述决定及法规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法刚实施不久就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是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湖南在国家法刚实施不久就研究制定实施办法,这种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比较少见。湖南卫视记者提问“请问是基于什么考虑?”
刘尧臣回答提问:
我省之所以较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一是确实具有紧迫性。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又是农业大省,国家重要农产品主产区,长期以来的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活动带来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因农药化肥过度施用,农业面源污染也较为严重,湖南的土壤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在全国是比较靠前的。相较于大气和水,湖南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尤为繁重复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是当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的迫切需要。
二是我省开展这个项目地方立法条件也比较成熟。正因为土壤污染防治任务复杂艰巨,省委、省政府一直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近年来一直作为环境保护工作、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之一在着力推进,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比较好的经验,对土壤污染防治一些问题的解决有比较好的实践基础。2015年全国人大沈跃跃副委员长来湖南调研时就曾提出湖南可先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我省从那时起就启动了立法有关调研工作。考虑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重大问题需要上位法提供依据和支撑,我们虽有调研但没有急于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出台以后,省人大利用已有的基础,迅速启动立法程序,并着重考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决定采用“实施办法”这种实施性立法的形式,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根据湖南实际,对一些突出问题作出细化、补充性规定,较快地完成了立法任务。
有哪些具有湖南特色的规定?
湖南教育电视台记者提问:相对于国家法律和外省有关地方立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哪些具有湖南特色的规定?
吴秋菊回答提问:
一方面,实施办法在与上位法不抵触和不照抄照搬的前提下,立足省情实际,尽量对上位法作了补充细化的规定;
另一方面将湖南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经验和一些有益探索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如针对河流底泥与周边土壤污染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实施办法规定支持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四水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洞庭湖河床底泥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针对我省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缩小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针对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是造成我省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这一情况,实施办法细化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要求其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规定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池、污水管网等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采取可视可监测的技术措施,防止污水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针对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火力发电、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煤炭开采、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企业以及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仓储、加油站等场所容易污染土壤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在其关停、搬迁或者关闭、封场时,土地使用权人也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此外,为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实施办法还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有哪些具体的管控措施?
潇湘晨报提问:请谈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哪些具体的管控措施?
黄宇回答提问:
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一旦污染,治理修复的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对此,《实施办法》重点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的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作了制度设计,制定了管控措施。
一是强化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土壤的防治。针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为,规定了从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还特别规定“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减少和防止对土壤的污染。针对农业农村种植业生产经营行为,在合理使用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科学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使用合格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上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是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一个重点,《实施办法》建立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列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六种情形。对污染状况超标的,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强化管控。
三是强化矿山开发、尾矿库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管控。针对矿山开发对土壤污染的风险,规定“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治理和恢复责任,统筹做好生产、治理和恢复工作”。针对尾矿库新增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的管控,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国家规定的长江重要支流岸线和洞庭湖岸线限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同时,规定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此外,还根据国家要求建立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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