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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城镇用地改建时,相同设计重现期下,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6.2 平面及竖向控制
6.2.1 城镇空间布局和竖向应有利于雨水的集蓄、利用和排出,应为排水防涝设施预留地上、地下空间和通道。
6.2.2城镇开发建设应保护和恢复城镇自然调蓄空间,建设后的水面率不应低于开发建设前的水面率,城镇水系格局规划应保障排水通道的畅通。
6.2.3 城镇竖向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雨水的重力自排。地面自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3%,条件允许时,地面应坡向所在区域的雨水受纳水体方向,并保证排水分区内的最远点高程高于雨水受纳水体水位与雨水管渠的水力坡降之和。
6.2.4 道路规划最低点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规划最低点高程宜高于雨水受纳水体防洪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加安全超高。
2 当雨水受纳水体采用水闸、泵站等设施控制水位时,道路规划最低点高程宜高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洪(涝)水位加安全超高。
6.2.5建设用地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按地块的重要性和地形条件确定,除用于雨水收集的绿化带和集水区外,重要地块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35m以上,一般地块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住宅建筑首层地面标高宜比地块的规划高程高出0.15m以上,工商业建筑物的首层地面标高宜比地块的规划高程高出0.3m以上。
6.2.6雨水强排区域,应采取防止客水进入的措施。
6.3 源头控制
6.3.1 城镇开发建设应按低影响开发理念,在雨水进入排水管渠设施前,采用渗透和滞蓄等措施进行源头控制。
6.3.2低影响开发设施可用于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径流总量控制、雨水径流峰值削减。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可按式6.3.2-1、6.3.2-2计算。
6.3.3 雨水入渗设施宜选择绿地、透水铺装等地面入渗方式。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4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造。在区域开发和改造过程中,宜保留原有可渗透性地面。
6.3.4人行道、广场、室外停车场、步行街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等宜采用渗透性铺装。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新建人行道、地面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外部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应低于6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根据透水铺装率要求进行透水性改造。
6.3.5易发生陡坡坍塌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会对居住环境、公共设施和自然环境等造成危害的场所,均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7 排涝工程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排涝工程设施包括雨水管渠、雨水泵站、调蓄设施、行泄通道等。
7.1.2排涝工程设施的平面位置与高程应根据内涝风险等级区划、地形地质、现状设施、施工条件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确定。
7.1.3 有条件自排的城镇排水分区,应以雨水管渠自排为主;受洪(潮)水顶托、自排困难的城镇排水分区,可设圩区并通过排涝泵站强排或调蓄设施调蓄排放。
7.1.4 排涝工程设施规划设计宜统筹考虑初期雨水污染控制、合流溢流污染控制和雨水利用等工程措施。
7.2 雨水管渠
7.2.1雨水管渠应根据城镇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镇受纳水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汇水区划分和系统布局。
7.2.2雨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
7.2.3雨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汇集的地带。
7.2.4雨水管渠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两侧布置雨水管渠。
7.2.5雨水管渠排出口标高应与河道水位相衔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排出口底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常水位,条件许可时宜高于设计防洪(潮)水位。
2 当雨水管渠排出口存在受水体水位顶托的可能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影响,设置潮门、拍门或雨水泵站等设施。
7.2.6雨水口、雨水管渠的规划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执行。
7.3 雨水泵站
7.3.1雨水系统宜不设或少设雨水泵站,雨水自排困难地区,可设置雨水泵站进行强排。
7.3.2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计入泵站设计流量。
7.3.3 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的规定。
7.3.4 雨水泵站宜结合周围环境条件,与居住、公共设施等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7.3.5 管渠系统中雨水泵站的设计规模,应与城镇排水防涝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相协调,在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要求的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4 雨水调蓄设施
7.4.1 雨水调蓄设施包括天然雨水调蓄设施、人工雨水调蓄设施和广场、绿地等临时雨水调蓄设施。城镇雨水调蓄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应根据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地形特点、市政管网排水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7.4.2雨水调蓄设施宜充分利用城镇中的洼地、河道、池塘、湖泊等调节雨水径流;有条件的可将涝水引入作为临时雨水调蓄设施的广场、湿地等进行滞蓄入渗,必要时可建人工雨水调蓄设施。
7.4.3雨污分流地区应充分利用湖泊、池塘等天然雨水调蓄设施的调蓄能力;雨污合流地区的天然雨水调蓄设施不宜承担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内降雨的雨水调蓄功能,但可承担超标降雨的调蓄。
7.4.4雨水调蓄设施应按照不同用途配套建设相应的收集与排放系统。
当采用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作为临时雨水调蓄设施时,应合理设计雨水的进出口,并应设置警示牌,标明该设施成为雨水调蓄设施的启动条件、可能被淹没的区域和目前的功能等。
7.4.5 规划设计为临时雨水调蓄设施的湿地、滨水空间、户外广场、体育场及停车场等应在满足主体功能的基础上,兼顾城镇防涝需求,其形态、规模、位置、竖向和植物选择应满足蓄、排水要求。
7.4.6 雨水调蓄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初期雨水污染控制及雨水利用。对无污染和污染较小的雨水宜收集回用,也可通过绿地或透水铺装地面入渗地下。
7.4.7 当人工雨水调蓄池结合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时,应满足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地上和地下统一规划设计,保证公共设施性质和功能不变。
7.4.8 雨水调蓄池的调蓄容积宜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特征、雨水排放系统及用水情况等要素综合确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城镇宜建立数学模型进行分析。
7.5 行泄通道
7.5.1 内涝风险大的地区宜结合其地理位置、地形特点等设置雨水行泄通道。
7.5.2 行泄通道主要包括内河、排水沟渠、经过设计预留的道路等地表行泄通道,以及调蓄隧道等地下行泄通道。
7.5.3 行泄通道的设置应与涝水汇集路径、内涝风险区划、城镇用地布局等相结合,并优先考虑利用地表行泄通道排除涝水。当地表行泄通道难以实施或不能满足行泄要求时,可采用设置于地下的调蓄隧道等设施。
7.5.4 城镇易涝区域可选取部分道路作为行泄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取排水系统下游的道路,不应选取城镇交通主干道、人口密集区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道路;
2 应与周边用地竖向规划、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等情况相协调;
3行泄通道上的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管渠或调蓄设施,设计积水时间不应大于12h,并应根据实际需要缩短;
4 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得进水;
5 不应设置转弯;
6 应设置行车方向标识、水位监控系统和警示标志;
7 宜采用数学模型法校核道路作为行泄通道时的积水深度和积水时间。
8 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排水防涝措施
8.1 一般规定
8.1.1 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包括地下道路设施、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地下交通场站、地下停车设施等地下道路与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场站、地下市政管线、地下市政管廊等地下公用设施,以及地下商业服务设施、地下人民防空设施等;下沉空间包括经设计的下沉式广场、下穿立交等;下凹地面是指除下沉空间外,与周边地形相比相对下凹0.15m及以上的地面。
8.1.2 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下凹地面的防涝标准应与其所在区域防涝标准相协调,可根据其重要性、功能等级等分级设防,设置为防涝应急调蓄设施的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除外。
8.1.3 地下空间排水防涝应以防为主、以排为辅;下沉空间和下凹地面排水防涝应防、排结合。
8.1.4 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应采取防止客水进入的措施。
8.1.5 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的雨水无法重力自排时,应设置雨水泵站进行强排,并应确保用电可靠性。
8.1.6 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宜建立内涝预警和监控系统,并纳入综合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8.2 地下空间
8.2.1 地下空间防涝措施包括抬高出入口高程、设置出入口遮雨措施、排水沟、防淹门或挡板等防止客水进入措施、地下空间内部排水设施、供电保障系统等。
8.2.2 地下空间出入口的周边地面高程应高于其所在区域雨水受纳水体防洪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加安全超高。
8.2.3 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应设置反坡,且坡顶高程应高于周边地面高程,超高值宜结合地下空间结构、接线纵坡、所在区域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等因素综合决定。车行出入口高程宜高出周边地面0.15m以上,人行出入口高程宜高出周边地面0.5m以上。
8.2.4 地下空间出入口宜设置防淹门或防淹挡板,防淹门或防淹挡板高度应高于出入口外端超标降雨积水深度加安全超高。防淹门或防淹挡板高度不宜低于0.5m。应设置就地手动操作装置,并进行防水处理。
8.2.5 地下空间出入口宜设置延伸至地下空间出入口外端的遮雨措施,以防止雨水直接进入地下空间内部。
8.2.6 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外端及低端应设置排水沟;当出入口无遮雨设施时,应在敞开段的较低处增设截水沟,敞开段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该区域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8.2.7 地下空间内部设置的供电、应急等设施及重要用房应避免设置在最低点,其基础、室内地坪或门槛应高出所在楼层地面0.15m及以上。
8.2.8 地下空间内部应合理设计地面坡度、排水沟、集水池、排水泵等排水措施,有利于排水。
8.2.9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泵的流量应按排入集水池的设计雨水量确定;
2 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紧急情况下可同时使用;
3 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运行、安装、检查要求。
4 排水泵应采用自动启停控制方式,并设置就地手动启停装置;
5 排水泵出水管末端应有防止外部水体倒灌的措施。
8.2.10 地下空间所有露出地面的建(构)筑物孔口应采取防止雨水及地面水进入的措施,孔口最下沿标高应高于其所在区域雨水受纳水体防洪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加安全超高,且高出室外地面不宜小于0.5m。
8.2.11 宜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水位监测系统,当出入口有雨水进入且内部积水深度超过警戒水位时,应报警并关闭地下空间出入口处的防淹门或防淹挡板。
8.3 下沉空间
8.3.1 下沉空间防涝措施包括抬高出入口高程、设置内部排水系统及供电保障系统、临时封闭下沉空间等。
8.3.2 下沉空间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其所在区域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8.3.3 下沉广场等下沉空间的上部出入口的周边地面高程应高于其所在区域雨水受纳水体防洪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如无条件,则应设置防洪墙或防淹挡板达到此标准。
8.3.4 下沉广场等下沉空间的内部地面设有建筑入口时,下沉空间地面应比建筑室内地面低0.15m以上,并宜在内部出入口处设置防淹门或防淹挡板等设施。
8.3.5 下沉空间出入口应设置反坡,且坡顶高程应高于周边地面高程,超高值宜结合下沉空间结构、接线纵坡、所在区域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等因素综合决定。车行出入口坡顶高程宜高出周边地面0.15m以上,人行出入口坡顶高程宜高出周边地面0.5m以上。
8.3.6 下沉空间内部设置的供电、应急等设施及重要用房应避免设置在最低点,其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所在楼层地面0.15m及以上。
8.3.7 下沉空间内部不应承接屋面雨水排水,应合理设置地面坡度,分散布置排水沟、集水池及排水泵,以保证雨水就近及时外排。
8.3.8 下沉空间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并应满足水泵安装和吸水要求。
8.3.9 下沉空间的排水泵出水管末端应设置防止外部水体倒灌的措施。
8.3.10 当外部雨水系统无法全部接纳下沉空间雨水量时,应设置雨水调蓄池。其有效容积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和建设基地规划控制综合径流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和《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确定。
8.3.11 宜在下沉空间内部通道最低点设置水位监测系统,当车行通道积水深度超过0.3m或人行通道积水深度超过0.5m时,应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8.4 下凹地面
8.4.1 下凹地面防涝措施包括抬高下凹地面高程、减小汇水范围、优化排水系统、实施临时封闭等。
8.4.2 下凹地面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其所在区域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8.4.3 在不造成新的下凹地面或内涝风险点的前提下,下凹地面防涝措施应优先考虑优化竖向,从源头消除内涝风险点。
8.4.4 应通过设置反坡、优化排水分区等措施,缩小下凹地面的汇水范围,减小其内涝风险。
8.4.5 应基于下凹地面汇水范围内的内涝风险评估结果,优化下凹地面所在排水分区的雨水口、雨水管渠、泵站、调蓄池等排水设施。
8.4.6 下凹深度超过0.3m的车行地面、超过0.5m的人行地面,宜在下凹地面最低点设置水位监测系统。当车行通道积水深度超过0.3m或人行通道积水深度超过0.5m时,应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9 防涝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防涝管理包括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
9.1.2 日常管理措施包括城镇内涝在线监测系统、排水防涝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9.1.3 当遭遇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包括应急预案、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措施。
9.2 日常管理
9.2.1 各城镇宜根据当地易涝点分布、市政设施厂站分布、用地布局等因素建立维修养护基地。
9.2.2 维修养护基地宜设置在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厂站内,并靠近城镇主干道。
9.2.3各城镇宜定期进行排水防涝设施的定期维护,最大限度保障汛期排水设施设备的稳定可靠,设施维护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相关规定。
9.2.4 源头径流控制设施应加强运行维护,保障运行效果。
9.2.5有条件的城镇应建立城镇内涝在线监测系统,在内涝风险区、内涝风险点所在的主干河道、排水主干管、雨水管网关键节点等位置设置监测流量、流速及管网运行情况等的装置,监测装置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
9.2.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倾倒垃圾、生活及工业等污(废)水。
9.3 应急管理
9.3.1各城镇应制定内涝灾害应急预案。
9.3.2各城镇应根据流域防洪规划总体安排和城镇防涝规划,合理制定相应的内涝灾害应急措施。
9.3.3超标降雨应急管理应以超标降雨下的内涝风险评估为依据,贯彻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利用已建防洪防涝设施。
9.3.4各城镇宜根据当地内涝特性及防涝实际需要建立防涝预警系统。城镇防涝预警系统应与当地防汛预警系统结合,并与流域防洪预警系统联动。
9.3.5 城镇防涝预警系统应包括内河水位、雨水管渠及雨水泵站流量、积水深度、积水时间及积水流速等预警内容。
9.3.6 每年汛前或收到台风、强降雨等预警后,应对排水防涝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全面排查。对汛前暂不能整治到位的内涝风险点,应配备移动排水、交通疏导、人员疏散等应急抢险设施,并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公众警示标记,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9.3.7 防涝应急设施排水能力宜根据城镇内涝风险等级,按表9.3.7的要求配置。
9.3.9 各地宜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应急物资储备仓库,保障应急物资、材料库存储备,并定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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