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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一般都是根据试验资料和现有的经验进行设计,通过对现有人工湿地处理系统成功运行经验的研究和 总结,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设计参数和计算公式,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系统的设计。温度对处理效率的影响很大,在寒冷地区的冰冻季节,人工湿地无法正常运行。表面有机负荷的取值也和温度有关,较冷地区可取较低负荷,较热地区可取较高负荷。如广东省深圳市某垂直潜流人工湿地采用50gBOD5/(㎡ • d)负荷处理城市污水,江苏省宿迁市某垂直潜流人工湿地采用12gBOD5/(㎡ • d)负荷处理生活污水,情况均良好。
V稳定塘
3.5.31有可利用的池塘、沟谷等闲置土地时,经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稳定塘处理工艺。用作二级处理的稳定塘系统,处理规模不宜大于5000 m3/d。
【条文说明】对于镇区污水,可考虑利用废旧池塘、沟谷等闲置土地,建设稳定塘污水处理系统。
稳定塘是接近自然的人工生态系统,.它具有管理方便、能耗少等优点,但有占地面积大等缺点。稳定塘占地约为活性污泥法二级处理厂用地面积的13.3倍~66.7倍。选用稳定塘时,必须考虑当地是否有足够的土地可供利用,并应对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作全面的经济比较。我国珠江三角洲地区地少价高,已有废弃稳定塘,建设活性污泥法处理厂的例子。国外稳定塘一般用于处理小水量的污水,如日本因稳定塘占地面积大,不推广应用;英国限定稳定塘用于三级处理;美国5000多座稳定塘总共处理污水量为898.9×104m³/d,平均1798m³/d,仅135座大于3785m³/d;因此稳定塘的规模不宜大于5000m³/d。
3.5.32 塘址为池塘、沟谷时,应有排水设施;塘址为沿海滩涂时,应考虑潮汐和风浪的影响。稳定塘应设置避免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产生污染的设施。
3.5.33 污水进稳定塘前应预处理,也可进行沉淀处理。
【条文说明】污水进入稳定塘前,应进行预处理,也可进行沉淀处理。预处理应视稳定塘系统的类别、污水水质而确定,一般为物理处理,其目的在于尽量去除污水中杂质和不利于后续处理的物质,减少塘中的积泥,常用的预处理有格栅、沉砂等。沉淀处理一般为初沉池处理。通过对许多稳定塘的运行调查,为方便运行管理,宜采用清污周期较长、管理简单的预处理设施。采用除砂渠和厌氧沉淀塘定期清淤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3.5.34 稳定塘可根据出水水质要求布置为单级塘或多级塘。单级稳定塘应为兼性塘、好氧塘或曝气塘。单级塘应分格并联运行。
【条文说明】稳定塘可布置为单级塘和多级塘。稳定塘分级越多,微生物群落分级也多,优势菌种越明显,降解速率越大,同时,流态越接近于推流,短流越少;但稳定塘串联级数过多,会增加工程造价,而效率提高有限。由于厌氧塘中仅发生水解、产酸和部分产气反应,出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仍较高,故厌氧塘不应作为单级塘运行。为在故障和清淤时仍能处理污水,单级塘应分格并联运行。
有关资料表明:对几个稳定塘进行串联模型实验,单塘处理效率76.8%,两塘处理效率80.9%,三塘处理效率83.4%,四塘处理效率84.6%。设计时,可根据污染物去除要求选择级数。
3.5.35 在污水BOD5大于300mg/L时,应在多级塘系统的首端设置厌氧塘。
【条文说明】在污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大于300mg/L时,采用厌氧塘处理较其他稳定塘能耗少,故作此规定。稳定塘中污水净化过程近似于自然水体的自净过程。污水刚进稳定塘时,污水中有机物浓度很高,溶解氧迅速消耗,初级塘中的溶解氧接近于零,随着污水在塘内缓慢流动,微生物降解有机物,溶解氧不断回升。所以厌氧塘一般布置在塘系统的首端。
3.5.36 厌氧塘进水口宜设置在距塘底0.6m~1.0m处;出水口宜设置在水面下0.6m处,并应位于冰层和浮渣层之下。
【条文说明】由于上向流有利于提高厌氧处理效率,此规定有利于形成上向流。
3.5.37 第一级塘的有效水深不宜小于3m。应设置排泥或清淤设施,并宜分格并联运行。
【条文说明】进稳定塘的可沉悬浮物,大部分在第一级稳定塘内沉淀,约占全塘系统的30%~50%,塘下部需用于储泥。深塘暴露于空气的面积小,保温效果好。因此,本条规定第一级塘的有效水深不宜小于3m。塘底形成污泥沉积层,在沉积层内进行厌氧发酵反应,使污泥量减少,但这一进程缓慢,污泥沉积和降解不能平衡,并逐渐增厚。因此,第一级稳定塘应设置机械或重力的排泥或清淤措施;同时为了保证清淤时不影响其他构筑物的运行,宜分格并联运行。
3.5.38稳定塘系统出水水质,根据受纳水体的不同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根据受纳水体功能的不同,对稳定塘净化污水可以有不同的要求。排放至水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应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要求;应用于养鱼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的要求。
3.5.39 稳定塘的出水水位应提据当地防洪标准确定。
【条文说明】稳定塘出水口的设计高程,应根据当地防洪标准确定,一般采用略高于某一重现期的最高洪水位或最高潮水位,以免受洪水和潮水的顶托。
3.5.40 稳定塘的设计数据应由试验资料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根据污水水质、处理程度、当地气候和日照等条件,可按表3.5.40的规定取值。
【条文说明】我国輻员辽阔,条件各异,结合国内的具体条件,本标准按年均气温划分为I区8℃以下、II区8~16℃、III区16℃:以上三个区域,规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工艺设计参数供设计人员选用。
3.6 污泥处理
I一般规定
3.6.1 镇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宜进行集中处理处置。污泥的处置方式应根据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综合考虑,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3.6.2 镇区污水处理站宜设置污泥储存设施。
3.6.3 镇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宜采用重力浓缩、污泥自然干化场、机械脱水等方式处理。重要地区或对环境要求较高地区,重力浓缩宜对臭气采取收集处理。
3.6.4 采用污泥机械脱水处理时,可将多个污水处理站的污泥进行集中脱水处理,也可设置移动脱水机巡回脱水。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宜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条文说明】考虑到镇区经济水平较低,污水处理站规模较小,故作此规定。
II 污泥干化场
3.6.5 污泥干化场宜用于气候较干燥、有很多土地和环境卫生条件许可的地区。
【条文说明】污泥干化场的污泥主要靠渗滤、撇除上层污泥水和蒸发达到干化。蒸发量主要受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如平均气温、降雨量、蒸发量等因素影响。因而污泥干化场适用于降雨少、蒸发量大、气候较干燥的地区。污泥干化场占地较多,同时环境卫生条件较差,因而适用于有较多土地、周围无居民点和环境卫生条件许可的地区。
3.6.6 污泥干化场的污泥固体负荷量,宜根据污泥性质、年平均气温、降丽量和蒸发量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经验确定。
【条文说明】由于污泥性质不同,各地气温、降雨量和蒸发量等气象条件不同,固体负荷量也不同,所以,固体负荷量宜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参考相似地区的经验确定。在北方地区应考虑结冰期间,干化场储存污泥的能力。
3.6.7 干化场分块数不宜小于3块;围堤高度宜采用0.5m~1.0m,顶宽宜采用0.5m~0.7m。
【条文说明】干化场分块数不宜少于3块,系考虑进泥、干化和出泥能轮换进行,提高干化场的使用效率。
3.6.8 干化场宜设人工排水层,人工排水层填料可分为两层,每层厚度宜为0.2m,下层应采用粗矿渣、砾石或碎石,上层宜采用细矿渣或砂等。
【条文说明】对脱水性能较好的污泥而言,污泥水的渗滤是干化场干化污泥的主要作用之一,设置人工排水层可加速污泥干化。我国已建 干化场多设有人工排水层,国外规范也都是建议设人工排水层。但国内外建造的干化场也有不设排水层的。
3.6.9 除特殊情况外,排水层下应设不透水层,不透水层坡向排水设施的坡度,坡度宜为0.01~0.02。
【条文说明】为了防止污泥水渗入土壤深层和地下,造成二次污染,同时为了加速排水层中污泥水的排除,故在干化场的排水层下面设置 不透水层。某些地下水较深,土壤渗透性又较差的地方,如果环评允许,可考虑不设不透水层。
3.6.10 污泥干化场应有排除上层污泥水的设施,上层污泥水应返回污水站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条文说明】污泥在干化场脱水干化中,有一个污泥沉降浓缩、析出污泥水的过程,及时将这部分污泥水排除,可以加速污泥脱水,提高干化场效率。
3.6.11 污泥干化场及其附近应设置长期监测地下水质量的设施。
【条文说明】污泥干化场可能污染地下水,故规定应设相应的长期环境监测设施。
Ⅲ 污泥机械脱水
3.6.12 采用机械脱水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泥脱水机械的类型,应按污泥的脱水性质和脱水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
2脱水后的污泥应设置污泥堆场或污泥料仓贮存,污泥堆场或污泥料仓的容量应根据污泥出路和运输条件等确认。
3污泥机械脱水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每小时换气次数可为8次/h~12次/h。
3.6.13 污水在脱水前,应加药调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药剂种类应根据污泥的性质和出路等选用,投加量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
2污泥加药后,应立即混合反应,并进入脱水机。
Ⅳ 污泥综合利用
3.6.14 污泥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因地制宜。污泥的土地利用,应严格控制污泥中和土壤中积累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园林绿化利用和农用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条文说明】因污泥中含有对植物和土壤有危害作用的病菌、寄生虫卵、难降解有机物、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故规定污泥农用时,其中有害物质含量应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
3.6.15 污泥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4 村排水
4.1 —般规定
4.1.1 村庄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条文说明】为提高村庄污水处理系统的效率,避免合流制溢流污染,规定村排水制度应采用分流制,村庄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雨水优先源头利用,多余的雨水宜结合路边沟就近排除。
4.1.2 村庄雨水应就近排放或收集回用,干旱地区应收集回用雨水。雨水渠宜和路边沟结合。
【条文说明】为节省投资,雨水渠宜和路边沟结合建设。
4.1.3 村庄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应包括农户庭院内的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农户庭院外的村污水收集系统。
【条文说明】户用污水收集系统主要收集农户厨房污水、卫生间洗涤洗浴污水和粪便污水,一般包括出户管、检查井、化粪池、沉渣格栅井等。
4.1.4 提供餐饮服务的农家乐应设置隔油池。
4.1.5 村庄居民人均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标准》 CJJ 123的用水定额并结合当地生活习惯、用水条件和经济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不同来源、不同水质的污水宜分别测算。
【条文说明】各地农村居民的排水量均宜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确定。在没有调查数据的地区,村庄总排水量可按总用水量的60%~90%估算。各分项排水量可采取如下方法取值:卫生间洗涤洗浴污水和粪便污水排水量可按相应用水量的50%~90%计算,如洗涤污水向室外泼洒的,应取下限值;厨房排水则需要询问村民是否有它用(如喂猪等),如果通过管道排放则按相应用水量的60%~80%计算。
4.1.6 村庄污水应结合排水现状、排放要求和地理条件等因素选择收集和处理模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且位于城镇污水厂服务范围内的村庄,应通过经济技术比较,优先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厂集中处理。
2 位于城镇污水厂处理范围外的村庄,应根据当地地形条件、村落分布,优先采用村庄集中处理;不便接入集中处理设施的可分户处理。
3 采用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和分户污水处理模式的村庄,应执行当地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并按照处理后出水的去向确定出水水质标准,以此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4 农户散养畜禽污水,应收集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
【条文说明】农村人口密度低,生活污水排放面广,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城镇污水集中收集模式。《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提出,距离城镇污水管网2km范围内的村镇,其生活污水宜直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统一集中处理。对于没有条件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村庄污水,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将处理模式分为村庄集中处理和分户污水处理。分户污水收集是将居住分散或较为偏僻的单户或相邻农户的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并排放至设在住户附近的分散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模式,一般污水量不大于2m3/d,通常服务人口在20人以内,服务家庭数在5户以内。
住建部于2018年9月发布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等三类,因地制宜制定当地的农村污水排放标准,至2019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份公布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正式稿或征求意见稿。
4.1.7 处理后的污泥满足相关标准后,应就近利用。
【条文说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产生的污泥,按来源不同,主要可分为化粪池污泥和剩余污泥。化粪池污泥来自农村居民的粪便,其含水率、COD和SS较高,含水率一般为95%,且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和各种致病菌,污泥量取决于化粪池的清掏周期和每人每日的粪便量,一般平均每户每天产生的污泥量为2L~3.2L。剩余污泥来源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剩余活性污泥或生物膜,主要是由具有活性的微生物、微生物自身氧化残余物、吸附在活性污泥表面上尚未降解或难以降解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四部分组成,其中以活性微生物为主要的组成部分。其颜色常为灰色或是深灰色,相对密度比水稍大、颗粒较细、含水率较高且脱水性能较差,含水率一般为99%~99.5%,平均每户每天产生的污泥量为1.8L~5L。
分户处理中经化粪池等设施处理后的熟污泥可用作农肥。相邻的多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可集中建设1套污泥处理置设施,采用统一收集运输的方式将分散污泥进行中处理处置,处置方式可采好氧堆肥、厌氧堆肥等,堆肥后农用的污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4.1.8 对于农家乐等经营场所的污水,宜根据季节性水量水质的波动,单独收集、处理和排放。
【条文说明】农家乐经营场所的污水一般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且水量大,对于收集和处理规模较小的村庄集中处理设施会产生较大的冲击负荷,如按照农家乐高峰期的水量进行污水管道和处理设施的设计,宜使管道管径偏大,在农家乐淡季,污水流量小、流速低,造成管道淤积严重,也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能。因此,对于存在农家乐的村庄,应分析农家乐水量的季节特征,将农家乐污水单独或多家农家乐污水联合收集处理。
4.1.9 农村非生活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和排放;如需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时,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符合污水接入要求。
【条文说明】农村非生活污水是指专业养殖户污水、工业废水,其中专业养殖户污水是指农村集体或专业户饲养畜禽所产生的污水,不含农户散养畜禽污水。
4.2 污水收集系统
I 户用污水收集系统
4.2.1 粪便污水应与厨房污水和卫生间洗涤洗浴污水分开收集,并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厨房污水和卫生间洗涤洗浴污水应排入户外污水管渠。
【条文说明】为保持粪尿中营养物质的浓度,实现资源化利用,可通过生态厕所实现粪尿和其他杂排水的分离。生态厕所有太阳能厕所、循环水冲洗厕所、少量水冲洗厕所、免水冲洗厕所等,这些生态厕所可以将粪便和尿液进一步分离收集,也可以将两者混合收集。室内厕所应使用水冲洗生态厕所。
分离收集的尿液经过一段时间的储存和稳定化处理后,可直接应用于农田灌溉;也可直接利用尿液中的氮资源生产鸟粪石;还可直接利用尿液中的磷资源生产肥料。分离收集的粪便通过堆肥和添加石灰等杀菌处理后,可应用于农田肥料。
混合收集的粪尿可通过生物、物理、化学作用,完成对污染物的降解,最终转化为CO2 和水,出水可供冲洗厕所使用。
4.2.2 粪便污水应设置化粪池进行处理。
4.2.3 收集粪尿的装置应设在室外,并应减少臭气、蚊蝇等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4.2.4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在排水口下设置存水弯。存水弯的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4.2.5 对于在庭院内洗涤衣物、杂物等情况,应在庭院内设置污水收集槽,槽顶高出地面200mm。
【条文说明】设置污水收集槽并对槽顶标高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雨水进入污水收集系统。收集槽排水经出户管通过出户井接至排水管。
4.2.6 采用重力收集的户用污水收集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最大设计充满度为0.5。
2 最小管径和坡度要求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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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在“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组织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折不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营造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得指定经营主体,不得强制要求配套产业,不得以特许经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的通知。各地在“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组织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折不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营造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得指定经营主体,不得强制要求配套产业,
2025年2月23日,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文件指出,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
2月26日,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阳江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对广东阳江工业园、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阳江阳春产业园区、阳江阳西产业园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新规划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26日,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阳江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税收方面,落实符合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
日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武环〔2025〕25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已经2025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美丽乡村。健全农村改厕实施机制,完善社会化管护和服务体系。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
202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围绕“十四五”发展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综合权衡新一年宏观经济走势以及化德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基础,兼顾衔接自治区、市发展预期,提出2025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1月13日,天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6章31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概念定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为建设与改造。主要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验收评估的程序要求和相关标准等内容,要求区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农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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