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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范围问题的回复

2020-08-28 10:39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空气质量部长信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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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范围的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范围问题的回复

来信: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写道“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那么,本标准是否适用于我国船舶(国内航行海船,中国国籍,中国建造,船员也都是中国籍)的生活居住舱室(如船员住舱、餐厅、会议室等)?

回复: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对于我国船舶的生活居住舱室等其他室内环境,该标准可供参考,用于评价,非强制性。


原标题: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范围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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