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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文章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读
首先是对进水进行采样。现在的污水厂对进水水质的检测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人工对进水采样,一种是在进口安装检测仪表。两种工作都有其相应的弊病,人工采样,仅能取到一个瞬时样品,对全天水质的变化,特别是突发进水水质的变化没有办法进行及时采样化验,等出水水质恶化以后,才会去寻找进水的原因,由于水的流动性,如果不是长期的进水恶化,此时进水很有可能已经正常了,因此没有机会再取到超标进水了,这时污水厂已经失去了进水水质的证据。因此在新的自证无过错的要求下,这种方式应逐步改善。进口在线仪表检测,仅能检测COD、氨氮、总氮、总磷,PH等,对真正污染和干扰活性污泥微生物生存的污染物质是没有办法检测的,一些复杂的杂环有机物,重金属等都无法简单的通过这几个在线仪表检测出来,而这些物质进入生化池后,造成系统崩溃,出水超标后,污水厂仅仅依靠进水在线的这几个仪表是反应不出来的。还有就是设备本身取样装置较多,多台的检测仪表设备维护量大,运维成本高,一般长期使用下去,均放置不用,等需要数据时,才发现无有效数据。
因此今后在进水采样上,应进行采样方式的变更,变人工取样为自动采样装置进行每小时或每两小时取样,然后化验人员每天取各个水样均匀混合后的水样进行化验,有条件的还可以结合各个时段的进水水量进行加权平均后取相应的水样混合进行水质测定,这样测定的水样更符合实际进水水质。同时污水厂要对自动采样装置采集的水样进行留样保存,污水厂可根据自己厂内的从进水到最终出水的污水实际停留时间来预设留存样品的时间,一般留存样品在3天时间,就能涵盖污水厂的基本从进水到出水的时间段。这样当出水超标的时候,污水厂就能够举证导致出水超标的时段的进水,也就是超标时间点减去水力停留时间的时间点的进水。如果从厂内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确实是因为进水造成的,就可以送检自动取样装置留存的样品,从而确定是否是因为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
对于进水的留样是各个污水厂在现有的新的形势下,污水厂规避运行风险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这项工作首先要求污水厂运营管理人员对厂内工艺运行进行认真分析,要了解污水厂的停留时间,要理解出水水质是何时的出水,要购置相应的设备,要对自动取样装置进行认真及时的维护,保证取样装置的无堵塞的稳定运行,确保每日各个时段的进水能够被准确的定时取到收集,为今后的化验留足样品。
其次,污水厂应该对服务区域内的工矿企业进行调查走访,多方研究服务区域内的工业废水排水状况,水质状况,特别是一些可能引起微生物中毒崩溃抑制的特别水质因子,一定要细致调研,建立服务区域内的可能的毒害水质因子的档案。这是由于在运行中,即使取到了导致出水超标的进水时段的水样,如果没有目标的进行全项目的化验,会产生非常大的费用,而且所取的水样也远远不够用于全部项目检测,这样有时就会遗漏进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因此进行预先调研各个企业的运行排水水质情况,是保证及时准确的得出进水水质的毒害物质的前提。当然在各地,污水厂想要去调研服务区域内的排水企业,难度非常大,第三方运营的污水厂更是无从入手,这就需要和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尽量得到可靠的资料来确保进水得到监控。也可以在污水厂运行中,根据污水厂的实际处理能力,对纳管企业进行合同约定,来决定是否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同时也对企业进行了有效的监管。或者作为PPP的运营商,积极的参与到污水厂的调研设计中去,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对服务区域内的污废水进行风险评估,调整设计方案,最大程度的接纳服务区域内的工业废水。
最后,污水厂应该对自己厂内的实际运行情况,最大处理能力,最大处理水质等边界值进行认真的调研和记录。污水厂在设计时会采用一个进水水质作为污水厂的设计基准值,然后在这个基准上会有一定的放大比例,也就是保险系数,这就是污水厂在保证出水达标时所能接受的进水水质的最大值,进水长期超过这个数值,就会导致出水恶化直至超标。污水厂的工艺管理人员一定要把设计资料进行留存并形成相应的文件,最为今后产生进水纠纷时的证据材料。至于像排入下水管网的水质数据的国家标准,地方性的排水水质标准等,更要进行熟知,这可以作为污水厂进水水质的法律性文件来使用。
作为城镇污水处理体系的运维单位,污水厂承担着可接纳的污水进行达标处理的工作,也对处理出水的超标污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国家生态环境部的指导性文件出台前,污水厂要认真研读相关文件,同时加强厂内管理,针对进水超标进行全方位的技术准备,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进行充足的证据链条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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