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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09-10 10:26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长三角区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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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设备应即时系挂泄漏标识牌。泄漏检测值小于10,000μmol/mol时系挂黄色标识牌,泄漏检测值大于或等于10,000μmol/mol时系挂红色标识牌。

4.2.3 修复与复测

4.2.3.1 泄漏修复

设备泄漏应及时维修,首次维修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5日内(系挂红牌的泄漏点应在60小时之内首次维修),完成修复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15日。

4.2.3.2 延迟修复

泄漏设备未能修复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标识为延迟修复:

a)停产条件下才能修复;

b)泄漏设备与涉VOCs物料隔断(即设备中不含涉VOCs物料);

c)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泄漏阀门修复产生的VOCs排放量大于延迟修复的排放量;

d)延迟修复的泄漏设备应按4.2.2.2条规定检测频率进行检测;

e)延迟修复的泄漏设备应在下一个停工检修期间修复。

4.2.3.2 复测

修复作业后应于5日内进行复测,检测浓度低于泄漏认定浓度值后认定为修复。如检测后仍为泄漏,应再次采取修复措施进行实质性修复。设备完成修复后应立即摘除泄漏标识牌。

4.2.4 记录与申报

4.2.4.1现场检测数据传输宜采用无线自动传输方式,数据记录保存应采用电子化形式。

4.2.4.2泄漏点排放量的计算统一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执行。

4.2.4.3台账管理应满足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要求,记录至少保存3年。

4.2.4.4LDAR实施情况应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备案,内容和格式见附录C。

5 管理要求

5.1建立企业LDAR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本厂LDAR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分工与职责,加强LDAR运行与管理。

5.2采用LDAR信息管理平台

企业应采用专门的信息管理平台对LDAR实施数据进行系统管理。管理平台宜具备建档管理、检测数据接收及管理、项目分析报表、VOCs排放量核算等基本功能。

5.3实时更新档案并实施LDAR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装置变动情况及时动态更新密封点数量信息和建档报告,密封点数量≥2000个应立即按本规范要求实施LDAR。

6 实施与监督

6.1本规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LDAR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资料性附录)

有机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OHAPs)名录

(资料性附录)

高反应性挥发性有机物(HRVOCs)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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