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第二十条﹝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复垦方案前,应当对拟复垦土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方可批准复垦。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第二十一条﹝未利用、未污染地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污染、未利用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主管等部门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采取水质监测、径流控制、污染治理等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它污染、破坏行为。
第四章风险管控与修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控与修复内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效果评估、修复及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指南和技术规范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二十四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指南和技术规范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风险管控与修复要求﹞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第二十六条﹝预防措施﹞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安全隔离、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依法处置﹞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效果评估及后期管理﹞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指南和技术规范编制效果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专业能力及认定标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前款专业能力认定标准,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按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实施主体﹞土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10 -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十二条﹝费用承担﹞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合同约定﹞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及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及费用承担应当在收回协议中明确。第三十四条﹝委托规范﹞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同一受委托人不得同时承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效果评估、修复及效果评估中的两项以上活动。禁止将承揽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以劳务挂靠、转包、转委托等形式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第二节农用地
第三十五条﹝分类管理﹞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风险管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
(二)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安全利用类;
(三)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严格管控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档案,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信息平台。
第三十六条﹝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法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并按相关法律处罚。禁止在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已建成或投产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予以补偿,造成污染的,由企业承担修复治理责任。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降为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依法采取防控措施。
第三十七条﹝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农作物品种、水资源条件和种植习惯等情况,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安全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加强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与评价;
(三)调整优化相关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四)阻断或者减少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第三十八条﹝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对严格管控类的农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禁止生产食用类农产品;
(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选择和调整种植结构,有序开展休耕、退耕还湿、退耕还林;
(三)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四)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三十九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
(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
(三)其它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未达到农用地标准的,禁止种植食用类农产品。
第四十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第四十一条﹝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应当协助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节建设用地
第四十二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三)其它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因转变经营方式、生产技术、工艺更新,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中移出的企业,不改变原用地性质且符合规划用途的,可以不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措施,监测土壤环境污染变化情况。
本条例实施前,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尚未出让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成本,但收回协议未履行完毕的,按照收回协议执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性用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转让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担。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四十三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四十五条﹝风险管控方案及措施﹞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评估及土壤污染风险报告的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区域范围、管控目标、主要管控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计划、应急措施等内容。风险管控措施包括设立围挡、标识,发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公告,及时移除、清理污染源,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监测等。
第四十六条﹝修复方案编制及实施﹞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修复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和目标、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内容。修复活动期间,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标志、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并保持其完整;
(二)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修复目标、环境影响及环境防范措施;
(三)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置,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未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实现风险管控措施、修复无关的项目。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聚焦多元有机废弃物处置,打造固废治理技术新高地2025年4月22日,广东省环境学会重磅公示2024年《广东省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及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入选名单。此次仅有7项技术脱颖而出,覆盖当前固废与土壤污染治理的前沿方向。由衡燃科技联合清华大学共同研发的“多元有机废弃物湍动床(TF
4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成都市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成都市202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方案》,对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做了年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一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详情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推动实施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以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段颖
1月9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指南(试行)》。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评估重点工业园
贵州省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12月30日发布《黔西南州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黔西南州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分为九个章节共二十一条内容,从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等多个层面规范全州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并调整部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其中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38652万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8739万元,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13768万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431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9日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其中规定,将(一)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二)在本市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完成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从事环
为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全面推进美丽浙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财政厅会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工作实际,修订《关
2024年11月,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主办的“2024年广东省造纸行业创新发展大会暨协会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在东莞成功举办。大会汇聚了造纸行业的顶尖专家和创新者,共同探讨行业发展的新机遇与未来方向。为大会亮点之一,衡燃科技带来了国家重点推荐的清洁生产技术——“多元有机废弃物湍动流化床清洁高
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2×1000MW清洁煤电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批准公示,详情如下: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2×1000MW清洁煤电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批准公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厅拟对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2×1000MW清洁煤电扩
4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成都市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成都市202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方案》,对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做了年
4月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段颖
日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武环〔2025〕25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已经2025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发布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提到,2024年,乌兰察布绿电入京9.3亿度,绿算进京超2万P。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建设成效显著,新能源产业增加值增长35%,项目建设速度和并网容量居全区前列,全国首个“源网荷储”示范项目顺利并网。“源网荷储”技术试验
1月20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以下是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最新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现场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一、《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印发实施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9日发布《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2023年)》,本次调整综合考虑了环境管理要求与区域发展需求,衔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以及水环境管控分区、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调整结果,科学调整优先保护、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对《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该方案用于强化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精细化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详情如下:关于对《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
近年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赣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危险废物领域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①:步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一、案情简介2024年4月21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小松镇石田河可见整片水域呈红褐色,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金额共计13.2亿,涉及全国31个省份。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布《茂名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修订)》,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近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五批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开放单位名单(简称“全国公众开放单位名单”),这是自2020年以来时隔近五年公布新名单。光大环境旗下18个环保项目成功入选,成为“两山”理念提出20周年之际,公司绿色产业实践与央企责任担当的生动体现与有力实证。此次入选的18个
5月7日,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泽润新能”)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596.6956万股,发行价格为33.0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2亿元。根据招股说明书,泽润新能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光伏组件通用及智能连接盒扩产项目、新能源汽车辅
5月6日,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光伏电站光伏组件、逆变器框架协议采购中标候选人公布。标段1光伏组件入围企业有8家,分别是大恒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国成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公示2025年第六批(总第七十一批)受理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息,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7家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完成了资料条款和格式的校核工作,并通过了政府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的评估,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艾氢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完成A轮融资,这是公司成立以来第三轮融资。此外,艾氢技术已完成固态氢能储运技术产业化布局,为实现“双碳”目标贡献企业力量。据悉,艾氢技术成立于2019年,该公司围绕镁基固态储运氢技术,提供氢能储存、运输、供氢、应用等解决方案,目前主要业
日前,大唐环境公司大唐(江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蜂窝式脱硝催化剂年度长协采购招标公告。本项目为大唐(江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蜂窝式脱硝催化剂年度长协采购,合同执行期限1.5年,预计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项目的交货期将以甲方通知为准,预计采购1500立方米(具体结算数量以下单为准)项
市能源集团聚力加快虚拟电厂功能体系建设,提升虚拟电厂资源聚合规模和运营管理水平。一是加大负荷资源聚合。目前已接入全市光伏、储能、充电桩、楼宇空调、照明设施等资源12121个,总规模400兆瓦,可调负荷近40兆瓦,成为全省规模体量最大的地级市国有虚拟电厂。二是丰富智慧能源场景。持续接入智能微
4月28日,中国能建江苏电建一公司承建的国能宁夏中卫电厂4×660兆瓦扩建工程6号锅炉首根大板梁顺利吊装。该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规划建设4台660兆瓦清洁高效超超临界空冷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及附属设施。4台机组均由中国能建西北院设计,其中5、6号机组由江苏电建一公司承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6日,南网科技披露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2025年一季度公司储能系统技术服务营收1.11亿元,同比减少37.5%,主要受履约周期影响。截至一季末,在手订单约9.5亿元,较为充足。一季度中标两个较大规模的储能项目:江苏惠然全国最大用户侧储能项目和广东韶关浈江独立储能项目
5月6日,江苏扬州宝应县仙荷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处置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公告显示,该项目最高限价510万元,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污泥处置须达到无害化的目的,处置方式须符合生态环境等各方面要求,合同履约期为3年。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5月27日。详情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1023-HCZ
01漳州核电2号机组安全壳打压试验完成5月6日,漳州核电2号机组安全壳打压试验完成,试验结果表明安全壳整体密封性良好,结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此次试验为机组后续调试启动试验奠定了坚实基础。02三门核电4号机组核岛SC11-12层模块吊装就位重试5月6日,三门核电4号机组核岛屏蔽厂房墙体钢板混凝土结构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