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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树脂制品业的排放标准问题的回复

2020-09-29 13:58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大气污染物工业污染物部长信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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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树脂制品业的排放标准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此前部长信箱关于 PVC 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内容容易让人产生理解偏差,到底是因属于塑料制品业而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还是因塑料种类为PVC树脂而不适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利用其他合成树脂(非PVC)生产塑料制品的项目废气排放标准是否适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请明确。(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3.2 合成树脂工业: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回复:

1.对于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制造企业、制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2.聚氯乙烯树脂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以聚氯乙烯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聚氯乙烯树脂制品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3.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原标题:关于树脂制品业的排放标准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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