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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公示版

2020-10-14 09:15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战合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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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强化VOCs专项整治工作

结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定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20年底前化工行业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摸底排查,包括工艺工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使用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克/升;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鼓励底色漆和面漆使用不高于420克/升的涂料。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

7. 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

加强对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环保日常巡查监管,继续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严禁拆除闲置、停运各类污染物治理设施。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完善在线监控网络,推动实现对所有重点污染源的全覆盖,加强对在线监控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强化各部门联动协作,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 汽车制造业VOCs综合整治

强化源头替代,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对汽车制造底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

加快推广紧凑式涂装工艺、先进涂装技术和设备。汽车制造整车生产推广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工艺、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汽车金属零配件企业鼓励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针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轻型商用车分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轿车分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务车分公司等汽柴油车整车制造企业,鼓励采用自动化的机械手喷漆结合人工喷漆的作业方式作业。

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喷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到2025年,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推广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RTO)装置。针对合肥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长亨汽车饰件(合肥)有限公司等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到2020年底前应完成VOCs治理设施的改造,将VOCs处理效率低的光催化工艺、其他工艺改造为处理效率高的燃烧工艺。

参照京津冀、江浙沪等地汽车制造业的排放标准要求,加快建设合肥市的地方排放标准,促进汽车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通过持续开展源头替代、清洁生产、末端控制等重要排放环节治理。

2. 包装印刷业VOCs综合整治

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工艺,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提高水性油墨的使用比例,逐步淘汰苯类油墨使用。强化小微企业油墨监管,逐步开展建成区内溶剂型油墨使用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到2020年,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逐步淘汰不能入园且产值低、VOCs治理投资高的企业。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执行绿色印刷标准,通过绿色印刷认证。

3. 家具制造业VOCs综合整治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漆、高固份漆。建立溶剂型涂料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溶剂型涂料使用,逐步提高水性漆和高固份漆的使用比例。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推进行业内部排污权交易。不定期对家具制造企业的生产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和企业台账进行督查。到2020年,水性漆和高固份漆使用比例达60%以上,新增企业使用比例100%;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 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 集成电路制造业VOCs综合整治

原辅料控制遵循替代或减少用量的原则,考虑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原辅料或低VOCs含量的原辅料,尤其针对集成电路制造业VOCs气体主要成分异丙醇及丙酮制定源头减量措施,能用纯水替代清洗的步骤或操作,使用纯水替代,不能替代的,研究减少用量的方案。

含VOCs原辅料使用过程中,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产生VOCs的工艺,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经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有机溶剂储罐罐顶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VOCs废气处理装置,储罐底部地面设置泄漏警报装置。储存桶装及瓶装有机溶剂的房间,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VOCs废气处理装置,用完的有机溶剂废空桶及空瓶保持盖子盖紧密封。

由于集成电路制造业VOCs废气大风量、低浓度等特点,鼓励企业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5. 化工行业VOCs综合整治

加强精细化管理,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具体来说,主要从无组织泄露管理、废水、存储装载这几个排放量大的环节开展工作。

一是全面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通过源头控制VOCs 的排放。

二是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需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三是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拱顶罐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需在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措施。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辆。

到2020年底前,确保化工行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持续开展无组织排放的泄漏修复、废水、储罐、装载等重要排放环节治理。

6. 其他工业源VOCs综合整治

逐步对橡胶和塑料制品、家电制造、医药制造等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综合整治。参照石化行业VOCs 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 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

5. 生活源VOCs综合整治

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 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加快制定区域统一的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标准。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2030年,民用建筑内外墙体上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2030年,实现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全覆盖,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烧烤店完成“炭改电”改造等。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加强城市交通规划、建设与管理,构建高效、低碳、以人为本的绿色交通发展体系。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加快城市交通结构调整,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加快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大幅度提高公众公交出行率,降低私家车使用强度。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出租、通勤、轻型小型环卫、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新建小区、公建类建筑、停车场及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分别按照总规划停车位数的10%、20%、20%、5%配建充电桩的规划落实到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积极推广“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在交通领域的应用,引导公众合理选择出行工具,减少拥堵,降低机动车怠速排放。

2.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工作落实方案。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企业未按环评报告要求使用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运输大宗物料的,限期整改。大力推进铁水联运,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不得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水泥、电力(含热电)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既有铁路运输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达到50%以上。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

3. 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将“油改气”车(含出租车)双燃料共检纳入排气污染定期检验范围。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同时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检。

4.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和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落实国家关于销售前在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的措施,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使用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继续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船舶排放控制区靠泊船舶换用低硫油措施,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加强油气回收设备实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抽查,开展年销售汽油5000吨(含5000吨)以上加油站、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

5.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落实环保查验工作。不满足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加强柴油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实现环保信息查验全覆盖。

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车主,督促其限期治理复检;对于非本市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对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及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和运输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加大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或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道、市区施工工地周边加强柴油车排气污染抽查抽测工作。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对柴油车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自2019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外,不允许其他柴油货车在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重点企业应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完善中重型柴油货车绕城方案,严控高污染中重型柴油货车进城。

加强农用运输车管控力度。进一步扩大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等车辆的禁行范围。逐步推进合肥、各县(市)城内建筑工地不再使用上述车辆运输土石方和物料。各职能部门应对上述车辆违法进城、非法进行货物运营等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

实现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排放检验机构在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货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对于为异地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提请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在排放检验机构(I站)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市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20年底前,建立实施I/M制度。加强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

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通过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每日报送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重点核查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达到85%以上。

推进柴油货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2020年底前,进一步提高柴油货车制造产业集中度。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推进落实“三检合一”制度。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按照省统一安排,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适时推进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扩大农用车和中重型车辆禁行区。

6.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2021年全市范围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所装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排放标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内河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按照省部署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2019年底前,内河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50%以上到港船舶实施受电设施改造,具备从码头受电能力,2020年基本完成。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泊位停泊期间,应使用岸电。新桥机场主要机场廊桥100%使用岸电(桥载设备)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

7. 实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实施清洁柴油车行动。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落实环保查验工作。加强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实现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同时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2020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秋冬季期间,对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加快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铁路老旧机车污染治理改造。

实施清洁运输行动,提升铁路货运量,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等多式联运及堆场建设。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集装箱货运方式。试点开展高铁快运等。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

实施清洁油品行动,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执行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标准和天然气质量标准。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开展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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